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7〕27号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56号)精神,促进我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建立,提高我市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和市场化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根据“坚持排污者付费、坚持市场化运作、坚持政府引导推动”的原则,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等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在试点基础上加快推进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污染治理机制,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加快环保服务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第三方治理在全市治污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进一步推开;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到2020年,全市治污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优质、高效、可持续的第三方治理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涌现一批创新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

二、重点推行范围

鼓励以下重点企业和重点领域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率先开展第三方治理。

(一)省控以上重点排污企业。

(二)钢铁、火电、印染、造纸、电镀、化工、建陶、水泥、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企业。

(三)信访投诉问题突出的,且环保“三同时”不到位,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

(四)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环境公用设施。

(五)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改造、大气污染面源治理、土壤修复等重点领域。

三、明确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鼓励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二)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单位追索经济补偿。

(三)规范各方合作关系。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鼓励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治污资金托管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支付协议,排污企业将应支付的污染治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账户,金融机构依据环境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治理效果的确认证明,向第三方支付治理费用,保障排污企业权益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收益。

四、创新企业第三方治理机制

(一)改革环境公用设施运营管理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管理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模式转变。对可经营性好的环境公用设施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鼓励新建环境公用设施项目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在已建成及在建的环境公用设施项目中引入社会资本,通过项目租赁、转让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采取打捆方式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二)培育企业污染治理新模式。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可以选择第三方治理企业对行业污染特征明显、治理技术难度和管理要求较高、企业相对集中的开发区或工业园区的工业废水、废气、固废污染及集中供热进行集中式、专业化的治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减排技改、循环经济改造等综合服务。鼓励钢铁、建陶、印染、火电、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通过采取环境绩效合同管理、委托治理、委托运营等方式引进第三方治理。在流域治理、农村环境治理等领域,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推进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在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领域,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运行存量设施;在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重点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等领域,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化运营模式。

(三)探索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选择若干有条件地区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总量控制要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被环保部门依法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措施的违法排污企业,向社会公布企业清单,实施强制委托第三方治理,由企业委托第三方治理机构,进行污染治理,消除环境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

(一)合理确定收益。对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要综合考虑建设成本、运营费用和行业平均收益率等因素,科学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并逐步向约定公共服务质量下的风险收益转变,政府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对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类项目,要建立公平、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公共财政支付水平与治理绩效挂钩。明确约定产品或服务价格并适时调整,进一步完善价格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第三方治理取得的污染物削减量,计入排污企业的排污权账户,支持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合同约定,合理分享排污企业排污权交易收益。

(二)保障公共环境权益。第三方治理项目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转让相关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设施和企业股权等资产及其权益。项目实施地政府要建立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项目经营者发生危害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情形时,及时启动临时接管预案。

(三)引导行业自律。依托地方环保科研机构、环保产业协会、环境治理骨干企业和其它科研院校,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委员会。建立成员选聘机制,制定行业规范,发布行业信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作关系,建立环境绩效考评体系。建立第三方治理信息服务及环境信用平台,定期公布第三方治理企业专业领域、企业业绩、履约情况以及成功的商业模式、典型案例和企业环境信用等信息。

(四)规范市场秩序。对环境公用设施类第三方治理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招标。实施综合评标制度,将服务质量、专业素质和财务实力等作为招投标条件,不得设置地域等歧视性条件。第三方治理企业应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排放情况等有关环境服务信息,并到服务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及设区市环保局备案。

(五)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适时公布有数据弄虚作假、多次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第三方治理失信企业黑名单,并将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六、强化政策引导和支持

(一)建立联审制度。各地要建立联合审查制度和协调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的第三方治理项目,各地要从项目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实现项目公益性和盈利性的统一。

(二)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创新发展。积极引进具有资金和技术优势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引导本市环保企业加强与其他地区企业的合作,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延伸业务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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