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贯彻十九大精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委七届二次、三次全会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冬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及时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和综合研判,指导督促市县政府实施有针对性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监测,在全省全面开展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准确掌握污染来源、机理和途径,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修订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有效应对污染天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2017年底前全面淘汰所有剩余黄标车。出台全省老旧车淘汰实施方案,分年度逐步淘汰老旧车。研究出台全省柴油车污染管控措施。海口、三亚、儋州市在2018年3月底前落实城市建成区主干道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措施。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迁入管理政策。加强入岛车辆管控,研究出台控制岛外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入岛措施。实施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出台合理控制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实施方案。实施最严格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研究出台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方案。出台船舶污染控制实施方案,严格管控在运船舶和渔船,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坚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限期改造完成全省港口岸基供电设施。(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海事局)
三、强化建筑扬尘污染防治
开展建筑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确保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洒水、覆盖、硬化、冲洗、绿化、围挡”六个100%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严禁抛扔或随意倾倒。(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推进道路扬尘控制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到2017年底,海口、三亚、儋州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其他市县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2018年底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严厉打击“黑渣土车”私拉乱倒和沿途遗撒现象,严查过境中重型货车、砂石运输车、混凝土运输车、建筑用料和废料运输车等车辆的违规营运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五、加强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控制
加强对燃煤发电、水泥、石化、制药、玻璃等行业企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确保2017年底完成所有燃煤小锅炉的淘汰任务。全省原则上不再新上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
六、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加强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设备的监督检查,2018年9月底前全省年销售汽油量8000吨及以上的加油站需完成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建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销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油漆和涂料。开展建筑工地和室内装修喷涂粉刷等监督抽查工作,每季度公布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大力推进槟榔加工污染治理
开展槟榔加工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全面禁止槟榔土法熏烤。延伸采购者环保责任,落实绿色采购措施。大力推广槟榔绿色环保烘干技术,推动槟榔产业转型升级,维护农民利益。(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农业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
八、加强大气面源污染控制
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建立管理和问责机制,落实各市县、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治理,2017年底前全省各市县建成区餐饮经营场所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率达到100%。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露天烧烤的规范管理。加强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不得出现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空气质量不达标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农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环境违法问题,始终保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结合环保督察整改行动,按照“属地负责、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重点打击小散乱污企业和落后产能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督办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落实工作职责
各市县政府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建立有奖举报机制,按照“最严规划,最严措施、最严处罚、最严问责”要求,全面落实冬春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省直有关部门作为监管部门,必须细化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加强督查指导。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部门和市县政府及有关领导,省政府按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部门责任分工明细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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