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福州新区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6〕128号
公布时间:
2016.04.19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州新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福州新区的批复》(国函〔20151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福州新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057号)和省政府《关于支持福州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55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121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省级经济管理权限下放衔接工作。对专业性强、承接条件要求高的下放审批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实现审批权限平稳衔接。福州新区要主动对接,尽快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进一步梳理公布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明确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对象等,并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衔接工作应于今年年底前落实到位,因特殊情况未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仍由省级部门审批,避免出现脱节。

二、进一步简化流程和优化服务。福州新区要坚持以企业需求为服务导向,进一步规范管理、再造流程、优化服务,建立“一站式”办结的审批机制和“一口受理、一表申报、并联审批、统发证照”的服务模式,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入区企业办事不出区、审批不出区,切实营造便捷、高效的发展环境。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福州新区综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监管机制,同时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体系,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附件: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121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419

 

附件

下放福州新区实施的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目录

1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部门

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17个子项)

1.水库: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库容量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省发改委


2.水电站: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的项目,和在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部分下放。
非跨省河流上建设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下放。

3.热电站:除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外的热电站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4.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5.航道:10000吨级及以上通海航道和100吨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6.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内河(现状或规划为V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7.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17个子项)

8.企业投资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省发改委


9.企业投资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以下集装箱专用码头和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以下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以及1万吨级以上其他泊位与危险品码头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0.企业投资铁矿、有色矿山开发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1.企业投资新建乙烯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12.企业投资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核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13.企业投资黄金采矿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4.企业投资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5.企业投资规划(或实际)总占地面积200亩及以上、不足600亩或规划(或实际)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不足15亿元的中小型主题公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包含17个子项)

16.企业投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12号);

6.《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省发改委


17.外商投资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不含工业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2

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许可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

省发改委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1.《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4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
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5.《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科工财审〔2011〕265号)第四条。

省经信委


5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含6个子项)

1.稀土深加工项目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4.《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

5.《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25号);

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的通知》(闽政〔2015〕18号)。

省经信委


2.铁矿、有色矿山开发


3.石化:新建乙烯项目


4.化工: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


5.黄金:采选矿项目


6.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6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十二条。

省卫计委


7

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0项;

3.《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

省卫计委


8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人员资质证明核发

1.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GA899—2010);
3.《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公安部发布行业标准:GA898—2010)。

省公安厅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9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67项。

省民政厅


10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司法厅


11

律师执业证书核发、换发(包含2个子项)

1.律师执业证书颁发

行政许可

《律师法》第六条、第十条。

省司法厅


2.律师执业证书换发

行政许可

12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许可(包含2个子项)

1.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省司法厅


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3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省司法厅


14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

省司法厅


15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2项。

省司法厅


16

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及派驻代表许可(包含2个子项)

1.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第三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6项、第7项;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0号)第六条。

省司法厅


2.港澳台律师事务所驻内地或大陆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17

探矿权审批(包含6个子项)

1.探矿权新立登记

行政许可

1.《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六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四条。

省国土厅


2.探矿权延续登记

行政许可

3.探矿权保留登记

行政许可

4.探矿权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5.探矿权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6.探矿权转让登记

行政许可

18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地质勘查单位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三条、第八条。

省国土厅


19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包含3个子项)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五条;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四条;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四条。

省国土厅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20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行政许可

1.《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五条;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省国土厅


21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省环保厅

部分下放。

1万吨以下的由福州新区审批。

22

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包含2个子项)

1.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省环保厅


2.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行政许可

23

建筑业企业及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包含2个子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专业二级资质);铁路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行政许可

1.《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9号)第十条;
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六条;
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6〕182号)第十一条。

省住建厅


2.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省住建厅

2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包含2个子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9项;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七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暂定级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25

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筑法》第十三条;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条。

省住建厅


26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包含2个子项)

1.勘察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劳务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筑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九条。

省住建厅


2.设计企业乙级(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27

城乡规划乙级、丙级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建设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


28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29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行政许可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二条;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修正)第四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3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专项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3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第二款。

省住建厅


32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1项。

省住建厅


33

高速公路服务区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

省住建厅


34

房地产估价机构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0项;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八条第一、二款。

