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1〕7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巩固提升山西省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十四五”时期我省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每年年均值均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即为稳定达标。在此基础上,每年80%及以上月份(以有监测数据的月份计)水质月均值均达到国家年度考核目标为高标准稳定达标。
第三条 断面水质目标依据国家年度考核要求确定,年终及每月水质数据来源采用国家反馈的正式结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保障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的责任主体。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断面一方案”要求制定市级年度实施方案,确定重点工程,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分工,确保实现辖区内国考断面水质全部稳定达标;同时,结合实际,分时段科学管控,精准治污,力争实现高标准稳定达标。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河流水质超标预警督办机制,对水质超标河流实行日预警、周报告、月通报。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市相关部门、县(市、区)开展联防联控,定期开展会商分析,及 时查清污染来源,通过应急管控、限期整治,尽快改善断面水质,推进水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特殊时段管控措施,汛期要加强污水直排应急管控,冬季低温时要强化污水处理设施保(提) 温提效措施落实,枯水期要保障生态基流。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断面—排污口—排污单位”链条式管控机制,对辖区内水质不达标的入河排污口,追溯污染来源,实施限期治理。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重视项目储备入库工作,多方筹措资金,保障重点工程项目按期投运、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第三章 工程措施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补齐水污染治理基础设施短板。逐步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空白区,对生活污水实际处理量达到设计能力80%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新建、扩容工程;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推进沿河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严禁污水直排入河;全面完成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有效解决汛期污水溢流直排问题;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长治久清。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应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推动工业园区污水治理回用及雨水资源化利用。对新建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回用设施,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推进工业废水循环利用、雨水资源化利用,鼓励园区建设雨水收集、储蓄、处理、回用设施。
第四章 执法监管
第十一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整合优化现有监测监控体系,加快补齐新增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短板,推进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重点入河排污口水质监测微站建设,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控网络,加快构建环境监测数据融合平台,分步实现“正向预警、反向溯源”,不断提高水环境监管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流域环境执法联勤联动,严厉打击违规、超标排污,以及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液、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章 机制建设
第十三条 建立汾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组织制定年度生态补水计划,实施枯水期汾河生态补水,严格汾河干流取用水管控,为汾河水质稳定达标提供生态流量保障。
第十四条 建立汾河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沿汾相邻两市间,跨界断面水质超标的由上游市补偿下游市;跨界断面水质改善的由下游市补偿上游市。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推进上下游水污染协同治理,实现水生态全域保护。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每月开展水环境形势分析,通报国考断面水质状况,对出现季度劣桋类水质、断面水质严重超标、国家地表水考核排名倒数等情况的市、县政府进行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对保障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突出问题久拖不改,造成连续两个季度断面水质均值超标,且影响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的,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定点督察。
第十七条 强化稳定达标考核问责,按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依据辖区内国考断面未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不同情形,对相关市县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违规排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海河流域国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西省“十四五”黄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
2、山西省“十四五 ”海河流域地表水国考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