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22〕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5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以下简称《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第一道绿化隔离地区(以下简称一绿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2035年实现一绿建成、全面实现城市化”的目标,加强区域统筹、过程管理、精准施策,加快推进一绿地区规划实施,确保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减量提质增绿任务。
第三条 一绿地区规划实施以乡镇(街道)、特定区域为规划实施单元统筹推进。区政府综合算好历史账、规划账、时间账、效果账,编制规划实施单元的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市城乡办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严格审查。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经审查同意后,其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作为分步释放建设指标的上限。
第四条 加强区域规划统筹,在规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允许建设指标跨规划实施单元统筹使用;坚持将非建设空间与建设空间统筹实施,优先实现绿色空间规划;按照中心城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
经市政府批准,可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复垦的农用地与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等量置换。涉及耕地的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第五条 按照“问题全摊开、任务零遗漏、成本全覆盖”的原则,测算规划实施单元的实施成本。依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划定代征代拆用地范围,确保项目成本可控。
区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规划实施成本;市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严格审核成本。
第六条 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规划实施任务、实施时序及项目建设工期、责任主体,加强计划管理,确保有序推进。
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结合农转非人员、劳动力和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情况,分步释放建设指标。根据实际需要,允许依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优先释放平衡资金用地建设指标、安置房建设指标和集体产业建设指标。按照先供先摊原则,有序安排平衡资金用地分期入市,回笼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征收腾退补偿、安置房建设、社会保障等支出。
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完成后,复核规划实施成本和建设指标使用情况。节约的建设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使用;剩余的安置房,由区政府纳入政策性保障住房统筹使用。
第七条 一绿地区原则上按照规划实施单元进行整建制转非,依据有关政策严格认定农转非人员和劳动力。对劳动力,应将其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对超转人员,应创新保障方式,合理确定人均筹资标准,用所筹集资金的投资收益分期汇缴保障费用,确保保障标准不降低。
第八条 被征收腾退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员。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并依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
2.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但未予审批宅基地的人员。
(二)不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已享受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腾退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
2.已享受本市产权类政策性住房的人员(已享受但按规定退出政策性住房的除外)。
对不符合上述房屋安置人员认定条件但确需给予房屋安置的人员,由区政府建立联合审核机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严格认定,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居委会)、项目实施主体等单位组建工作组,认定农转非人员、劳动力和房屋安置人员。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清登、审核、确认三个环节组织认定工作,并于每个环节结束后将结果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期10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核实。
农转非人员、劳动力和房屋安置人员应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签订承诺书。对违规获取享受政策资格的,应依法查处。
第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示、调查核实后,将农转非人员、劳动力和房屋安置人员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审定后,组织区相关部门将劳动力信息输入市农业农村局绿化隔离地区劳动力管理系统;将农转非人员交由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建档;将房屋安置人员信息、相应补偿安置协议和购房协议输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置房信息系统。
上述工作完成后,区政府将农转非人员、劳动力和房屋安置人员信息报市城乡办备案,由其组织市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或全员核查。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统一规范本区征收腾退安置补偿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安置补偿措施。
对征收腾退的宅基地房屋进行补偿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房屋基底面积、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执行;补助奖励总额的确定,参照土地开发类项目相关政策执行。
对征收腾退的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其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认定,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但有相关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批准的面积认定。非住宅房屋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应查明土地来源、使用现状和规划情况,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使用的,报区政府审核认定;属于其他被征收腾退人使用的,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
征收腾退过程中,对确需迁建的公共公益设施,应实施迁建;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适当补偿;对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腾退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相应税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补偿其损失。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