省住建厅


35

建设类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

行政许可

1.《建筑法》第十四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九条;
3.《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十五条第六款;
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九条。

省住建厅


36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包含2个子项)

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港口法》第十九条;
2.《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第十一条;
3.《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交通部令第1号)第五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1项。

省交通运输厅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37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含2个子项)

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项、第71项;
4.《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4号)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


2.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复查(公路工程专业丙级;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复查)

行政许可

38

福州新区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海西网高速公路及跨设区市的普通公路)

行政许可

1.《建筑法》第七条;
2.《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第二十四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4项。

省交通运输厅


39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1.《港口法》;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3项。

省交通运输厅


40

福州新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1.《公路法》第三十三条;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


41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3000吨级以上泊位)

行政许可

1.《港口法》第十三条;
2.《福建省港口条例》(2007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


42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三资企业除外)

行政许可

《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第12条。

省交通运输厅


43

道路客运经营审批(包含2个子项)

1.省际(除省际毗邻县外)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交通运输部令第8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五章第二节第三点。

省交通运输厅


2.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变更(除省际毗邻县和起讫站点、停靠站点变更外)

行政许可

44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1.《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第七条;
2.《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

在福州新区设立船舶检验受理窗口,转报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办理。

45

港口、福州新区内航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行政许可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2.《航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5号修改)第十一条;
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八条;
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交通部令第3号)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


46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73项。

省交通运输厅


47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包含3个子项)

1.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48

重大动物疾病病料采集审批

行政许可

1.《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二条;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0项。

省农业厅


49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省农业厅


50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第41项。

省农业厅


51

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

行政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八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52

农业植物检疫审批(包含2个子项)

1.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省农业厅


2.从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5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54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行政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


55

肥料登记(包含4个子项)

1.肥料正式登记

行政许可

1.《农业法》第二十五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2.肥料临时登记

行政许可

3.肥料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4.肥料续展登记

行政许可

56

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包含2个子项)

1.国家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审批

行政许可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29项。

省农业厅


2.国家二级保护农业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审批

行政许可


57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行政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一条。

省农业厅


58

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审批

行政许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省农业厅


59

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省农业厅


60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的批准

行政许可

《畜牧法》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


61

农产品质量安全及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和检验员资格认定(包含3个子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2.《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8项、第79项;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农业部令第7号)第十三条。

省农业厅


2.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3.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62

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审批(包含2个子项)

1.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1.《种子法》第十条、第七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3项。

省农业厅


2.草种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63

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含3个子项)

1.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厅


2.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3.出售、收购、利用及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行政许可

64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二款。

省林业厅


65

珍贵树木(含名木古树)采伐审批

行政许可

1.《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2.《福建森林条例》(2001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省林业厅


66

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包含3个子项)

1.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审核

行政许可

1.《森林法》第十八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省林业厅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67

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七条、第十条。

省林业厅


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68项。

省水利厅


69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省水利厅


70

取水许可

行政许可

1.《水法》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3.《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五;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水利部令第34号);
5.《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

省水利厅

下放范围:1.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万m3以上的;2.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万m3以上的;3.水库、水电站工程库容在1亿m3以上的;4.发电企事业总装机在250MW以上的。

71

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包含4个子项)

1.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第1号令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省海洋渔业厅


2.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3.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4.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行政许可

72

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

行政许可

1.《渔业法》第十六条;
2.《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第一款。

省海洋渔业厅


73

船用产品检验证的发放(包括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

省海洋渔业厅

部分下放。
下放实施“船用产品检验证的发放”,不包括船用产品型式认可。

74

制造、改造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八条第一款。

省海洋渔业厅


75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审核

行政许可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省海洋渔业厅


76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审批

行政许可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农业部令第1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省海洋渔业厅


77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包含3个子项)

1.近海作业的捕捞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2.《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农牧渔业部发布)第十五条。

省海洋渔业厅


2.专项捕捞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渔业法》第三十一条;

2.《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1998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3.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不含涉外渔业)

行政许可

1.《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53项。

78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九条。

省海洋渔业厅


79

海域使用审核

非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海域使用的审核

行政许可

1.《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2.《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省海洋渔业厅


