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修订本)(2017—2020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 (修订本)
(2017—2020年)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7年5月31日以粤环〔2017〕28号印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以下简称 «粤十条»),切实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开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新局面,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修订《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 (2013~2020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 “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要求为统领,全面践行 “两山论”。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 “岭南水乡”特色,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水环境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 “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全力打造广东治水升级版,努力当好绿色发展排头兵,为建设绿色生态美丽家园而奋斗。
(二)主要原则。
1.质量核心、绿色发展。按照 “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确定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城市水体、近岸海域等水体质量保护目标,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力打好我省补齐环保短板攻坚战。坚持 “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强化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的刚性约束,在不同流域、不同水环境功能区实施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的引领和倒逼作用,大力推动绿色发展。
2.突出特色、精准治污。突出我省 “岭南水乡”特色,按照 “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推进水环境精细化管理,紧紧围绕水质目标,按照 “熟水性、善治理”,以水系治理和水网贯通为纽带,深化细化整治任务和工作部署;加强科学规划,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管理,优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将水污染治理与流域综合开发、产业转型升级与岭南水乡文化传承相结合,将治污、治水、城市景观和历史人文相结合,多措并举提高治理实效。
3.改革创新、重点突破。积极吸收和运用国内外水环境治理和管理新成果、新经验、新举措,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先行先试、开拓创新,加快构建绿色发展的内生机制,切实优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积极推动水环境治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形成一整套以水质改善为核心的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机制体制,并率先在重点流域取得实效。
4.上下结合、部门联动。严格落实 «粤十条»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环境共治、生态共保的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和综合整治机制,形成大统筹大协调工作格局;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开展环保督察,严格落实生态环保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5.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保信息为重点,依法公开水环境信息,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以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为重点,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治水,构建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社会行动体系,引导公众自觉参与水污染防治行动。
(三)总体思路。
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科学统筹发展与保护、区域与流域、当前与长远、水质与水量、供水与排水、河流与海洋 “六大”关系,以保好水、治差水为重点,带动水环境质量整体提升,构建与资源环境禀赋相适应的空间发展布局和环境友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建立合理安全的供排水格局,完善流域污染系统控制工程体系和水环境综合管理体系,逐步提高水污染防治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与信息化水平,努力走出一条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发展道路。
(四)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地下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持稳定,珠三角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五)主要指标。
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基本得到保障。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84.5%;对于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全省基本消除劣Ⅴ类,珠三角区域消除劣Ⅴ类;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2017年底前广州、深圳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18年,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广佛跨界河流佛山水道横窖断面水质2017年达到Ⅴ类、2019年达到Ⅳ类,珠江广州河段鸦岗断面水质2019年达到Ⅳ类、珠江后航道东朗断面水质2019年达到Ⅲ类;淡水河紫溪、石马河旗岭断面水质2019年达到Ⅴ类,龙岗河西湖村、坪山河上垟、观澜河企坪断面水质2018年达到Ⅴ类;小东江石碧断面水质2020年达到Ⅳ类;茅洲河共和村断面水质2020年达到Ⅴ类;练江海门湾桥闸、青洋山桥断面水质2020年达到Ⅴ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且极差比例控制在2.6%左右;入海河流消除劣Ⅴ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维持稳定。
本计划的主要控制目标和指标见附表1,流域水质目标要求见附表2,重点整治河段分阶段水质控制目标见附表3。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分区控制,优化社会经济布局。
1. 筑牢生态保护红线,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空间格局。
实施生态环境分级管控。认真落实《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06~2020年)》和《广东省主体功能区划》等规划确定的分区控制要求,按照 “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属性不改变”的原则,优化调整生态严控区,整合划定具有广东特色的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生态红线精准化勘界落地和精细化管控。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分类管理,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力度,建立实施“准入清单”和 “负面清单”。通过将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与生态保护红线相结合,把重点开发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结合,把优化开发与提升产业生产效率标准相结合,建立更优化的国土空间格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保护生态空间。各地级以上市应划定蓝线管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达不到要求的市应制订和实施城市生态修复计划;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于2020年前退出。严格限制重要水库 (见附表8)汇水区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区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2017年底前,各地要取缔重要水库汇水区范围内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种开发活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2017年底前,将重要水库汇水区范围内的森林、林地区划为以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为主的生态公益林,并限期恢复种植和实施林相改造。(省林业厅负责)
优化产业布局。强化战略和规划环评刚性约束,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和规模,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西江、北江和韩江等供水通道岸线1公里敏感区范围内禁止新建化学制浆、印染、鞣革、重化工、电镀、有色、冶炼等重污染项目,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东江流域严格执行 «广东省东江水系水质保护条例»和 «关于严格限制东江流域水污染项目建设进一步做好东江水质保护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严控水污染项目建设。北江流域严格实行重金属污染物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水污染严重地区和供水通道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涉水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继续稳步推进化学制浆、电镀、鞣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于2018年底前依法关停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进入定点园区的重污染企业。加强产业转移的规划引导,充分考虑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力等因素,统筹产业转移园的区域布局,切实防范污染转移。 (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优化供排水通道,构建安全供水格局。
继续优化调整取水排水格局,实现高、低用水功能之间的相对分离与协调和谐。
根据我省水资源分布及取水口规划情况划定主要供水通道 (见附表9、附图7),新规划的河流饮用水水源地原则上应设在供水通道内。供水通道严禁新建排污口,依法关停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的排污口,其余现有排污口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汇入供水通道的支流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要求。
