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18〕31号
时效性:
已废止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辽政发〔2018〕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3日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精神,加快解决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决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环沈阳城市群(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6市)为重点区域,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精细管理、联防联控”为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控煤、治企、降尘、管车船、控秸秆、抓重污染天气、治挥发性有机物”等重点工作,实现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蓝天幸福感的奋斗目标,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辽宁提供生态保护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瞄准“十三五”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聚焦突出问题,紧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制定专项行动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强化督察督考,严格执法检查,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坚持以调结构为治本之策。深入调整能源结构,稳步推进多种清洁能源替代,促进用能结构日趋合理;推动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标准倒逼产业升级,引导企业绿色发展;积极调整运输结构,严控柴油车污染,形成绿色物流;优化调整用地结构,降低扬尘污染,严控秸秆焚烧。
  坚持以全民共治为防治体系。强化地方党委、政府对环境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引领和措施引导;强化企业减排责任,推进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强化公众社会责任,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倡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1.总体战略目标。
  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2.年度达到目标。
  ——2018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5.2%以上。
  ——2019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4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1%以上。
  ——2020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2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20%、20%和10%以上。
  3.PM2.5年度努力目标。
  ——2018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6微克/立方米。
  ——2019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3微克/立方米。
  ——2020年,全省PM2.5浓度下降到40微克/立方米。
  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市落实(见附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2018年清洁取暖率达到40%;2019年达到44%;2020年达到49%。(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物价局、省电力公司配合,以下除特别注明,均需各市落实,不再列出)
  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13号)要求,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电网企业要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级政府要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58.6%以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19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2020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加强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质监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年,以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全部老旧低效燃煤小锅炉,完成2503台小锅炉拆除任务;2019年,提高淘汰燃煤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除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加强在用燃煤锅炉排污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完成燃煤锅炉排查,供暖锅炉在10月底之前完成提标改造,推进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供暖锅炉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2019年,将在用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以上燃煤锅炉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省环保厅牵头,省质监局配合)
  4.实施散煤替代。研究制定我省散煤替代指导意见,按照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清洁取暖为主线,推进散煤治理。到2020年,散煤消费量较2017年降低30%以上。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节能环保炉具,同时加强煤炭市场监管,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逐步取缔散煤销售网点。2018年,抽检商品煤50组以上;2019年,抽检商品煤8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基本取缔;2020年,抽检商品煤100组以上,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全部取缔。(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配合)
  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因地制宜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根据各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因地制宜选择禁止燃用燃料组合分类。2018年确定Ⅰ、Ⅱ、Ⅲ类禁燃区范围。(省环保厅负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平提升。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加快红沿河核电二期建设和徐大堡核电一期前期工作。在确保不出现严重弃风、弃光,并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的前提下,遵循国家可再生能源整体调控政策,有序推进风电、光伏等发电工程建设,实现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6.5%。(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各市政府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配合)
  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依法采取关闭一批、整改一批、入园一批等措施,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分类处置。对已完成整治的“散乱污”企业开展动态管理,杜绝反弹。2020年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配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到2020年,全省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配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城市以省政府公告为准,2019年全省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年鞍山、抚顺、锦州、辽阳、铁岭和葫芦岛6个城市(2017年细颗粒物平均浓度超过全省平均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年起全省其余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省环保厅负责)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各市要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制定行业规范,修订完善涉各类工业炉窑的环保、能耗等标准,提高重点区域排放标准。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重点区域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加大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化炉整改力度;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将工业炉窑治理作为环保督察重点任务,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省环保厅负责)
  13.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开展镁产业镁砂行业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建立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台帐,制定区域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镁质耐火材料企业进行全面治理。开展镁砂行业矿山整合。2018年,出台《辽宁省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2家镁质耐火材料企业清洁生产试点。加大执法力度,推动我省镁质耐火材料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环保设施提标改造。(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配合,相关市、县政府落实)
  14.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15.改善货运结构。着力改善道路货运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由公路有序向铁路转移,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不断释放铁路运能,逐步减少重载柴油货车在大宗散货长距离运输中的比重。推广高效运输组织方式,培育冷链、商品车等运输模式,鼓励发展滚装运输、甩挂运输等多式联运新模式,推进大连港、营口港多式联运国家示范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继续推进城市客运行业“油改气”,鼓励客运、货运车辆优先使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逐步提高清洁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比例。2018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0%、90%;2019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55%,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应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比例力争达到85%、95%;2020年,城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力争全部更新(改造)为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
  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要求。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在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原则上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并按规定在安全评估和论证后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配合)
  16.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和普通柴油。加大船用燃油和大型柴油货车用油质量随机抽检力度,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2018年,有针对性地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工作,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进行抽查、检查。抽检成品油200组以上。2019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400组以上。2020年,开展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抽检成品油600组以上。加大成品油相关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车用尿素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黑加油站点。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各项监管要求,加大港区内加油点油品质量监管,加大船舶油品含硫量监督检查。(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辽宁海事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以柴油货车为重点,加强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监督管理,实行机动车道路行驶、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联合监督检查,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和强制维护制度。开展高排放车辆区域禁限行工作,划定禁止或限制行驶的区域、时段和车型,对违反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的依法查处。2018年,划定并公布高排放车辆禁限行区域,城市核心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19年,完善禁限行区域监管设施并加强管理,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冒黑烟车”;2020年,违法驶入禁限行区域的车辆查处率力争达到100%,按规定基本消除我省注册的“冒黑烟车”。(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配合)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生产、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2019年底前构建全省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可追溯生产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有条件的城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配合)
  大力淘汰老旧车辆。有条件的市要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使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2018年底前各市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18—2020年)。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到2020年,确保全省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配合,相关港口城市落实)
  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建设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远程监控系统,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2019年底前,建成三级联网的遥感监测系统平台。(省环保厅负责)
  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报国家有关部委撤销其相应公告、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18.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完善我省的船舶排放控制区方案,鼓励淘汰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实施超标排放车辆全治理工程。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建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治理制度和体系,全面实施超标车辆进厂维修治理,超标车辆需经已备案的单位维修后才能进行复检,确保上路行驶车辆全部达标排放。(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装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规划和建设,基本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有效供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城区内垃圾、渣土车密闭运输,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85%,县城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60%,实现“尘土不飞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城市裸露土地绿化覆盖工程。加强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土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的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对裸露地面绿化工作进度进行定期调度。2018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00公顷;2019年,完成城市裸露土地绿化200公顷;2020年,累计完成510公顷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实现城市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黄土不露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实施重点区域降尘考核。环沈阳城市群2018年控制在9.8吨/月·平方公里以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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