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8〕1号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辽宁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精神,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省、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辽宁省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市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由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根据国家制定的分行业分类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附后。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确保人力投入并保障队伍稳定。
  各市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鼓励各市确定的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普查工作制度,做好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聘,完成省级普查基础软硬件环境搭建,确保省、市、县3级普查机构全部接入环保专网,保障网络畅通。
  2.清查建库: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等要求,利用现有行政管理记录,组织对国家下发的固定源入户清查名录(含农业污染源)进行入户核实,及时增补遗漏企业名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与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工作基础,结合实地排查,建立生活源锅炉和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单,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日常环境管理,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家统一划定的清查和普查分区;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排放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配合国家做好相关区域试点和行业抽样测试工作。
  3.全面普查: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要求,全面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逐级开展数据审核和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包括分级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按照国家普查工作验收细则,分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分级编制普查公报,经同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成果分析应用指南开展工作,衔接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相关工作,建立动态比对分析系统。
  (四)普查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县级普查机构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教师等进行培训。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指导员、普查员、协查员进行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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