根据我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城市和产业布局划定主要排水通道 (见附表10),排水通道汇水区内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水质达到功能目标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严格环境准入,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
严格环境准入。以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依法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加强规划环评对建设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制度。供水通道和水质超标的控制单元禁止接纳其他区域转移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鼓励向环境容量充裕的非敏感河流转移总量指标。对未实现总量控制目标、水质达不到考核目标要求、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严格落实 «广东省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珠三角地区要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粤东粤西地区要坚持 “在发展中保护”,科学利用环境容量,维持环境质量总体稳定;粤北地区要坚持 “在保护中发展”,实行从严从紧的环保准入,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到2020年,各地级以上市、县 (市、区)应组织完成行政区域内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应编制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更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2017年底前,基于水质目标制订茅洲河、小东江、练江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对珠三角区域的电镀、纺织染整、制浆造纸、合成革和人造革、化工、制糖等行业逐步收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适时开展持久性水污染物、优控水污染物、生物毒性监测技术标准研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大力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各地级以上市每年依据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水质改善目标及产业发展情况,开展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实施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备案。大力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以及高水耗、高污染、低产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提高淘汰标准、扩大淘汰产品和工艺范围,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未按方案完成各年度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到2020年底,全省万元 GDP用水量降至50吨以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企业应实施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各地级以上市应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电镀等污染较重的企业进行排查制订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计划并督促落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2.发展绿色产业和循环经济。
大力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以资源集约利用和环境友好为导向,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引导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出台优惠政策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着力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依法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
推进绿色消费革命,引导公众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转变。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绿色供应环境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工艺。在有条件的缺水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三)强化污染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 “十小”企业,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各地级以上市要全面排查手续不健全、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十小”工业企业;依法取缔全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产业政策的 “十小”生产项目,并建立长效机制防止 “回潮”。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任务和期限。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推进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 (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大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力度。各地级以上市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产业转移园等工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进行排查,严格检查各企业废水预处理、集聚区污水与垃圾集中处理、在线监测系统等设施是否达到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集聚区要列出清单并提出限期整改计划。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推行工业集聚区废污水输送明管化,杜绝渗漏、偷排。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设施建设或污水处理设施出水不达标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由批准园区设立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2.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优先完善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加快推进现有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切实提高运行负荷。采取集中和分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全面截污和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沿河截污、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水质超标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新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运。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以及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流域内城镇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的化学需氧量 (COD)、氨氮进出水浓度差分别达到130毫克每升 (mg/L类标准。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敏感区域和六河流域 (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小东江)内的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全省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因地制宜选择处理工艺。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列出清单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各地级以上城市、六河流域内的县 (市、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六河流域为重点,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电镀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设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设中水设施。到2020年,六河流域内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县县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县级以上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须经处理达标排放。到2017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到2020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0%以上,所有垃圾填埋场的渗滤液得到有效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3.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禁养区、限养区内畜禽养殖业清理整治方案报省农业厅与环境保护厅备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实施养殖量与排放量 “双总量”控制,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业应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推行生态养殖、高床养殖、种养结合等技术,推动养殖业优化升级,从源头上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省农业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化 “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逐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订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供水通道沿岸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珠三角地区提前一年完成。建立科学的种植制度和生态农业体系,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4. 推进船舶污染治理。
