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闽政〔2013〕11号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闽政〔2013〕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闽各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加强我省水资源的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福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和维护水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保护为重点,通过实施大水网建设和强化水资源管理,实行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美丽福建、生态福建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既要加快水资源的合理开发,满足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又要遏制水资源不合理的使用和浪费,减少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四是坚持政府主导,推进分区分类指导,强化价格调控和公众参与。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大水网建设和强化水资源管理,提高全省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提供“放心水、平安水、高效水、生态水”,使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具体目标是:

  到2015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1%以上,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2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6%以上,县级以上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到203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3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0以上,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布局

  (四)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把水资源作为一项重要生产要素,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配置,提高不同流域、区域之间水资源配置能力。按照“北水南调、西水东济”的总体布局,科学规划建设蓄、引、调水工程,构建“分区配置、三水并举、南北相接、纵横相济”的福建大水网。以闽江北水南调、平潭引调水为重点,建设一批引调水工程;以长泰枋洋、交溪上白石、罗源霍口等水库为重点,建设一批重大水利枢纽工程;加快实施列入省级以上规划的中小型水库建设项目,建成一批蓄水工程;根据《福建省烟区水源工程建设规划》,建设一批烟草行业水源工程。

  (五)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加快制订闽江、九龙江、晋江、汀江、交溪、木兰溪、敖江等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取用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用水标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取得相关许可;工商、电力等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部门依法取缔非法取水行为。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常规服从应急”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流域与区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应急调度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服从流域的统一调度。

  (六)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引导产业结构合理布局。加快编制各级水资源综合规划、节水型社会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供水排水规划、灌溉发展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批复的不得建设。逐步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

  (七)严格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地方政府、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免征水资源费。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城市用水价格,积极推进供水计价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对非居民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对高耗水行业实行差别水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水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方面的作用。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 逐步完善地下水监控网络。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划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在地下水超采区,实施限采和压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严格打井队资质审核和施工报批。强化地下水源地保护,防治地下水污染。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九)加强节水管理,促进产业技术更新改造。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加强节水监督管理,树立“节水、减污、增效、生态”的理念。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限期整改无节水设施的取水项目。完善节约用水奖励机制,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对高耗水、高排放、高污染企业要限期进行节水工艺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要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大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水循环系统的废水排放量。加快培育节水和废水处理回用专业技术服务支撑体系。研究鼓励企业废水“零排放”的政策措施。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山地雨水集蓄工程,大力推广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鼓励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推进雨水收集和水的综合利用。在缺水地区,鼓励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建设一批海水淡化示范城市(海岛)和工业园区。对取水口处于江海交汇处的缓冲区的取水户,可简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程序和内容,根据水体中盐度的比重减免水资源费。

  (十)强化计划用水,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建立重点用水户监控制度,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年取用地表水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年取用地下水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应安装取水计量远程实时监控设施,纳入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系统。推进用水定额动态管理体系建设,制订我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福建省用水定额》。加强对企业执行用水定额情况的监管,对用水大户开展水平衡测试,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城市、灌区、企业、学校、社区等。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纳污限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十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建立各行政区域交界断面水量水质控制指标和管理制度,明晰各行政区取排水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责权。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环境保护、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

  (十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合理规划和布局饮用水水源地,加强重要水源工程和备用水源建设。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各类违法活动,有计划外迁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一时难以搬迁的,推进建设居民集中区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政府负责及部门协作机制,落实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管责任,全面实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业规划,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开展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制定供水应急预案,健全水源地水质水量监测体系和环境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加强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尤其是加大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通过水源安全防护等工程建设,有效防治面源污染。逐步建立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由下游受益地区对因生态保护而造成损失的流域上游地区进行补偿。

  (十三)加大污染河段的整治。地方政府要开展污染河段的专项治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对水功能区考核不达标的、跨行政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不达标,或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暂停区域内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查审批。

  (十四)推进水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健康指标体系,开展重要江河湖库的健康评价试点工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江河湖库水域、岸线和滩地管理,从严控制江河湖库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江河湖库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编制和实施重要区域和流域的水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加强对重点水库、重要生态保护区、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流域重要河道和湿地的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扩大湖泊、湿地的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

  五、保障措施

  (十五)推进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成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通过采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监控等措施,加强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快速高效地处置缺水和水污染等应急事件,确保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需要。

  (十六)建设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两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健全省、市、县三级水资源监测网络,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全面提高水资源监督管理和应急调度能力。完善重要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地、重要引调水沿线、江河控制断面的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建设和跨行政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应急机动监测能力。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充分发挥环保、水利、海洋、国土等部门职能优势,建立健全水资源环境统一监测系统。实行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根据重点工程蓄水情况、供水现状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实行重点工程可供水量预警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十七)建立水资源考核机制。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对各地落实水资源管理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八)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不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资源管理的投入,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加强对水资源规划、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水资源监测、节水改造和技术推广应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建设、地下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装备等工作,以及污水回用、雨水利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工程的支持力度。

  (十九)健全水利政策法规体系。抓紧出台《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地方水利法规规章,进一步健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强化水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管水,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十)加强水情水生态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情、水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珍惜水、节约水、保护水的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吸收公众对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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