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4〕36号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辽宁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

  为切实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保证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企业运作、城乡统筹、体现公益、惠及民生”的原则,通过建设大型综合性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和大型专业性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物流配送、电子商务、零售网络,进一步优化市场布局,壮大龙头企业,强化产销衔接,推动业态创新,加快形成高效、通畅、安全、有序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和质量安全问题。
(二)发展目标。
1.培育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打造上连农产品生产基地、下连零售终端的流通主导型产业链,力争到2017年,培育10家跨区域现代化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
2.探索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准入制度,广泛应用现代交易技术、方式,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力争到2017年,大中型批发市场实施电子结算率达到60%,摊商法人化比例达到70%。
3.有效推进“批零对接”、“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消对接”等多种产销衔接模式,力争到2017年,城市大中型连锁零售企业农产品销售比重达到30%以上。
4.建成以农产品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核心,仓储配送节点网络为支撑的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力争到2017年,规模以上连锁超市农产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0%,果蔬、肉类、水产品的冷链流通率分别达到30%、40%、50%。
5.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并逐步拓展到水果、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力争到2017年,上市农产品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消费有保障的质量安全目标。
6.改造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力争到2017年,公益性市场投资保障机制、运营管理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初步建立。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农产品市场布局。
1.优化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依据各地区位优势和基础条件,按照优化整合存量,适度控制增量的原则,以推动现有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为重点,以培育建设跨区域、综合性大型现代化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为核心,促进各类批发市场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架构。坚持企业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地位,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供销社系统建设农产品市场骨干网络,发挥主渠道作用。
(1)培育建设跨区域、综合性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按照辐射全省及周边地区1000万以上人口的标准,依托农产品重点产区和销区,建设集展示交易、综合集配、电子商务、检验检测等功能于一体的面向国内外、辐射东北亚的大型农产品交易中心,并利用中心的核心配送功能,建设无第二批发环节、成本低的农产品流通新模式。
(2)培育建设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各地产业和区位优势,通过对现有批发市场改造、提升功能,建设具有集中交易、统一配送、检验检测等功能的大型粮食、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形成跨区域、专业化的农产品批发、配送网络。
2.优化农产品零售网络布局。以丰富“米袋子”和“菜篮子”、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引导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连锁生鲜超市、果蔬商店、周末蔬菜直销市场、社区自动取货柜等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构建多种业态共同发展的农产品零售网络体系,打造15分钟买菜商圈。按照大型社区(3万人以上)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中型社区(0.7万至3万人)总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小型社区(0.7万人以下)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标准,建设改造农产品零售网点。到2017年末,全省建设改造社区标准化菜市场1000个以上;社区菜店、连锁生鲜超市、果蔬商店等各类农产品零售网点10000个以上。
(二)建设一批与市场紧密联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1.建设自建自营型农产品生产基地。引导支持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以自建自营农产品生产基地为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产销一体化经营,推动建设规模在1000亩以上,集生产经营、种苗繁育、生态农业综合开发等功能于一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品以直供方式直接配送零售终端。力争到2017年,建成10个典型示范作用突出的规模化自建自营型农产品生产基地。
2.培育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动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积极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推广“公司+基地+标准+市场”的发展模式,重点发展有机蔬菜、瓜果、粮油种植,生态安全畜禽养殖等现代生产模式,满足高端消费需求;支持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扩大规模经营,通过与批发市场、超市、社区菜市场等签订订单、合同、协议等,稳定供需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维护价格稳定。推进生产基地按标准生产,便捷与农产品配送中心、零售终端进行对接。
(三)建设快捷高效、流转顺畅的农产品物流网络。
1.改造升级和建设农产品物流园区。推动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在农产品主产区建设一批农产品物流园,集聚物流、贸易等各类企业,重点发展冷链物流,提供采购、分拣加工、分销贸易、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融资担保等多种服务,形成大宗农产品仓储分拨网络。到2017年末,建成10个大型专业化、现代化的农产品仓储分拨中心。
2.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农产品仓储配送网络。鼓励农产品经销龙头企业、大型连锁超市、第三方冷链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在城市周边建设一批肉类、水产品、果蔬等主要品种的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冷冻库、监管和查验设施、全程监控和信息追溯系统,提供备货、分拣加工、包装、配载、送货等仓配一体化服务,形成高效便捷的仓储配送中心网络,为末端零售网点提供统一配送、共同配送服务。到2017年末,建成20个大型标准化、现代化的农产品仓储配送中心。
(四)建设全省农产品电商网。
1.建设大型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依托跨区域、综合性大型现代化农产品交易中心,构建生产、采收、检测、分拣、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的大型涉农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信息、商务、品牌、在线软件及无线增值等系列服务。鼓励传统市场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相融合。发挥电子商务的无地域限制优势,构筑覆盖全区域的零售终端,完善终端实体店的展示和销售功能。
2.大力发展专业性农产品电子商务。支持建设具有产地支撑的专业性电子商务平台,发展农产品“从田间地头直达餐桌”流通新模式。支持电商企业开展对家庭和团体单位的农产品智能配送。支持有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县(市)加强电子商务综合服务。
(五)建设现代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1.构建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构建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为补充的全省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开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试点工作。选取4个连片区域市作为标准化试点城市,培育30家龙头企业率先实施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标准化管理。通过示范带动,推动全省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保鲜和储运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实现农产品流通质量等级化、包装规格化、标识规范化、流通品牌化。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完善农产品认证组织机构,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重点打造我省特色、绿色品牌农产品。
2.建立农产品流通诚信体系。建立农产品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平台,健全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共享制度,对全省主要农产品市场的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归集到辽宁信用数据交换中心。开展“辽宁省诚信示范农产品市场”评定和“辽宁省信得过农产品”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常态化公布,引导居民进诚信市场,买放心农产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7号)精神,建立违法失信市场“黑名单”制度,向社会警示失信市场信息。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将沈阳市、大连市开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建设试点,逐步推广到全省,扩展到其他农产品,建立省、市农产品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建设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和批发市场服务中心等。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推进政府部门监督检测和农产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自检相结合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产品监督抽检。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加强检验检测。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准进入市场,并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省、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点扶持体系内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物流网络、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等建设,促进产销衔接。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体系内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广泛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支持金融机构参与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建立银企合作平台,完善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作为涉农金融服务工作重点,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放宽担保条件,并在审贷机制上建立绿色通道。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农产品流通用地规模、布局,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便民生活服务网点和加工配送中心、冷链物流建设用地,对自建自营型农产品生产基地给予用地保障。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兴办农产品市场。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农产品市场用地。城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市场。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严禁改变用途和性质。严格社区商业网点监管,不得随意改变必备商业网点的用途和性质,拆迁改建时应保证其基本服务功能不缺失。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及批发商,符合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征小微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贯彻落实减免农产品流通企业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直销菜店)和连锁生鲜超市的用水、用电、用气以及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同价。
(五)完善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执行不扣车、不卸载、不当场罚款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进城提供便利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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