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省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广东海事局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质监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应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源保护,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安全。
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县级及以上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以上城市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严格保护饮用水源。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风险排查并列出清单,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推进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依法征收工作,清理取缔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与供水或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工作,在人类活动频繁影响较大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有条件的要推行进入水源保护区短信提示。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城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水陆并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区域的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工作,加大对鹤地、高州、南水等水库富营养化和蓝藻水华的治理力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制订完善水源地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恰当处理小水电开发利用与饮用水源保护的关系,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统筹城乡供水,强化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认真实施«广东省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规划 (2011-2020年)»,结合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以城带乡,扩大镇村受益范围,提高区域集中供水覆盖面,珠三角区域的农村原则上纳入城镇统一供水系统;未集中供水的部分农村地区,应建设供水和水质净化设施。至2020年,全省农村供水安全基本得到保障,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并保障饮用水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强化石化企业、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重点污染源管理,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参与)
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做出计划,2020年底前实施封井回填。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并加强地下水监测井规范化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严控地下水超采。依法规范地下水开采机井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严格实施分区控制。(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加强新丰江、白盆珠、枫树坝、南水、鹤地、高州等重要水库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订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编制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构建岭南生态安全屏障。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力度。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将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供水通道沿岸和重要水库汇水区范围内的林地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范围,到2020年生态公益林占林业用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加强滨河 (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绿色生态水网建设。大力传承和弘扬岭南文化,充分利用桑 (果)基鱼塘等岭南特色生态系统的自然净化功能。以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和珠三角河网等河道为主干廊道,以大小河涌为连通网线,以星罗棋布的湿地公园为生态节点,与绿色网络、景观林带相呼应,加强水网生态廊道建设,把河流、河涌、库塘、湖泊尽可能连通,最终实现水网湿地互连互通,构建立体绿色生态水网。加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广 “小型污水处理设施+湿地公园”等模式。2020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湿地公园155个,与村级治污设施相配套的乡村小型湿地达2000个以上,珠三角水网湿地保护率达到85%,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2017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制订实施珠江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省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省海洋与渔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强化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各地级以上市在珠江、韩江等流域供水通道敏感区域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到2020年底,海水养殖面积功能区面积不少于30万公顷。(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农业厅等参与)
4.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用水总量。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以及水质严重超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用水效率指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根据国家部署实施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33%、27%以上。 (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电镀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各地级以上市要对上述行业开展排查并制定整改计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和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制订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计划。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汕头、湛江、潮州、揭阳等地级城市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级以上城市及顺德区提前一年达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参与)
(2)科学保护水资源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2017年底前,从严核定主要江河湖泊水域纳污能力,2019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江河湖泊纳污能力核定。(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管理和水量调度。推进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界确权工作,设立界桩、管理和保护标志,明确管理界线。2017年底前,编制实施主要江河水量调度方案,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17年底前在东江、韩江等流域进行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2020年底前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江河生态流量,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五)推进综合整治,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编制实施珠江流域 “十三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细化完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方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排放控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各级党委、政府抓紧出台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进度安排。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流域统筹协调等工作机制。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激励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河湖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017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省委组织部等参与)
2.加强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
严格落实省人大 «关于加强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污染整治的决议»、 «关于加强广佛跨界河流、深莞茅洲河、汕揭练江、湛茂小东江污染整治的决议»等要求,全面实施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重点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及养殖业污染整治、重污染企业集聚及集中治污、河涌综合整治等工作。淡水河流域要做好插花地污染整治;潼湖水系要加强军地协调并推进污染整治与生态湿地建设;石马河流域要抓紧推进支次管网建设;广佛跨界河流域和茅洲河流域要继续完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抓紧推进村镇工业区升级改造,加快淘汰重污染企业;练江流域要加快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以及纺织印染环保综合处理中心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印染企业搬迁入园。小东江流域2017年前完成全部皮革和石化园区建设。积极推进跨界水污染联防联治,推动国家建立东江、西江、北江、韩江、九洲江等跨省流域联防联治机制,建立完善广佛肇、珠中江、深莞惠、汕潮揭、湛茂阳等区域和东江、韩江等流域环保合作平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3.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加强城镇黑臭河段、老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区域的截污纳管工作,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将本地区上季度黑臭水体整治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珠三角区域和六河流域内各城镇每年整治一条以上黑臭河涌;到2017年底,广州市、深圳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水利部门应做好城市河涌的水资源调度,促进河涌水体流动;农业、体育、旅游部门要积极参与黑臭水体整治,将治理工作与生态农业、体育休闲、生态旅游等有机结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旅游局等参与)
