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地区:
福建省
公布时间:
2022.03.29
实施时间:
2022.03.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其他规范性文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2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工业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快推动工业领域节能降碳、资源综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稳步提升工业能效水平,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特制定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加快节能改造 

  推动重点行业存量项目开展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支持工业企业牵头实施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效水平提升、能量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等节能改造项目、重大示范引领工程建设;推进能效未达行业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的工业企业加快淘汰或更新设备、产线、技术、工艺,提质增效发展。组织实施年节能量达一定规模且产品能效水平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投用(投产)的重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8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严格重点领域能效约束 

  突出生态化、绿色化、高质量发展要求,制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提质增效实施方案,推进行业加快提升能效水平。严格落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高耗能行业新建、迁建或扩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审查,其它建设性质项目按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开展节能审查。各资源要素、政策措施支持有利于降低行业、区域能耗强度的项目落地。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强化能效标杆示范带动 

  持续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遴选重点行业能效、水效水平突出企业,发布行业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强化用水定额执行,推进工业节能节水,提升能效水平与用水重复利用率,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省级标杆企业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标杆企业最高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能效、水效“领跑者”标杆示范作用,深入总结企业典型经验做法、先进适用技术等,组织召开行业现场交流推广会,带动行业企业对标提升能效、水效水平。征集国内领先的节能节水技术、产品、装备,依托节能节水技术产品推广平台、节能标杆现场交流活动等,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引导企业节能降耗、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工信厅、水利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提升节能服务管理水平 

  遴选优质节能服务机构,组织节能服务进企业行动,为重点用能企业把脉问诊,深入挖掘节能空间,提供节能低碳绿色发展解决方案。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在节能诊断基础上,联合节能服务机构,采取合同能源管理、工程项目总包建设营运等多种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统筹纳入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库予以支持。强化工业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在线分析、预警功能,支撑企业优化提升能源消费管理。鼓励重点用能企业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按系统建设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于未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或数据传输持续异常、断线的重点用能企业,不得申请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和绿色制造项目。(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对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快清洁绿色转型发展。组织评选发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推进产品绿色化设计,健全我省绿色制造体系,择优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体系;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最高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采用多种方式实施厂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等绿色化改造,优化企业传统用能结构,企业消纳自发可再生能源的能耗量视同企业节能改造节能量,统筹计入企业申报的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推进大宗工业固废利用 

  鼓励企业加大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支持示范项目列为省重点技改项目,培育示范试点企业。开展工业大宗固废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所得税和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培育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骨干企业,做好再生资源行业加工规范准入,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对通过规范条件的,最高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发改委、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大节能设备开发应用 

  支持企业创新研制节能降耗、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根据《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经认定属于国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6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200万元;属于省内首台(套)的节能重大技术设备按不超过市场销售单价的3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金额100万元。对首次应用省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节能重大技术装备的企业,给予不超过技术装备购买金额的15%补助,最高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推动企业节能改造项目精准对接各金融机构融资。鼓励各金融机构创新设立节能降碳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金融产品,对接省工业重点节能项目,采取循环贷等方式,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优先支持钢铁、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节能绿色改造、绿色建材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老旧船舶电动化改造、绿色产品推广等项目融资,合理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信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企业获得认定类、奖励类项目的资金补助,可同时享受其他省级资金补助。厦门市可参照执行相应财政奖补政策,经费从厦门市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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