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
发文字号:
粤环〔2012〕83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

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及《印发〈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042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电镀、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4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请遵照执行,并做好标准实施的宣贯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实施范围

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佛山和惠州市的惠城区、惠阳、惠东、博罗,肇庆的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四会。

二、控制因子

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等3个行业的化学需氧量与氨氮排放分别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行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实施时间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环评文件批复日期为准),自201291日起实施。对于现有项目,电镀行业自20121231日起实施;制浆造纸、合成革与人造革、制糖行业自201391日起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211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11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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