4.加强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沿海地级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完成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清理。加强淡澳河、泮沙排洪渠、关屋河、寨头河、森高河等入海河流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沿海城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六)严格环境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完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修订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探索完善水污染损害赔偿与生态补偿、流域联防联治、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机制,推行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征用、二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租用、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聘用水源保护专管员模式。强化环境司法保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应充分利用立法权,加强水污染防治立法。(省环境保护厅、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司法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各地级以上市应全面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列出超标、超总量排放企业清单并提出整治要求。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按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评价,定期公布环保 “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依法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停业、关闭。每年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等参与)
完善环境监督执法制度。建立督政与督企并重的环境监察体系,对各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情况开展督查。2017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力争2017年底前完成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体制调整工作;探索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强化污染源环境监管,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 “双随机”抽查制度。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建立环保与公安执法联动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环保警察”。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推进资源环境类行政、刑事、民事案件多审合一,推进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与审理专业化。(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监察厅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实施重点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源挂牌督办制度,每年开展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六河流域各县 (市、区)环保、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对重点片区水污染企业进行整治。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3.建立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对重点污染源实行实时监控;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动态信息管理,建立全省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按照 “一企一档”的原则,建立规范的重点污染源动态监管档案。建立企业环保诚信档案。建立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后督察,推动违法企业及时有效落实整改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参与)
4.严格控制环境风险。
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地级以上市要制订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建立东江、北江、西江、韩江、鉴江、九洲江等流域突发污染事故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置管理决策支持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七)加强能力建设,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提升监管水平。
推进流域联防联治。六河等跨市流域政府要加强协作,共同制订水污染治理路线图和时间表,统一治理目标和治理要求。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认真落实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通过 “三源”(重点源、风险源与敏感源)的 “点监测”、流域水系的 “线监测”以及卫星遥感的 “面监测”,构建 “天地一体、点线面结合”的立体水环境监测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逐步开展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以及公众关注河段的水质与主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丰、枯两期全指标监测,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指标监测。对主要江河、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产业转移园区和重大风险源下游等环境敏感断面加密监测,对重点污染源加大监督性监测密度。逐步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实时监控系统和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监测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和湖库型水源藻毒素监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 (含顺德区)、环保模范城市、环保重点城市的环境监测站和区域环境监测站应具备饮用水源全指标监测能力。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 (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各地级以上市、县 (市、区)应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逐步推广无人机、遥控船、特种机器人等智能监控技术。完善执法人员前端移动执法终端配备和后台移动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三级移动执法系统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到2017年底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到2020年,全省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编办参与)
加强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建立集自动监控、业务管理、公众服务于一体的水环境信息化应用集成系统;推进主要江河、重点湖库、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水质预警与应急处置系统建设;搭建东江、珠三角河网区、北江等流域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基础数据整合、污染源管理、水质监测与评价、水质变化趋势研判、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多种功能的有机融合。2017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实现统一发布和信息共享。2020年底前,建立统一的广东省水环境信息对外发布网络和平台,实现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饮用水源水质等信息的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广东海事局等参与)
2.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应明确行政区域内地表水、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等水体控制断面 (点)及其水质保护目标,采用近3年监测资料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列出未达标水体清单。制订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7年6月底前方案报省政府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未达标水体水质达标方案。对水质不达标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牵头,海洋与渔业厅参与)
3.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研究纳入直接入海河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选择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研究纳入北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4.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八)创新机制体制,构建水环境治理新模式。
1.构建南粤治水新模式。
