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的公告》

制定机关:
邮政局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公告2020年第47号
实施时间:
2020.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中央法规

为推动快递包装行业绿色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认证〔2020〕43号),现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邮政局 2020年10月30日 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适用于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包装绿色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 

 二、认证模式 初始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 

 三、认证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照快递包装产品的类别、材质、加工工艺等划分认证单元。 

 四、认证实施程序 

 (一)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明确申请认证所需的资料(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等)。 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及时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二)初始检查。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委托资料制定初始检查方案,明确初始检查内容、时限等要求,检查内容包括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等。 初始检查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三)产品检验。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技术要求,明确检验样品要求、样品数量、检验项目等信息,并确保全过程可追溯。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向认证机构说明,认证机构应作出相应处理。 

 (四)认证结果评价与决定。认证机构对初始检查和产品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决定,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初始检查不通过或产品检测不合格认证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五)获证后监督。为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持续进行获证后监督。获证后监督内容包括:质量保障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必要时的产品检验(全部或部分)。获证后监督可不预先通知获证方,可采取现场检查、市场抽样等方式进行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后监督结果进行评价,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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