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地区:
辽宁省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海洋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岸海域是人类生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活跃的区域之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人们在近岸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同时,造成了海洋资源的减少、加重了海洋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近岸海域按环境功能分类划区进行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家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分为四类
  Ⅰ类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海水水质应符合GB3097-1997Ⅰ类水质标准。
  Ⅱ类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海水水质应符合GB3097-1997Ⅱ类水质标准。
  Ⅲ类功能区,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水水质应符合GB3097-1997Ⅲ类水质标准。
  Ⅳ类功能区,主要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海水水质应符合GB3097-1997Ⅳ类水质标准。
   二、辽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类原则
  (一)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类是海洋功能区划的组成部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二)坚持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统筹安排;
  (三)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合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
  (四)坚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类与陆上水污染防治规划相结合;
  (五)同一近岸海域兼有多种功能时,坚持以最主要功能为主,兼顾其他功能进行划分;
  (六)各功能区连接水域和功能区内的点源排污口或河口附近,视具体情况划出混合区,并尽可能缩减混合区的范围。
   三、辽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监督和海水水质的管理
  依据近岸海域使用功能,可划分为以下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海上运动或娱乐区、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等。在近岸海域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照辽宁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划类要求,执行国家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辖近岸海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其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监督,沿海县级以上海洋管理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定污染防治计划,将河流污染治理、陆源污染整治、近岸海域监督管理与渤海、黄海综合治理列入区域经济持续发展总体规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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