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制定地区:
江苏省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政〔2016〕21号
实施时间:
2016.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管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6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废物是固体废物的一种,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是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是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强化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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