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9〕204号
公布时间:
2009.12.25
效力位阶:
地级市其他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09〕204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漳浦县、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考核评估,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

 

    为加强我市九龙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流域水环境保护,根据《福建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办法(暂行)》(闽政办〔2009〕129号),制定本办法。

 

一、  考核对象

    九龙江流域(漳州段)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平和县、南靖县、长泰县、华安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漳浦县仅考核九龙江南溪漳浦段和县自来水厂鹿溪取水口水质,考核分数不列入全市排名。

二、  考核内容

    (一)水环境质量指标,由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体现。考核断面为省(市)断面、饮用水源监测点位和九龙江支流监测断面,以人工常规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的监测数据综合计算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减排核算考核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以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减排贡献率、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减排工作推进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由省、市政府有关流域整治意见明确的任务和省、市制定的流域整治计划确定的年度任务为依据,以自查和全市考核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计算得分。

三、  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以扣分形式的百分制记分。考核结果满分为100分,分3个档次。其中,得分高于80分(含)的为“优良”;得分在60~80分的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当年辖区未完成COD减排任务的,或发生重大(含)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不得评定为“优良”。

四、  评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30分)

    1、流域干、支流交界断面水质(20分)

    辖区内出境(沿海为入海河口)断面水质达到目标要求的,不扣分;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或因入境断面水质未达目标要求影响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低于目标值1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2、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10分)

    辖区内集中式水源水质达到县(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制要求的,不扣分;达标率低于目标值5个百分点之内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否则不得分。

    (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10分)

    3、COD减排完成情况(7分):根据国家、省减排核定结果,按辖区年度计划指标完成情况2分、减排贡献率2分、重点减排项目完成情况2分、减排工作推进情况1分进行考核。

    4、氨氮、总磷减排情况(3分):以实际减排量最大的县(市、区)为满分,其余县(市、区)按减排量占满分减排量的比率得分;未实施氨氮、总磷减排项目的,不得分。

    (三)重点整治任务完成情况(60分)

    5、饮用水源保护(10分):按计划完成水源地整治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时完成水源地整治项目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现场检查,发现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仍存在排污口的,不得分。

    6、养殖业污染整治(20分)

    (1)畜禽养殖规划(1分):按期完成辖区畜禽养殖规划的不扣分,否则不得分。

    (2)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拆除(9分):按期完成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搬迁、拆除的,不扣分;完成率在80%(含)以上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在80%以下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内仍存在未纳入统计的畜禽养殖场,或禁养区内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的,不得分。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10分):按期完成辖区内禁养区外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任务的,不扣分;完成率高于80%的,按差额比例扣分;完成率达不到80%的,不得分。现场检查,发现辖区禁养区外规模畜禽养殖场仍出现未纳入统计的无污染治理设施、无病死畜禽处理设施或未达标排放的,每个扣2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7、城乡生活污染治理(10分)

    (1)城乡生活污水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含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3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按期达到处理负荷率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1分;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

    (2)城乡生活垃圾治理(5分):按期完成年度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辖区内已投运的垃圾处理场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每个扣0.5分,最高扣1分。按期完成年度沿江生活垃圾清理和“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任务的,不扣分;未按期完成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2分。

    8、工业污染防治(10分)

    按期完成辖区内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和企业污水深度治理任务的,不扣分。辖区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未按期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按比例扣分,最高扣5分;制浆造纸、制药、石材加工等企业未按时完成污水处理技术改造的,每个扣0.5分,直至扣完5分。

    9、生态环境保护(10分)

    (1)规范沿江矿产开采活动(2分):按期关闭沿江(禁采河段)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采矿(石)和采砂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堆沙场的,不扣分;上述区域仍存在矿产开采、采砂点、堆沙场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2)沿江两岸造林绿化(2分):按计划推进沿江及饮用水源两岸一重山绿化的,不扣分;该区域内违规砍伐天然阔叶林的,每起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3)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2分):按计划推进河流及湿地功能保护的,不扣分。沿岸1公里内修建尾矿库及在湿地保护区建设影响湿地功能项目的,沿江两侧及河道内仍存在石材废渣、废料乱堆滥放的,每处扣1分,直至扣完该项分值。

    (4)保障生态用水(4分):辖区内水电站按期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不扣分;水电站逾期未安装的,每家扣1分,最高扣2分;查实水电站不服从生态用水调度的,扣2分。

五、  考核程序

    10、考核工作由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11、被考核的流域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市环保局),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农业局、林业局、建设局、水利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

    12、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组织对各县(市、区)流域上年度整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养殖业污染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对河道采砂整治情况、水电站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情况、生态用水调度情况进行考核,市经贸委配合做好水电站考核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对矿山整治情况进行考核;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对城乡生活污染治理情况进行考核;市林业局牵头组织对沿江两岸造林绿化情况进行考核;其他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考核。

    13、各部门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监察局汇总后,于4月10日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适时组织抽查复核。

六、  考核结果运用

    14、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核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并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市效能办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15、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下一年度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市环保局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有关部门适当扣减对该地区下一年度市级统筹的流域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额度;涉及环境卫生的评比为不合格。

    16、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在整治过程中失、渎职的地方和责任人,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  其他

    17、本办法考核评分的具体细则由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各牵头部门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

    18、本办法由市九龙江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环境整治重点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

    1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009年度九龙江流域(漳州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指标明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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