80

船舶登记(远洋渔船)

行政许可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2.《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4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省海洋渔业厅


8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包含2个子项)

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七条;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六条。

省商务厅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变更审批

行政许可

82

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含从事与金马澎贸易公司)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8项。

省商务厅


83

加工贸易许可

行政许可

1.《海关法》第三十三条;
2.《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314号)第五条;
3.《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管发〔1999〕第315号)第三条。

省商务厅


84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九条。

省商务厅


85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六条。

省商务厅


86

演出经纪机构(含涉港澳台)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0项、第42项;
3.《文化部关于同意在福建省实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先行先试政策的批复》(文市函〔2014〕478号)。

省文化厅


87

涉港澳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行政许可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41项、第43项;
3.《文化部关于同意在福建省实行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先行先试政策的批复》(文市函〔2014〕478号)。

省文化厅


88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6项;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9项。

省文化厅


89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2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90

外商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包含2个子项)

1.中外合资、合作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六条第四款;
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2006年广电总局令第51号)。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的电影院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91

音像制作单位审批(包含3个子项)

1.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3.音像制作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92

出版物批发单位审批(包含3个子项)

1.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出版物批发单位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3.出版物批发单位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93

出版单位变更除名称、主办单位或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审批

行政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94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下放第24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95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包含4个子项)

1.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3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3.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4.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行政许可

96

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五条。

省安监局


97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条。

省安监局


9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2013年修改)第三条。

省安监局


9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包含2个子项)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省安监局

部分下放。
跨设区市项目除外。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省安监局

100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包含2个子项)

1.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许可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八条。

省安监局


2.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许可

101

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第四条。

省安监局


102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省安监局


103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第四条。

省安监局


10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五条。

省安监局


10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包含3个子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行政许可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省安监局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省安监局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省安监局


106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1.《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二十二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9项。

省旅游局

省商务厅


107

大型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行政许可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条第二款;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二十二条;

3.《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

省人防办


108

测绘单位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包含12个子项)

1.大地测量

行政许可

 

1.《测绘法》第二十二条;
2.《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四条。

 

 

省测绘地信局


2.测绘航空摄影

行政许可

3.摄影测量与遥感

行政许可

4.工程测量

行政许可

5.地籍测绘

行政许可

6.房产测绘

行政许可

7.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行政许可

8.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行政许可

9.海洋测绘

行政许可

10.地图编制

行政许可

11.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行政许可

12.互联网地图服务

行政许可

109

测绘航空摄影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测绘条例》(2006年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省测绘地信局


1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含21个子项)

1.人造板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八条;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

省质监局


2.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3.泵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4.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5.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6.化肥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7.橡胶制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8.电热毯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9.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0.汽车制动液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2.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3.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4.输水管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含21个子项)

15.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十八条;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181号公告)。

省质监局


16.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7.水文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8.岩土工程仪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9.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21.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11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二条;

3.《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4.《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第十六条;

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款。

省质监局


112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审批

行政许可

1.《计量法》第十四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0项。

省质监局


113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行政许可

1.《计量法》第十三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十八条。

省质监局


114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资格许可(含5个子项)

1.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D级压力容器,GB类、GC2、GC3、GD2级压力管道)

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80项;

4.《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67号)将“(1)锅炉;(2)压力容器;(3)电梯;(4)起重机械;(5)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下放省局实施;

5.《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第四条。

省质监局


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B级压力管道元件;B、C级载货电梯、C级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B级及以下起重机械)

行政许可

3.特种设备安装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GB类、GC类的GC2、GC3级、GD类的GD2级压力管道)

行政许可

4.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

行政许可

5.特种设备修理单位资格许可[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行政许可

115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包含2个子项)

1.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四十一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58项;

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第二号修改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46号)第五条。

省质监局


2.安全阀校验机构核准

行政许可

116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二十二条。

省质监局


1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含2个子项)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第七条;
3.《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三十二条;
4.《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第四条、第六条。

省质监局


2.机动车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行政许可

118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及调剂审批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1.《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三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具体项目清单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

119

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证明

行政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20

执业药师注册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5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完成职业药师注册信息系统调试后下放实施。

121

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第十六条。

省贸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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