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为深化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推动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狠抓绩效考评、制度准入、监察督导、激励约束推进机制,突出重点、强化宣传,调动一切社会因素和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1.83吨标准煤下降到1.4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由2005年的3.11吨标准煤下降到2.33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5%左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196立方米下降到156立方米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62立方米下降到44立方米,降低3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其中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控制在56.1万吨,比2005年削减12.9%,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105.3万吨,比2005年削减12%,其中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37.2万吨;市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
二、控制增量,盘整存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增量,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根据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地方和企业节能减排指标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机制。凡新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能力项目,必须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出具淘汰等量落后生产能力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全面落实国家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政策,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认真清理和纠正各地自行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盘整存量,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十一五”期间,我省限期淘汰炼铁300万吨、钢500万吨、小火电机组102万千瓦、铁合金2.4万吨、焦炭160万吨、电石2.4万吨、造纸8.5万吨、酒精11.8万吨、水泥700万吨。各地要认真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对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关停的生产能力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或者异地转移,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省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加快建立落后产能退出联动和补偿机制,弱化维系落后产能生存的优惠政策支持。各地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五)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发展现代装备制造业,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制造业,用“辽宁装备”支撑“辽宁制造”。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引导鼓励外商投资节能减排领域,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外资项目转移,重点吸收世界500强的优化和升级投入。落实《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产业链。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开发利用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加强相关资源调查评价、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以及开发建设,稳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到2010年,全省风电、水电装机容量分别超过150万千瓦;加快太阳能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进程,推广水源、地源热泵供暖面积1.1亿平方米,累计建设户用沼气6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300处。稳步推进非粮液体燃料研发和示范工程,实施生物化工、生物质能固体成型燃料等一批具有突破性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发展煤炭洗选加工,提高煤炭入洗比例,推广洁净煤燃料技术,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进程。有序推进煤炭液化及地下气化、整体化联合循环发电等相关工程。加大油气勘探力度,加快石油储备、进口天然气以及全省油气管网建设进程。加强省间电网、油气管网、煤炭运输通道以及相关港口建设,扩大省外优质能源供给能力、煤基醇醚和烯烃代油大型台套示范工程和技术储备。
(七)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大力推进服务业的社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用现代经营方式和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服务贸易;以沈阳、大连两个中心城市经济区为重点,辐射带动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支持传统服务业运用现代新技术更新改造老旧设备降低能耗水平。要以推进商业领域节能减排为突破口,重点支持1万平方米以上零售业节能改造。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建立专业化的制造业技术平台和服务体系。加快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中心的建设,打造一批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名牌产品,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三、增加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利用各种资金渠道,重点抓好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耗能行业的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工程项目,“十一五”期间要形成12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推进大中型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以及县级城市、城镇、各类园区的区域集中供热工程,组织实施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10个,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00万平方米,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示范,启动3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推广项目;推广高效照明产品,重点发展发光二极管(LED)灯,运用大宗采购方式推广高效节能灯500万支,政府机关率先实施机构节能改造,大型公建实施节能改造。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重点推进辽河流域、渤海海域水污染治理。“十一五”期间新增99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增加到876万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6.1%,县城达到82%,新增COD削减能力22.4万吨。加大中水回用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或停产治理,新增COD削减能力9.7万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推动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治理。对电力、钢铁、石化行业企业实行限期治理。2010年底前,全省燃煤电厂、钢铁烧结机、炼厂干气脱硫项目全部完成,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34.4万吨。通过关闭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火电、钢铁、铁合金、水泥等严重污染企业,减排二氧化硫14万吨。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政府安排一定规模的引导资金,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引导各级金融机构资金向节能减排工程项目倾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在实行城市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省里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落实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列入年度节能减排实施计划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落实《辽宁省循环经济工作实施方案》,重点培育6个行业、5个循环经济型城市、10个循环经济型县区、10个循环经济型园区、50户循环经济型重点企业,实现梯次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强化全过程的物质流优化和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培育清洁生产企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新型发展模式。督促国家级试点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示范项目推进机制,支持一批技术开发和推广的示范项目,加快成熟技术工艺、设备的推广应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再生资源生态产业等试点建设。推动重点矿山和矿业城市循环再利用。组织编制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镁硼等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订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十三)节约利用水资源。编制“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完善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修订《辽宁省行业用水定额》;继续推进灌区节水改造和农业节水示范项目,加快实施钢铁、电力、造纸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十一五”期间实现重点行业节水2亿立方米,新增海水淡化能力17万立方米/日,新增海水直接利用能力24亿立方米,新增矿井水利用量3300万立方米;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500万套。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工作,推进以粉煤灰、煤矸石以及工业废渣为主的大宗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65%,资源综合利用产值200亿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管理规定,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禁实”目标完成。
