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发〔2010〕62号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发〔201062

 

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厅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相关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信用管理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doc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细则.doc
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doc
重点污染源环境信用修复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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