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快递包装行业绿色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2020〕43号),现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二、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三、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快递包装产品的类别、材质、加工工艺等划分认证单元。
四、认证实施程序
(一)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申请认证所需的资料(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二)初始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制定初始检查方案,明确初始检查内容、时限等要求,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等。
初始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三)产品检验。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要求,明确检验样品要求、样品数量、检验项目等信息,并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向认证机构说明,认证机构应作出相应处理。
(四)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初始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初始检查不通过或产品检测不合格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五)获证后监督。为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持续进行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内容包括:质量保障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必要时的产品检验(全部或部分)。获证后监督可不预先通知获证方,可采取现场检查、市场抽样等方式进行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后监督结果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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