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发文字号:
环办[2014]34号
公布时间:
2014.04.03
实施时间:
2014.04.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中央法规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以下简称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对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评估对象为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企业。

  本指南不适用于下列情况的环境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4)尾矿库;5)石油天然气开采设施;6)军事设施;7)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城镇燃气管道; 8)加油站、加气站;9)港口、码头。

  2 规范性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2.1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

  《环境保护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发〔2013〕20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年本);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2013年完整版);

  《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

  2.2标准、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

  《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2003);

  《石油化工污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747-201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1);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废水排放去向代码》(HJ 523-2009);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5〕272号);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190-2013);

  《水体污染事故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运行管理要求》(中国石油企业标准Q/SY1310-2010)。

  2.3其他参考资料

  Emergency Response Guidebook 2012

  (网址http://wwwapps.tc.gc.ca/saf-sec-sur/3/erg-gmu/erg/ergmenu.aspx)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2环境风险 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及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

  3.3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 指本指南附录B规定的某种(类)化学物质及其数量。

  3.4环境风险单元 指长期或临时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环境风险物质的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企业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5环境风险受体 指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可能受到危害的企业外部人群、具有一定社会价值或生态环境功能的单位或区域等。

  3.6 清净下水  指装置区排出的未被污染的废水,如间接冷却水的排水、溢流水等。

  3.7事故排水 指事故状态下排出的含有泄漏物,以及施救过程中产生其他物质的生产废水、清净下水、雨水或消防水等。

  4 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要求

  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划定或重新划定本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编制或修订本企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1)未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或划定环境风险等级已满三年的;

  2)涉及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或数量、生产工艺过程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或周边可能受影响的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变化的;

  3)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4)有关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

  4.2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

  4.3新、改、扩建相关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可作为所属企业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重要内容。

  5 环境风险评估的程序

  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按照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制定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划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五个步骤实施。

  6 环境风险评估的内容

  6.1资料准备与环境风险识别

  在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识别。环境风险识别对象包括:1)企业基本信息;2)周边环境风险受体;3)涉及环境风险物质和数量;4)生产工艺;5)安全生产管理;6)环境风险单元及现有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措施;7)现有应急资源等。

  对上述2)至6)按照附录A中A.1至A.3的要求,并综合考虑环境风险企业、环境风险传播途径及环境风险受体进行环境风险识别。制作企业地理位置图、厂区平面布置图、周边环境风险受体分布图,企业雨水、清净下水收集和排放管网图,污水收集和排放管网图以及所有排水最终去向图,并作为评估报告附件。

  6.1.1企业基本信息

  列表说明下列内容:

  1)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单位所在地、中心经度、中心纬度、所属行业类别、建厂年月、最新改扩建年月、主要联系方式、企业规模、厂区面积、从业人数等(如为子公司,还需列明上级公司名称和所属集团公司名称);

  2)地形、地貌(如在泄洪区、河边、坡地)、气候类型、年风向玫瑰图、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极端天气情况和自然灾害情况(如地震、台风、泥石流、洪水等);

  3)环境功能区划情况以及最近一年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6.1.2现有应急资源情况

  现有应急资源,是指第一时间可以使用的企业内部应急物资、应急装备和应急救援队伍情况,以及企业外部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包括与其他组织或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或互救协议情况等。

  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处理、消解和吸收污染物(泄漏物)的各种絮凝剂、吸附剂、中和剂、解毒剂、氧化还原剂等;应急装备主要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应急监测能力、应急通信系统、电源(包括应急电源)、照明等。

  按应急物资、装备和救援队伍,分别列表说明下列内容:

  名称、类型(指物资、装备或队伍)、数量(或人数)、有效期(指物资)、外部供应单位名称、外部供应单位联系人、外部供应单位联系电话等。

  6.2 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分析 6.2.1收集国内外同类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资料列表说明下列内容:年份日期,地点,装置规模,引发原因,物料泄漏量,影响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事件损失,事件对环境及人造成的影响等。

  6.2.2提出所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情景

  结合6.2.1的事件情景,列表说明并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可能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最坏情景。

  A 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及可能引起的次生、衍生厂外环境污染及人员伤亡事故(例如,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出厂界,消防水、物料泄漏物及反应生成物,从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污水排口、厂门或围墙排出厂界,污染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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