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地区: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22〕7号
公布时间:
2022.05.02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2〕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城乡绿色发展空间载体

(一)推动山东半岛城市群绿色发展。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构建“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绿色发展目标和政策。强化“三区三线”空间管控和用途管制,加快形成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综合整治重大工程,提升生态系统连通性和完整性。健全区域协调发展机制,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促进“两新一重”设施合理布局,建立城市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与城市人口流动挂钩机制。发挥济南、青岛两市辐射带动作用,打造分别覆盖2000万人口的“1小时交通圈”。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2025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8%左右。(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绿色低碳城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问题。支持青岛市开展国家绿色城市建设发展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实施城市体检省级试点,逐步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常态化机制,将绿色发展纳入评估指标体系。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纳入市县级相关专项规划。大力推进城市节水,2025年前设区的市全部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开展增绿攻坚行动,推进园林城市、森林城市提质升级。以位于生态功能区、农业产粮区的县为重点,开展绿色低碳县城建设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加快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建立推行乡村建设评价机制。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黑臭水体综合治理,2023年基本完成1398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以上,累计建成5000个美丽乡村示范村。推进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下乡,提升农房设计建造水平。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023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房屋排查整治。开展“百乡千村”绿色能源发展行动,统筹光伏、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到2025年建成100个左右标杆乡镇和1000个左右标杆村。(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四)推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建立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规划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基础设施补短板和更新改造专项行动,加快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乡村延伸覆盖。提升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2025年规模化供水工程覆盖农村人口比例大于8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5%。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推广“窄马路、密路网”,实施“四好农村路”提质增效专项行动,到2025年新建城市道路6000公里、新建改造农村道路4万公里。加强城乡客运与城市公交对接,具备条件的乡镇客运班线公交化运营实现全覆盖。开展城乡电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等建设改造,加强乡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生态环保设施体系化。统筹推进城乡绿化和生态廊道建设,构建完整连贯的生态绿地和廊道系统,2025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7.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7.5平方米。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厂网一体化”,布局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到2025年,新建改造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雨水管网5000公里,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和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实现“双清零”,全省6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出水达到准IV类水标准,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引导社会资本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025年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95%。完善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系统,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5%,非常规水利用量达到15亿立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公共服务设施便捷化。优化养老、教育、托育、医疗、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网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民航等交通方式无缝衔接,到2025年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新增公共停车位12万个。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使用,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建成各类充换电站 8000座、充电桩15万个,除保留必要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公交车中新能源车占比达到100%,中心城区平均服务半径小于5公里的公共充换电网络基本形成。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的生活街区,推动城市主城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覆盖,到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新建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建造方式绿色转型

(七)积极推广绿色建造。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交付等建造全过程,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制定绿色建造评价体系和技术导则。新开工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模式,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大力发展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装配式建筑,建设用地供地方案及建筑规划、建设条件应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等有关要求,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预制内隔墙板、楼梯板、楼板,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按规定采取装配式建筑标准建设,其他新建建筑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比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求。推动钢结构住宅建设,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采用钢结构。实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开展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严格落实房屋和市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将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吸引建筑领域大型企业、科研机构入鲁投资建厂或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支持省内优势建筑企业走出去。2025年,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以上,济南、青岛、烟台3市不低于50%;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不高于300吨/万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建设。济南、青岛、烟台3市要确定重点区域,全面推广高星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明确高星级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全面推广区域。开展绿色建筑、绿色社区、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创建行动,深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探索推动绿色化改造,2022年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绿色社区创建要求,“十四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80%以上县级及以上机关达到节约型机关创建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实施城乡建设领域碳排放达峰行动,2030年前直接碳排放达到峰值。提升建筑节能标准,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推动零碳社区试点建设。建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推广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202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分别比2020年下降5%和6%。支持推动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及集中供热替代,加快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建筑应用,新建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以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全面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热水系统,2025年基本完成农村取暖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替代,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比重超过10%,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8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能源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工程建设组织方式改革。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全产业链发展,推广智能建造,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打造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园区。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对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和设备设施适当延长保修期限。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打造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探索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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