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辽宁省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17〕12号
公布时间:
2017.01.20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市长负总责,明确核发机关、明晰部门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分行业推动全省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以不增加企业负担和不放松现有管控力度为前提,将企业废水、废气各项环保要求进行衔接整合,提高管理效能。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等措施,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三、重点任务
  (一)衔接整合相关环境管理制度。
  通过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对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要通过提高排放标准或加严许可排放量等措施,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率先在丹东等6个沿海城市开展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在抚顺开展固定污染源总磷控制,2017年底前,初步完成核定区域总氮、总磷许可排放量指标,制定年度重点行业和区域总量削减计划并落实到排污许可证上,到2020年,固定污染源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比2017年总体下降10%。
  指导已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时限内纳入许可证管理。2017年,制定实施辽宁省差别化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的门槛作用,加强源强核算基础性工作,科学、规范预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以及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明确各项环境管理和监测要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统筹排污许可证发放与达标计划工作安排。以核发排污许可证为契机,全面梳理排污单位环境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垃圾焚烧8个行业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对没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加强环境统计、排污收费、污染普查等与排污许可制的衔接。对已实施排污许可的企业,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的统一数据。扎实做好全国第二次污染物普查工作,全面查明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为进一步优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打好基础。

      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相关准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确保信息准确、互送顺畅,“费改税”顺利实施。省环保厅要研究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的核定方法。
  (二)规范有序核发排污许可证。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不具体核发排污许可证。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余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已调整核发主体的,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技术力量,做好与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沟通,确保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与事后监管衔接顺畅。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及配套的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等要求,依托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分期分批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管理。根据管理需求,我省将适时开发与国家配套的许可证管理系统。
  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根据全省统一时限要求,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公告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三)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制定排污许可证监管计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依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2017年下半年要对火电、造纸企业集中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责任。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整治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对违法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各地区要根据区域污染物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纳入在线监控企业的范围,推动实现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每年3月底前,各市要确定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名录企业具备条件的,要全部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四)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要指导申领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并及时公开不按证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和环境保护部门执法信息,将其纳入辽宁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与环保举报平台共享污染源信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推动我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使用方式,依法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要做好排污许可制推进期间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要做好核发排污许可证工作人员、办公场地、资金等准备工作,确保按时限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省环保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各市排污许可制实施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跟踪评估实施情况。制定《辽宁省环境督查方案(试行)》,将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查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二)健全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梳理和评估我省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考虑环境质量、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等因素,加快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污染物排放等标准的制订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等标准的修订工作,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完善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技术体系,实现移动执法全覆盖,规范环境保护部门台账核查、现场执法等行为。搭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助力环保产业发展,推动企事业单位污染防治措施升级改造和技术进步。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
  (三)开展宣传培训。
  各地区要加大对排污许可制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事业单位、咨询与监测机构开展专业培训。强化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树立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意识,有序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参与监督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形成政府综合管控、企业依证守法、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