(十五)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抓紧制定全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加强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大力推进城乡垃圾集中收集、流转、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填埋气体发电,争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城要建设规范的无害化垃圾处理厂,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加快推进全省清洁生产工作,建立清洁生产先进机制,加大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制订全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搞好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评选活动,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实施率要达到70%以上。
五、依靠科技,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建设,编制全省节能减排科技支撑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科技计划支持,攻克一批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平台建设,以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骨干企业为主体,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优化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转化的政策环境,加强资源环境领域高层次创新团队和研发基地建设,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
(十八)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实施节能减排重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落实节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加快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钢铁、煤炭、电力、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运行水平,推广应用一批潜力大、效应突出的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农产品加工设备,农业节水、节肥、节药和渔船节油等技术推广。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十九)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制定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政策措施,推进节能服务产业良性发展。加强节能技术队伍建设,培育社会服务体系,规范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能效电厂等节能新机制,建立节能投资担保机制。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运营商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建筑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二十)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基础设施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尝试推行节能减排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在工业污染源防治、城市环境基础建设、固体废物处理等经营活动领域积极推进环保设施运营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建立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单位激励制度和自行运营不达标企业退出及淘汰机制。
(二十一)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广泛开展与国际科研机构、国际大企业集团在节能减排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及时掌握国际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动态和信息,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引导我省重点耗能企业同国际对接,积极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推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二十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级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抓紧制定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严格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对全部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省单位GDP能耗指标核算制度。建立并完善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和监测,每年编写并公布全省能源利用状况。制定并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和监测办法,完善统计和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统计系统,建立完善污染物排放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和减排措施调度制度,抓好省、市、县三级在线监测联网,对重点监管企业污染排放情况、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主要河流断面的水质、主要水源地水质、14市建成区空气质量等五个方面实施在线自动监控,向社会公告重点监控企业年度污染物排放数据。按照国家规定完善我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制度。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抓紧制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建立健全“能评”制度。在项目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查节能评估情况,对达不到能耗准入条件的高耗能企业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把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上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环评审批权限。把排污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建立实施“企业限批”、“局部限批”、“区域限批”制度。强化环评审批向上级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布制度。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暂停审批其新上项目。
(二十五)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修订《辽宁省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制定实施辽宁省“双千企业行动计划”。“十一五”期间,我省参加国家节能行动的64家重点耗能企业要节约850万吨标准煤,参加省节能行动的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节约700万吨标准煤。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完善节能计量和统计。加强对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岗位操作人员的节能培训。组织开展用能设备检测,编制节能规划。在重点耗能企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实行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消耗与节约情况,对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按照国际国内同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和节能标准,加大节能管理和技术进步力度,提高企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总结推广节能减排先进经验,开展创建节约型企业活动。建立重点排污企业档案,所有重点监管企业凡在技术上能够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尽快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实现与县、市、省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加强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将“十一五”污染减排指标分解到每一个重点企业,指导编制分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加强污染减排督察考核,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该企业建设项目审批。
(二十六)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研究推行发电权和排污权交易,逐年削减小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小时数,通过市场竞争将小火电机组的排污总量指标交易给大型发电机组。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机制,提高电能使用效率,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移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制定配套政策推进能效电厂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强制性执行节能50%的节能标准,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继续执行节能65%的标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严把施工许可关,完善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凡新建商品房销售时要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监管体系,启动政府办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新建建筑全部达到按热计量收费条件,各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在14个市建立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