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环保然〔2012〕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生态市建设,加快推进生态市创建工作,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确保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在2017年生态省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根据我省实际,就福建省级生态市创建考核验收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福建省级生态市”(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市”)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福建省级生态市建设指标》(以下简称“建设指标”)并获命名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二、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从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等方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要充分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自然和文化资源优势,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并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培育生态文化,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实现社会广泛参与,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生态环境优美,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生态文明建设位居全国前列的建设目标。
四、省环保厅负责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并牵头组织考核验收。
五、省级生态市考核验收程序
1.申报
已开展生态市创建且经自查达到建设指标规定条件的设区市,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设区市政府向省环保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考核验收申请书、生态市建设规划、生态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生态市创建工作报告、创建技术报告、生态市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地方近三年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环境统计年鉴和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等,对照省级生态市有关建设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等。
2.考核验收
省环保厅对生态市创建工作开展调研,指导生态市创建工作,适时组织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听取创建工作汇报;
(2)评估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3)审核生态市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4)审核区域生态环境监察情况;
(5)检查省级生态市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
(6)开展现场考察;
(7)开展民意调查;
(8)形成并通过考核验收报告,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验收组抵达前3天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核验收组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举报电话和信箱等相关信息。
3.复核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验收报告和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核申请。省环保厅收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复核申请和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复核验收,并形成专家复核意见。
经复查合格的设区市,予以公示命名。
4.公示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命名的设区市,省环保厅在官方网站和我省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反映的情况。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举报,由省环保厅组织进行核查。
5.命名
对通过公示的设区市,由省环保厅印发《关于授予××市省级生态市的决定》,对命名的设区市进行授牌。
六、省级生态市的监督管理
1.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市应继续不断深化生态市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生态市。
2.省级生态市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环保厅组织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市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期间发现问题的设区市由市政府牵头组织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市称号。
3.省级生态市命名后,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环保厅撤销其省级生态市称号。
七、其他事项
1.建设指标由省环保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2.创建省级生态市和省级生态县(市、区)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省级生态市验收前,所辖县(市、区)80%以上应通过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并获命名。
3.必须确保创建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在创建的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福建省级生态市建设指标
一、生态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 | 制订并颁布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一年以上。 |
2 | 成立了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内设生态与农村环保专门科室,配备专职的监察执法队伍。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辖区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
3 | 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
4 | 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
5 | 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涉农区)获得省级生态县(市、区)命名。 |
(二)建设指标
| 序号 | 名 称 | 单 位 | 指 标 | 说 明 |
经济发展 | 1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 元/人 | ≥8000 | 约束性指标 |
2 |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 | ≥35 | 参考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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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单位GDP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9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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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 m3/万元 | ≤25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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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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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 | 100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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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保护 | 6 | 森林覆盖率 | % |
| 约束性指标 |
山区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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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陵区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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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地区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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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 | ≥17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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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空气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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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水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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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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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千克/万元(GDP) |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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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COD)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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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SO2)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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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氧化物(NOx) 氨氮(NH3N) | 不超过省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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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 ≥98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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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80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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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重复率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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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噪声环境质量 | --- | 达到功能区标准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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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0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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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85 无危废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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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人 | ≥11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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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 | ≥3.5 | 约束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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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 | 17 | 城市化水平 | % | ≥55 | 参考性指标 |
18 |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 | >90 | 参考性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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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并颁布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一年以上。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市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或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福建省环保厅备案。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和人大的文件。
2.成立了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内设生态与农村环保专门科室,配备专职的监察执法队伍。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辖区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市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市创建工作。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内设经编办(委)正式批准的生态与农村环保科室,配备专职的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经委、环保、发改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优良。
指标解释:
上一年度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结果为优或良。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涉农区)达到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市辖区内80%以上的县(含县级市、涉农区)达到省级或国家级生态县的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指标解释:
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100%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100%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发改部门。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100%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00%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部门。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指标解释: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是指每年度发布的需要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根据《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设区市环保局清洁生产验收合格的企业占要求审核的企业总数的比例。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部门。
6.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覆盖率=×100%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其他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国标GB3095-2012生效施行时间以环发〔2012〕11文件为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辖区内流域地表水断面水环境功能达标率达100%,断面包括辖区内所有国控、省控断面;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氨氮(NH3N)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区域COD、SO2、NOx、NH3N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省级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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