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1]53号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

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意见

  

  省政府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分期分批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结合农村连片环境整治工作,建设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地区污水收集和处理率,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工作目标:2011年先行启动100座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后每年按全省乡镇总数20%左右的比例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底,全省各乡镇均建成污水处理设施,5年累计建设900座以上,新增污水处理能力99.96万吨/日,使近1000万人的生活污水得到统一处理,乡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二、统一规划,明确重点

  各地要制定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分年度列出建设计划。2011年先行启动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100个乡镇名单已经确定,各地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项目准备工作,抓紧落实项目用地,及时妥善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到的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征地拆迁、供水供电等问题,落实建设时序,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适应本地需要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处理技术方案要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对能够就近接入当地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以及相邻乡镇共建共用一个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予以优先支持。

  三、积极筹措资金,拓宽融资渠道

  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实行以市、县自筹为主,省补助资金(不含大连市)为辅的原则。省政府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先补、不干不补,根据项目总投资和污水处理工艺给予适当补助。各市、县(市)政府要及时筹措建设资金,坚持中央、地方和社会资金利用并举,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推进市场化建设运营,鼓励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建设,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营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