做好顶层设计,建立政府统领、企业实施、市场驱动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落实治污责任,推进生态补偿,实施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把治水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带动城市升级的动力,率先走出一条市场化、可持续、可复制的治水新路子。(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2.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
在广佛跨界区域河流、茅洲河、练江、小东江、淡水河、石马河等重点跨市域河流试行水质考核激励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保护生态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和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鼓励珠三角地区与粤东西北地区结合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完善对口帮扶机制。在淡水河、石马河流域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研究。(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3.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地级以上市修订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适当提高征收标准。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广东国税局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绿色金融。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水污染防治相关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促进多元融资。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港澳台及国外资金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等模式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专项建设基金和政策性贷款。推进环保基础设施资产的整合优化,逐步实现相关资产的证券化。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流域整体捆绑打包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大型国资企业参与水污染治理。推广环境服务超市运行模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三、重点工程
为将本计划的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积极实施联合治水、水源保护、设施提效、黑臭治理、能力建设等五大类工程项目 (总投资约1874.07亿元)。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相关要求,建设广东省、市项目储备库,实施 “清单式”管理机制,滚动管理、定期更新。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确保工程投资到位。省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定期开展态健康。
2018年前、2020年前主要工程项目分别为100项、17项,估算投资139.48亿元和22.18亿元,详见附表13。
(三)设施提效工程。
完善污水管网,新建、扩建骨干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对水质超标地区、水源保护敏感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实施提标改造,不断提升治污设施的污染减排效果。2018年前、2020年前主要工程项目分别为1145项、44项,估算投资1088.66亿元、230.49亿元,详见附表14、附表15和附表16。
(四)黑臭治理工程。
在实施联合治水、设施提效工程的基础上,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系统实施水面保洁、清淤清障、引流活水、生态河岸、绿化美化、亲水景观等工程,消除黑臭水体,不断提升人居环境质量。2018年前、2020年前主要工程项目分别为75 项、7 项,估算投资208.33 亿 元、47.22 亿 元,涉及河段总长度约1264.397公里,详见附表17a。
(五)能力建设工程。
加强主要河流污染物通量实时监控站、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物毒性监控站、水环境综合管理平台、流域水污染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分析测试能力、环境监察执法机构标准化等能力建设。2018 年前、2020年前主要工程项目分别为50项、10项,估算投资2.03亿元、0.87亿元,详见附表18a至附表18c。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 “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全方位协调,采取强有力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对本计划中所列的工程优先安排,视成熟程度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要参照珠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做法,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形成整治合力。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参与)
强化各地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地政府是实施本计划的主体,应建立水污染防治信息调度平台,实时监控、实时调度。对年度计划工作进展滞后的项目、水质达不到考核要求的断面和水质长期超标的流域,要提交各级政府经济运行季度分析会议研究督促。(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编办等参与)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信息公开等责任。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资委参与)
(二)强化责任考核。
省政府每年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省级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分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地级以上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等参与)
(三)加大资金投入。
切实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组织各地申报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财政加大对属于省级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和市县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并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 “以奖代补”政策。各地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滚动建立、更新省、市水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各级财政资金优先支持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重点项目。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治污设施建设资金。各地级以上市、县 (市、区)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建设;城镇新区应将排水管网建设纳入发展规划,与道路、供水、供电等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计入开发成本。将河流污染治理与流域综合开发相结合,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提升带动周边土地升值,探索实施 “水环境治理、土地整备与开发、投融资”三位一体的流域治污新途径。 (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探索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各地要尽快制订或完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标准,处理费原则上不低于治污设施的运营成本。结合 “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建设,按照有关规定适度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将收费制度普及到县、镇和乡村。若征收的处理费不足以保障治污设施运行成本,各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税局、广东国税局等参与)
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行 PPP模式、排污权抵押融资和环境污染保证金制度,鼓励建设-经营-转让 (BOT)等合作治污模式。制订政策鼓励乡贤与企业家捐建水污染治理设施。(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升我省水污染防治的科技水平。加快推广应用水污染治理、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等前瞻技术。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PPP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评估和治理。积极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技术成果共享、转化。(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五)推进全民参与。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地级以上市水环境质量状况,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水质达标情况等因素,公布上一年度城市水体环境质量综合排名。严格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现企业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选择典型工业集聚区和典型行业,推进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和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等信息的发布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推行环保社会监督员、环保志愿者制度。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和参与平台,邀请其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污染源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听证。省、市环保部门要在政府网站设立 “环境违法曝光台”,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进一步完善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举报平台,建立环境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 “随手拍”。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倡导 “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理念。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