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云政发〔2015〕30号
公布时间:
2015.05.29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的路子,围绕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促进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45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构建有利于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完善分类指导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将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确保到2020年实现规划发展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规划是指导全国各类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编制有关规划的重要依据。我省属资源大省,多达17个资源型城市纳入规划范围,其中,州市级行政区7个,县级市3个,县6个,市辖区1个,资源型城市数量多、分布广、历史贡献巨大、现实地位突出。长期以来,作为国家有色金属、磷产业等矿产资源及森林资源的重要供应地,为国家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为全省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培养了大批人才。在当前经济进入新常态,我省加快产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继续发挥资源型城市对转方式调结构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国家能源资源安全,加速推动我省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边疆繁荣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任务十分艰巨,迫切需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协调推进。

二、明确责任,探索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

规划范围内的17个资源型城市政府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红河州、昆明市、玉溪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加大对个旧市、东川区、易门县等3个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各资源型城市要根据规划对资源型城市的分类,明确各自的类型归属和发展方向,结合本地实际扎实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建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深入细化各项目标,明确工作时序和重点,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联动,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一)成长型城市昭通市、楚雄州,资源保障潜力大,经济社会发展后劲足,是我国及我省能源资源的供给和后备基地。须规范资源开发秩序,形成一批重要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基地。提高资源开发企业的准入门槛,合理确定资源开发强度,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将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提高资源深加工水平,加快完善上下游产业配套,积极谋划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合理处理资源开发与城市发展之间的关系,使新型工业化与新型城镇化同步协调发展。

(二)成熟型城市曲靖市、保山市、普洱市、临沧市、安宁市、开远市、晋宁县、新平县、兰坪县、马关县,资源保障能力强,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是现阶段我国及我省能源资源安全保障的核心区。须高效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型产业技术水平,延伸产业链条,加快培育一批资源深加工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尽快形成若干支柱型接续替代产业。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将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内部化,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镇化质量。

(三)衰退型城市个旧市、易门县、东川区,是国家界定的资源枯竭城市,接续替代产业培育任务繁重,民生问题突出,生态环境压力大,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点难点地区。须着力破除城市内部二元结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失业矿工再就业,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加快废弃矿坑和沉陷区等地质灾害隐患综合治理。大力发展接续替代产业,逐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再生型城市丽江市、香格里拉县,基本摆脱了资源依赖,经济社会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是资源型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先行区。须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深化对外开放和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大民生投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加快区域中心城市、生态宜居城市、著名旅游城市建设。

三、抓好政策落实"切实推进我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涉及面广、系统性强,省直有关部门要遵循,分类指导、特色发展-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商合作,大力推进有序开发综合利用资源、构建多元化产业体系、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加强支撑保障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积极帮助资源型城市解决可持续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按照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求,结合部门职能,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要从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体系入手,以建立健全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为重点,加强对可持续发展预警与调控、矿业权使用费征收和分配政策、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利益分配共享机制等方向性政策的探索研究,主动向国家对口部委汇报衔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改革开放,围绕职能职责和工作任务,出台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省财政对资源型城市尤其是资源枯竭城市的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资源枯竭城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积极支持资源枯竭城市的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申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省地质勘查资金项目。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恢复治理的资金支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合作模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统筹资源可持续开发与生态保护。优先支持资源危机矿山实施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合理调控优势矿种开采总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和超指标开采。鼓励中小型矿企实施兼并重组。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严格限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矿产资源开发,逐步减少矿山数量,禁止新建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加大森林资源培育,严格林地与森林、湿地、物种红线管理。严格实施矿产资源采选回收率准入管理,引导资源开采企业使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采选回收水平,加强共伴生金属、中低品位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尾矿、煤矸石、冶炼废渣等综合利用工艺技术,提高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以及工业废气、余热余压和废水的综合利用率,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积极开展产业间资源循环利用,支持资源型城市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基地)。深入开展采矿沉陷区、露天矿坑等重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做好尾矿库闭库后期管理工作,大力推进废弃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严格控制重金属排放总量。(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林业厅,科技厅,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产业发展。加强规划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向重点园区和集聚区集中,形成集约化、特色化的产业发展格局。以科技含量、环保水平、投资强度、吸纳就业能力为标准,积极培育和引进一批龙头骨干企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优势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全面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服务体系,营造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对符合条件的接续替代产业龙头企业和集群在项目审核、土地利用、贷款融资、技术开发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资源型城市吸纳就业、资源综合利用、多元化产业培育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积极支持资源富集地区、城市和资源型企业进入国家可持续发展试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商务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财政厅,招商合作局,地税局,国税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民生改善。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场地安排等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工作岗位,优先支持失业矿工、工伤残疾人员、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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