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及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
海口市和三亚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和PM2.5年均浓度持平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10项指标: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裸地及餐饮油烟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均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实施细则》实施责任主体。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并印发实施本地区年度工作计划,将重点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第六条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帐,对《实施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省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空气质量改善或大气污染防治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在新增大气污染物和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约谈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条 在考核中改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自2015年开始起按年度计划考核,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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