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塑料污染治理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制定地区: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发改环资函〔2021〕144号
实施时间:
2021.04.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塑料污染治理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1〕175号),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塑料污染治理2021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按季度报送相关工作进展。

2021年4月13日


安徽省塑料污染治理2021年工作要点


一、落实对部分一次性塑料制品禁限政策
1.推进商场超市、宾馆、酒店、电商等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用品、快递塑料包装治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按照明确的禁限内容、实施区域和实施时限,落实《安徽省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相关重点任务。(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继续把塑料购物袋和农用地膜产品纳入重点产品质量监管目录,开展购物袋、农用地膜等塑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组织开展农膜等农资产品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制售纳入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目录塑料制品的违法行为,对重大案件或跨区域案件强化督查督办。(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组织宣贯新修订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倡导星级酒店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指导地方做好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源头减量工作,引导集贸市场使用符合国家卫生、环保要求的塑料制品。(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持续推进快递塑料包装治理,逐步减少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一次性塑料编织袋、不可降解塑料胶袋。到 2021 年底,全省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比例达90%,快递业务实现电子运单全覆盖。(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7.宣贯实施《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开展邮政快递业重金属和特定物质超标包装袋与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进一步健全快递包装治理的监管手段和具体措施。(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8.印发《关于2021年安徽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的通知》,明确公共机构塑料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及具体安排。(省管局负责)
9.组织开展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将2020年和 2021年塑料污染治理联合专项行动发现的塑料污染治理突出问题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参与)
10.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要求,依法查处塑料污染问题。(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加大禁止“洋垃圾”进口监管和打私力度,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各类监管设备作用,严厉打击伪报、瞒报、夹藏走私进境废塑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落实到位。(合肥海关负责)
二、有序推广应用塑料替代产品
12.推动有关部门制订塑料替代产品标准。推进塑料制品绿色产品认证制度,扩大绿色产品有效供给。(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3.对全省塑料行业企业生产情况进行调研,对生产禁止类塑料制品企业进行持续性摸排,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
14.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可降解塑料产能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推动可降解塑料市场供应能力提升。(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开展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若干政策修订。实施支持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予以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6.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电商企业应用推广塑料替代品,鼓励使用绿色包装或减量包装;在网络促销活动中,引导电商平台开展绿色环保主题促销,支持扩大绿色环保产品销售。(省商务厅负责)
17.持续加大农用地膜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力度,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推广,在重点用膜地区有序开展全生物降解地膜示范推广。(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18.贯彻落实《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应用试点方案》,组织开展示范试点工作。(省邮政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商务厅参与)
19.进一步抓好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制度落实,推进认证结果采信,鼓励快递包装生产企业获得认证,引导和支持电商企业、快递企业使用通过绿色认证的快递包装产品。(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邮政管理局、省商务厅参与)
20.按照国家工作部署,公开征集邮政业绿色产品、技术和模式,推进供需对接。(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三、加大塑料废弃物规范化回收利用和处置
21.结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巩固合肥、铜陵国家垃圾分类重点城市建设成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其他14个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体系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2.巩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严防产生新的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3.持续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年度计划新增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1500吨/日,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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