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应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制定地区: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闽环保固体〔2021〕25号
公布时间:
2021.11.22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应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应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0〕733号),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应用管理,不断提升全省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固废(危废)”)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监管精细化和服务便民化水平,围绕“共建、共享、共用”和“能用、会用、善用”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固废系统是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的子系统,与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对接,依法对全省固废(危废)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管理。各固废(危废)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固废(危废)相关单位”)依托省固废系统,建立管理台账,依法申报固废(危废)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省固废系统加强固废(危废)环境信息化监管工作,系统管理数据信息依法可作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排污许可和环境统计等工作的辅助依据。企业依托省固废系统落实主体责任,登陆统一归口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固废系统应用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全程管控、闭环管理。全省固废(危废)纳入省固废系统实行全过程闭环监管,其用户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数据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内容包括:用户操作日志、运输路线轨迹和各环节数据自动平衡与汇总、异常情况自动提示与处理等。

  全省统筹、互联互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省固废系统,对本辖区固废(危废)实行环境信息化统一监管。省固废系统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省直部门相关系统和园区(企业)自建细胞系统等互通共享。

  分级分类、应管尽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梳理并动态更新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清单,并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注册使用省固废系统,实现应管尽管;建立重点环境监管清单,为实施分级分类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亲清服务、精准帮扶。加强省固废系统与省亲清服务平台的融合应用,拓展延伸环境管理精准帮扶功能,包括:在线培训、在线备案、在线指导、电子台账、亲清提示、整改互动等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

  第四条    鼓励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自建固废环境信息化管理细胞平台与省固废系统互通共享,借助视频AI分析,实现出入库行为、车辆、人员等识别预警,利用智能设备实时采集相关数据,有效提升固废(危废)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一)负责省固废系统使用技术培训和业务管理,指导用户做好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账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账户和省级有关部门查询账户;

  (三)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省级重点环境监管企业清单;

  (四)负责省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线上备案,负责跨省转移业务线上商榷;

  (五)组织开展全省固废(危废)管理数据抽查核查、数据统计分析和关联性数据挖掘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省固废系统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上报工作,协调省固废系统与省直相关部门及企业自建固废环境信息化管理细胞平台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

  (七)其他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六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省固废系统使用管理,结合实际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省固废系统优化升级的意见建议,督促指导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落实固废(危废)环境信息化“应管尽管”要求;

  (二)负责分配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内部人员、本辖区内县级生态环境局账户和其他有关部门查询账户;

  (三)负责建立市级重点环境监管清单;

  (四)负责本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本辖区豁免许可证和“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和在本辖区内开展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含豁免运输资质单位)的线上备案;

  (五)组织开展本辖区固废(危废)管理数据抽查核查、数据统计分析和关联性数据挖掘应用等工作;

  (六)负责督促固废(危废)相关单位按时处理提示信息,及时防范化解环境风险隐患;

  (七)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量小零散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

  (八)其他应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事项。

  第七条    县级生态环境局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省固废系统使用管理,督促指导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落实固废(危废)环境信息化“应管尽管”要求;

  (二)负责建立本级重点环境监管清单;

  (三)负责本级核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线上备案;督促指导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按时完成注册、管理计划备案、信息申报等工作;

  (四)负责开展本辖区固废(危废)管理数据核查、数据统计分析和关联性数据挖掘应用等工作;

  (五)负责分配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内部人员和县级其他有关部门查询账户;

  (六)对停产关闭的固废(危废)相关单位,督促其按照规定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并及时暂停使用其省固废系统账户;

  (七)督促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按时处理提示信息,及时防范化解环境风险隐患;

  (八)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量小零散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和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

  (九)其他应由县级生态环境局负责的事项。

  第八条    固废(危废)相关单位依托省固废系统依法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要求;按时处理省固废系统提示信息;配合做好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三章 固废(危废)相关单位使用管理

  第九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每季度首月10日前,按季度在省固废系统依法如实记录上一季度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信息,建立固体废物管理电子台账,实现可查询、可追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针对重点工业固体废物参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实施环境信息化管理。

  第十条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和利用处置单位每年1月底前依法完成当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线上申报备案,实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按规定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对省固废系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各地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机动车维修、检测机构、通信网络运营商、道路运输等单位产生的量小零散危险废物,开展集中收集、贮存转运服务,并落实危险废物全过程可追溯环境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鼓励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在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贮存场所等重点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省生态云平台;鼓励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在厂区物流通道、贮存库、上料系统、产废点等关键点位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省生态云平台。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按时在省固废系统依法如实申报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去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对省固废系统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大箱”收集管理任务的医疗机构要通过省固废系统建立“小箱”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接收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固废(危废)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在省固废系统备案,依法落实电子转移联单管理要求。

第四章 监管部门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梳理汇总并动态更新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清单,并加强与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排污许可证和其他管理部门数据对比分析,推进落实固废(危废)环境信息化“应管尽管”要求;结合辖区管理实际,统筹考虑行业、园区、产生量、风险程度、管理水平、环境信用等要素,建立省、市、县3级固废(危废)重点环境监管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为落实重点环境监管措施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本级和下一级管理账户划分角色并授予相应的账户权限。县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固废(危废)相关单位用户注册信息。所有用户对各自注册的账户负责,不得随意公开、恶意泄露省固废系统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强化固废(危废)环境管理数据抽查核查、数据统计分析和关联性数据挖掘应用,着眼固废(危废)产生“物料平衡”和利用处置全过程,综合应用物流、信息流等数据,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和贮存、运输、处置等情况,加强智能化分析提示,及时防范化解环境风险隐患。

  第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不定期对重点环境监管单位通过抽查信息化台账、视频相关资料等方式开展线上督导;对督导过程发现的问题,要建立整改销号反馈机制,确保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安排,通过省固废系统在线发起年度规范化评估目标任务,在线明确评估要点、登记评估责任人、评估情况,建立问题台账,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问题整改销号,落实闭环管理。可采用视频连线,查阅视频监控记录、信息化台账等方式开展远程规范化督导帮扶,发挥环境信息化监管实效。

  第二十条       对非法倾倒等案件涉及的危险废物,依据相关规定需行政代处置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省固废系统填写行政代处置转移信息,接收危险废物的许可证单位通过省固废系统进行签收,并如实申报利用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数据抽查核查中发现的固废(危废)相关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环评文件不一致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应急等工作机构加强监管联动,督促指导固废(危废)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并依法依规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县级生态环境局和本辖区固废(危废)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 优化帮扶

  第二十三条         固废(危废)相关单位因水分流失等客观因素导致危险废物数量发生变化的,应通过省固废系统的数据修正功能及时修正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省固废系统对未按时备案管理计划、申报管理数据、运输轨迹缺失、环境信用评价差等情形进行提示,方便企业自主整改,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省际间信息互通和区域合作,依托省固废系统采用“白名单”方式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托省固废系统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管理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福建省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管理技术中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办公                    2021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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