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制定地区:
海南省
公布时间:
2021.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加快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的整改,贯彻落实省领导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监管力度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开展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以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污染环境等问题。现将《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海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

                          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有关要求,加快全国人大常委会《固废法》执法检查时指出问题的整改,贯彻落实省领导加大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监管力度,维护海南良好生态环境的指示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不到位、非法运输、随意倾倒污染环境等问题,结合“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紧盯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建筑垃圾非法运输、违法倾倒等问题,以问题整改为契机建立长效机制。

坚持依法治理、综合施策。以法律为依据,细化管控措施,完善管理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整体效能。

坚持全程管控、闭环管理。注重源头管控,加强中端监管,提升末端处置消纳能力,压实属地政府及各环节主管部门责任,形成全链条闭环管理。

坚持堵疏结合、联动执法。加强部门联系协调,加快消纳处置场所建设,既加强教育引导,也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既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清理乱倒乱堆建筑垃圾,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等生态修复,全面完成既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整改;落实联动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建筑垃圾违法倾倒污染环境问题,基本建立起建筑垃圾源头管控、中端监管、末端处置的闭环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限期清理,加快完成既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的整改

各市县政府要指定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压实乡镇、街道(居委会)等属地责任,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点位,查清具体位置、类型、存量及造成的安全、环境影响。建立整改台账,委托专业人员或单位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非法倾倒点位的建筑垃圾清运后,要在场地上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等生态修复,防止出现清而不净、裸土扬尘等问题。(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完成清查并制定整改方案)

(二)健全工作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各市县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意见》(琼建环〔2021〕160号)等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文件要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压实建筑垃圾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到再生产品推广利用等全过程归口分管部门责任,制定责权一致的激励奖罚措施,常态化落实全过程、闭环式管理。(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三)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源头管控

    1.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和住建部门配合,加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事项的宣传告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一是运输建筑垃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备齐申请书、承诺书(包括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具有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等)交警部门的意见(包括允许行驶的区域要求等)、委托消纳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二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备齐申请书、承诺书(包括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设施等)建设规划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情况推送给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管理要求。对于新开工项目,各市县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根据《固废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2020年9月1日以后取得施工许可尚未完工的项目,住建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在2021年11月底前补充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提交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包括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参建单位、运输企业、处置企业信息,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建筑垃圾分类、运输、污染防治及处置措施等。(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3.加强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各市县住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要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将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处置纳入文明施工管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日常检查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处置等费用纳入工程概预算。新建、改建和拆除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琼建环函〔2019〕416号)、《海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要求,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职责分工,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存放、分类处置,与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委托运输合同、委托消纳处置合同,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农村自建房屋在报建时,乡镇主管部门要对其明确建筑垃圾规范处置的运输要求和消纳去向,并在日常检查和房屋竣工验收时一并检查落实情况。(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前并常态化坚持)

4.加强装修垃圾源头排放管理。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住建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社区(街道)、乡镇政府等,以方便市民投放、维护环境整洁为导向,制订本区域内装修垃圾投放流程,明确装修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的要求,明确分类投放方式、临时存放地点及管理要求,广泛宣传确保人人皆知。对已委托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督促业主、装修施工单位将装修垃圾分类后袋装捆扎存放到指定地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输到规范的消纳场所处置或资源化利用,业主、装修施工单位也可自行委托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资质的单位运输到规范的消纳场所或资源化利用厂处置;对未委托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街道办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业主、装修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装修垃圾投放、运输及处置等管理工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前并常态化坚持)

(四)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坚决遏制非法运输倾倒建筑垃圾频发问题

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打击违法违规运输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方案,进一步严格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重点检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后方可开展运营。对检查发现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以及不具备全密闭机械或覆盖装置、随意改装超长超宽超限的车辆,应坚决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对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未加覆盖随意抛洒、超载超速、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五)加强中转储运场和消纳处置场所建设管理

    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区政府、乡镇政府等,按照《固废法》要求编制本地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与本地总体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合理设置资源化利用厂、消纳处置场与中转储运场所、临时分拣场所。消纳处置场、中转储运场对已运输进场尚未分类的建筑垃圾应先行接收,同时责成运输进场的人员进行分类处置(或排放单位进行分类处置),产生的费用由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或个人承担,若运输、排放单位或个人不配合的,消纳处置场所现场管理人员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住建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六)建立联合执法监管体系,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1.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监管。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快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对所有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进行在线溯源跟踪监管,采取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卫星遥感等方式,快速发现、高效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实施精准打击。(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2.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各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依托联席会议和工作专班等,与政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住建、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建立健全“发现及时、处置迅速、管理闭环”的行业监管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加强巡查报告,畅通群众举报途径,提前锁定疑似非法工地、非法运输企业和车辆、非法处置场所,聚焦建筑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工地、投诉举报集中区域、偷排乱倒多发易发区域、扬尘污染严重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蹲守伏击、跟踪溯源等方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3.坚持“零容忍”和首接负责制。对辖区内建筑垃圾非法处置破坏环境、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要坚持“零容忍”的原则,首次发现或受理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协同处理,联合各方力量进行溯源调查,对产生环节、运输环节、消纳环节开展全过程闭环调查,查清建筑垃圾来源和去向,追究涉案工地、运输企业、消纳场所等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常态化执行)

4.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手段,严格执法尺度,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部门对于影响较大的案件要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从严、顶格处罚,采取停业整顿、叠加处罚等措施,形成震慑效应。各执法部门主动推送建筑垃圾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到相关部门,同步将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等信息录入本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违法企业公示曝光,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并常态化坚持)

三、时间安排

2021年11月开始,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分全面摸排、整改落实、督促提升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动员部署、全面摸排。各市县要接此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动员部署会,由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动员部署,对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主要任务明确好牵头部门和相关配合部门,切实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查清现有建筑垃圾排放单位类型、数量,查清现有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数量、状况、申请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情况,查清消纳处置场所位置、容量等,分析原因,并于2021年11月底前建立好底数台账。

(二)制订方案、整改落实。各市县要根据主要任务安排,结合清查情况,同步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压实各职能部门和区政府、乡镇政府责任,加强整改调度,按时间节点要求抓好既有乱倒乱堆建筑垃圾清理和复绿工作。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检查验收、督促提升。2022年1月底前,各市县完成任务清理整改,上报专项行动总结。2022年2月,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督导检查组,对各市县开展专项活动进行资料检查和实地核查,并将检查核查结果报省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经费保障。各市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专班要建立常态化的信息沟通机制,互通消息、加强协同,每月召开不少于2次工作调度会议,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和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形势研判和分析总结,组织督查督办等。要加大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既有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点位清理和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

(二)加强教育引导和社会监督。各市县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产业化的重要性,及时曝光违法倾倒、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各市县有关部门应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处置场所经营单位加强宣传告知,倡导通过上门告知,使企业知晓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严重性,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引导市民通过12345市民热线等监督举报平台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共同抵制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统筹指导和检查督查。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职责加强对市县相关部门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阶段性通报各市县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各市县主管部门要以敢啃“硬骨头”、不怕“碰钉子”的精神,认真履职尽责,主动作为;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治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察,对日常监管、治理动态、典型案例等进行通报,好的表扬,差的批评,把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成效作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失职渎职、不作为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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