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规〔2020〕6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城投(集团公司):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上海市生活垃圾中转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现更名为《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11月2日经市绿化市容局第三十七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11月20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成效,确保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计量准确、按类处理、环境友好、高效运行,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含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运营监管的主管部门。
市绿化市容局所属的上海市废弃物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废管处)负责本市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运营监管的具体事务。市废管处负责市属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市属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并对其余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运营监管开展指导和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局(以下简称:区绿化市容局)负责区属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其附属、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区属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以及对街镇管设施的运营监管开展指导与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镇管设施运营的日常监管。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负责老港生态环保基地内生活垃圾处置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设施运营单位作为设施运行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履行运营责任,负责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提高设施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监管措施)
各级绿化市容部门及有关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管单位),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分工,并作为本市相应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责任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应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管体系、监管制度和工作流程,对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情况实施监管。
(二)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与专业监测(检测、监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管工作。
(三)定期召开监管例会,传达、布置和执行上级及监管单位工作要求,对已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
监管单位应健全完善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将转运、处置设施所有信息系统、在线监测系统接入上海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一网统管”建设,提高运营监管的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监管事项)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针对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活动的监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称重计量。针对各设施的称重计量器具技术性能、适用状态、计量数据等项目进行监管,实时反映生活垃圾流量流向,确保计量数据准确。
(二)运营效率。针对各设施的运营任务和时长、运行参数指标、运营工艺流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对应急突发状况等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设施高效、稳定运行。
(三)环境效果。针对各设施运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管,确保设施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经济效益。针对各设施的经济消耗、能源消耗控制、直接或间接产出的有价值物数量、品质等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设施运营成本控制在合理的价值空间。
(五)社会效应。针对各设施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参数指标公示、公众开放、信访处理、承担社会责任等项目进行监管,实现设施社会效应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七条(称重计量监管)
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的计量监管遵循分类计量、分级管理原则,按照“一车、一牌、一品类、一任务”,并使用车辆号牌作为电子身份认证,实现生活垃圾计量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计量系统。
(一)计量设施设备
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吨/天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必须安装满足双向(进场、出场)计量要求的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
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吨/天且小于300吨/天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应安装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若受条件限制不能安装固定式自动计量装置,必须安装便携式自动计量设备,便携式自动计量设备应具有垃圾类别和计量数据匹配功能。
设计规模小于50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应当安装固定式或者便携式自动计量设备。若同时受到场地条件和称重技术的限制,不能安装自动计量设备的,应由区绿化市容局确定该设施的能耗消耗与转运、处置量的换算比例(以下简称:能耗计算方式),并向市废管处报备。
(二)计量服务单位
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计量的日常运行操作,应由专业的计量服务单位承担。计量服务单位应确保系统运行稳定、传输及时准确、数据保存安全。
(三)计量数据
所有计量装置设备产生的计量数据均采用统一接口,实时上传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计量系统,作为结算依据。
未采用统一数据接口和采用能耗计算方式的转运、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计量记录和能耗凭证的数据报送区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局应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6个工作日内,将数据填报至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计量系统,计量记录和能耗凭证的材料由运营单位保存、备查。
全市生活垃圾计量数据由市绿化市容局统一对外发布。
(四)计量管理
市废管处应当将环卫车辆号牌信息纳入上海市生活垃圾全程计量系统,明确车辆性质、承运品质、进出转运、处置设施的任务,对车辆号牌信息进行登记、暂停、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控。做好对进入转运、处置设施的其他类型作业车辆资料的检查工作。
计量装置及附属设施出现异常情况(包括停电、电子身份识别故障、地衡故障等)时,及时上报,并采取人工计量(可按同车前7天平均装载量计)记录,运输车辆和随车人员应积极配合进行人工计量。
所有经过计量装置的车辆按照称重计量作业规范进行过磅。
第八条(运营效率监管)
监管单位应督促运营单位提升转运、处置设施的运营效率,促进各设施安全、规范运行,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上海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行政许可,合法、守法运行。
(二)规范使用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及附属设备,做好相应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三)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接收生活垃圾,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确保生活垃圾及时高效转运、处置。
(四)依据国家、本市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整改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专项方案或整改方案,确保有关监管单位要求贯彻落实到位。
(五)严格按照监管单位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种类,开展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工作。接收协议约定外的固体废弃物时,应当征询相应绿化市容部门意见。
(六)按要求填写、填报运营报告和报表,并保证相关报告、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七)在设施主体工程改建,扩建、主体装置技改等项目或运营现状发生重大改变时,及时做好事前报告工作。
第九条(环境效果监管)
监管单位应督促运营单位提升设施运营环境效果,促进设施稳定、高效运行,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频次开展水体、大气、噪声、土壤和灰(渣)等污染物排放的检测、监测工作,相应结果做好存档备查。检测监测流程规范,污染物排放达标。
(二)转运、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设施内部与周边卫生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按照转运、处置能力配备作业车辆清洗设备,制定车辆冲洗和车容车貌自检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进出场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四)编制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监管单位调查。
(五)按照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及时准确标记运行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做好设备的校准,确保在线数据正常稳定。
(六)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记录和保存环保、检测、监测等报表报告。
第十条(经济效益监管)
监管单位应将运营成本与设施运行时长、运行负荷、直接或间接产出的有价值物数量、品质和能耗等因素进行比对分析。运营单位应合理控制运营成本,提高设施运行效率,配合开展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社会效应监管)
监管单位应督促运营单位提升设施运营的社会效应,扩大设施在社会层面的正面影响力,执行行业规范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施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众显示屏,显示设施运营情况。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公示的污染物项目,及时公布公示,确保公示项目数据真实有效。
(二)制定并落实公众开放制度,定期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参观,确保公众开放频次、效果达到要求。
(三)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落实。积极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配合监管单位调查。
(四)制定并落实规范化、标准化的投诉信访处理制度,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设施的投诉信访举报件,保证投诉信访处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监管和管理评价)
监管单位按照管辖分工,对于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转运、处置设施运营情况,应每半年出具监管报告。城投集团对老港基地内设施管理情况,应每半年出具管理报告。
市绿化市容局将各区绿化市容局、城投集团的监管和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监管人员的管理)
监管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监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监管人员应参加市绿化市容局组织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运营监管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开展监管工作。
(二)监管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注重仪容仪表,使用文明用语,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三)监管人员不得擅自向外界和被检查单位透露未经公开的评价结果,尊重和保护被检查单位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保守被检查单位秘密。
(四)监管人员应当定期轮岗。
(五)监管人员有监管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情况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参照管理)
本市餐厨废弃油脂的转运(分拣)、处置设施的计量管理和运营监管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