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推动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琼环水字〔2017〕15号
公布时间:
2017.06.21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推动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三年行动方案》,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巡查督导、挂牌督办、约谈、信息公开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巡查督导,建立销号制度。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六大专项整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省政府每年对包括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等六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信息公开情况、水环境违法案件打击处罚情况等开展两次现场督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市县人民政府。同时,为加强对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日常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市县治理工作进展进行巡查督导,实行“一河一策”,造册立档。以问题为导向,建立销号制度,实行痕迹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记录在案,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完成整改后销号立档。

  二、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对公众反映强烈、督察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责任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挂牌督办通知,限期整改,并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公告督办内容、整改要求及办理时限等,各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责成被督办责任单位限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上报,相关责任厅局对职能范围内的挂牌督办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确保限期达到整改要求。被督办责任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解除挂牌督办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解除挂牌督办通知并抄送市县人民政府,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进行公告。被督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大问责力度,建立约谈机制。对城镇内河(湖)水环境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整治工作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对相关单位或人员进行约谈。对治理工作进展严重滞后、水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以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责任市县政府第一责任人,依照《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通过主要媒体公开宣传报道。

  四、加强调度,主动公开信息。各市县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内容要结合主要工作任务,着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及问题建议等。各市县政府每季度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媒体对外公布治理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每月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当月水质状况。积极鼓励公众及社会组织对水环境保护的参与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支持依法监督、举报水环境违法行为。

  全省城镇内河(湖)水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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