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14〕118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为贯彻落实《漳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 措施和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综合管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管理

目标任务: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到 2022 年,城市建 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分散型工 业燃煤炉窑,到 2022 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 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 脱硫和脱 硝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新建建造陶瓷业项目原则上使用 天然气。强化工业烟粉尘管理,重点行业颗粒物达标排放。 逐步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管理,力争 2022 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 气回收管理。

措施一: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 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在化工、印染、造纸、制革、制药等产业集 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者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者实施清 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 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再也不新建每小 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经贸委、住建局、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配合。

措施二:推进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 窑炉脱硫,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生产线脱硝,燃煤 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委、发改委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651 号) 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保部《燃煤发机电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  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22〕  536 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  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 0.8 分提高至 1 分,对采用新技术进  行除尘设施改造、 烟尘排放浓度低于 30mg/m3 的燃煤发电企业  予以每千瓦时 0.2 分的电价补偿。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贸委、 漳州供电公司配合。

措施四: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管理,督 促限期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质监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目标任务: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建立并适时扩大扬尘污染控 制区。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  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 染,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进堆场扬尘综合管理。加强城市绿化

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达标排放。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管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废弃物露天燃烧。

措施一:研究制定建造工地施工扬尘管理意见,加强施工扬 尘监管,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并采 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 各地渣土运输车辆 2022 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 推行城市道 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 执行住建部、  工信 部《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建村〔2022〕  190 号),深入 开展建造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等。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二: 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 料堆场 2022 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者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 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应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 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催促城区餐饮 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城管执法局配合。

措施四: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 建成区绿地规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住建局、规划局、林业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加快乡镇垃圾压缩式 中转站建设,建立农村垃圾“村采集、镇中转、县处理”的城乡 垃圾一体化处理模式,提高农村无害化处理率,严禁露天焚烧垃 圾及废弃物。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取销炼山造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农业局、住建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强化挪移源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 机动车使用强度;按时间表提升燃油品质,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 2022 年底前,全 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 柴油。 加快淘汰黄标车 和老旧车辆,2022 年全面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到 2022 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行机 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 2022 年底,我市至少 20%的主城区不得 通行非“绿标车”。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 2022 年起, 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 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率先在公交、  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 使用新能源汽车。

措施一:执行财政部、 科技部、 工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551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 建〔2022〕11 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车、  插电式 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 科技局、发改委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有关 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  1845 号)。车用汽、柴油质量 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 290 元和 370 元, 车用汽、柴油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 170 元和 160 元。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质监局、环 保局配合。

措施三:实施住建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 导则》(建城〔2022〕192 号),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 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 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 委会负责,市住建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 规划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四:严格按照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催促相关企业加快 油品生产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质监局、 发改委、环保局配合。

措施五: 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 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保障全市所有机动车检测机 构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财政局、物价局、交 通运输局、质监局配合。

措施六: 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按 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地政府应根据实 际情况,划定并逐步扩大非“绿标车”限行范围。加强在用机动 车年度检验,并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 国Ⅳ排放标准或者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 重型柴油车及 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我市。

责任单位: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开辟区(投资区)管委 会负责,市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标任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 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22 年底, 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水泥 48 万吨(含 熟料及磨机)、造纸 45 万吨、制革 154 万标张,争取 2022 年 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022 年、 2022 年再淘汰一批 落后产能。

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2 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1 号)。严格执行 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在我市开展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 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 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 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手续。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 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2〕2530 号), 对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用电执行差别化电价。 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 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 13700 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 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 13700 千瓦时但不高于 13800 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 0.02 元;高于 每吨 13800 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 0.08 元。

责任单位: 市物价局牵头,市经贸委、发改委、漳州供电 公司配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目标任务: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管理 技术。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到 2022 年,力争重点行业 排污强度比 2022 年下降 30%以上。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大力培

育节能环保产业。

措施一: 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燃煤锅炉节能环 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减排行动计 划》,加快推广新型节能环保锅炉、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高 准入门坎,提高锅炉污染管理水平。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贸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 局、质监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二   :   执行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重点行业能效、排污 强度“领跑者”相关政策,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企业予以 激励。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发改委、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措施三: 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 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税收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 地税局、环保局配合。

措施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 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 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交换利 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 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 水泥等工业 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责任部门: 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

局、国土局、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 见》(国发〔2022〕  30 号),大力哺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 气污染管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  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辟与产业化应用。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 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六: 对钢铁、化工、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等大 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 领域和薄弱环节,催促企业采用先进合用的技术、工艺和装   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目标任务: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 2022 年,煤炭占一次能 源消费比重下降到 52.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清 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到 2022 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 业增加值能耗比 2022 年下降 16%。2022 年起,全市政府投资 的公益性项目、 大型公共建造(建造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造标准。

措施一: 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环保部《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2〕

506 号)实施方案,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 优化天然气使 用方式,落实元煤入选率目标。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 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 暂行办法》,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 炭的直接燃烧利用。

责任单位: 市经贸委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委,漳州海 关,东山海关,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待国家出台全面实施耗煤 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政策后,研究启动我市耗煤项目实行煤炭 减量替代办法,以及燃煤机组煤炭等量替代办法。

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 严格落实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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