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

制定机关:
国务院各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 党中央部门机构 其他机构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全国妇联 生态环境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公告 2018年 第12号
实施时间:
2018.06.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中央法规

 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领公民践行生态环境责任,携手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编制了《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   

生态环境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2018年6月4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4日印发   

附件 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   ( 试 行 )   

第一条 关注生态环境。关注环境质量、自然生态和能源资源状况,了解政府和企业发布的生态环境信息,学习生态环境科学、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健康风险防范等方面知识,树立良好的生态价值观,提升自身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   

第二条 节约能源资源。合理设定空调温度,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及时关闭电器电源,多走楼梯少乘电梯,人走关灯,一水多用,节约用纸,按需点餐不浪费。   

第三条 践行绿色消费。优先选择绿色产品,尽量购买耐用品,少购买使用一次性用品和过度包装商品,不跟风购买更新换代快的电子产品,外出自带购物袋、水杯等,闲置物品改造利用或交流捐赠。 

第四条 选择低碳出行。优先步行、骑行或公共交通出行,多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家庭用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或节能型汽车。   

第五条 分类投放垃圾。学习并掌握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知识,按标志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不乱扔、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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