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邮政局
发文字号:
国邮发〔2018〕121号
实施时间:
2018.12.14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中央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快递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绿色包装工作,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深入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国家邮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快递业绿色包装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打好快递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指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做好绿色包装工作,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快递业绿色包装坚持标准化、减量化和可循环的工作目标,加强与上下游协同,逐步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在不影响快件寄递安全的前提下,逐步选择低克重高强度的包装材料,设计和使用规格统一的包装或缓冲物;坚持规范作业生产,避免违规分拣操作;探索开发使用循环包装信息系统和回收装备。 

第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绿色供应体系,采购包装物时可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产品取得绿色产品认证,或者由供应商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第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逐步建立快递包装物使用的企业内部统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包装物使用的个数、重量、执行标准、绿色包装使用率,推动提升符合标准要求的环保箱、环保袋和环保胶带使用率,减少单件快递包裹的平均包装耗材。 

第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要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绿色包装标准、操作规范的培训。 

第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采购和使用塑料包装时,可遵循下列要求: 

(一)采购时,加入全生物降解塑料考察因素,要求竞标单位提供产品的环境标志或第三方检测报告,其中降解性能符合《快递封装用品 第3部分:包装袋》(GB/T 16606.3-2018)国家标准的要求,生物碳含量符合《环境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塑料包装制品》(HJ 209-2017)国家标准的要求; 

(二)制定相应计划,逐步提高符合上述标准的塑料包装袋的采购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披露; 

(三)建立绿色包装应用的推动机制,主动为用户提供绿色包装选项,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推动绿色包装应用。 第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采购包装物料时,宜优先采购采用水性印刷工艺生产的包装物料,或者由具有绿色认证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包装物料。 第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封装胶带封装操作,可遵循下列要求: 

(一)使用符合《邮政业封装用胶带第1部分:普通胶带》(YZ/T 0160.1-2017)、《邮政业封装用胶带第2部分:降解胶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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