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云政规〔2022〕2号
公布时间:
2022.06.01
实施时间:
2022.07.01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昭通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细则。范围包括镇雄县赤水源镇、果珠乡、大湾镇、花朗乡、以勒镇、坡头镇、芒部镇、雨河镇、林口乡、鱼洞乡、黑树镇、泼机镇、母享镇、尖山乡等14个乡镇和威信县扎西镇、双河乡、水田镇等3个乡镇。

第三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编制保护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清单,推动各级责任落实。

第四条 成立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与绿色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与绿色高质量发展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落实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展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根据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和变化情况、水资源使用量和使用效率,结合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确定资金补偿标准,实行奖优罚劣。

第六条 建立完善生态流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逐步建立流域水生态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流域水生态、水环境监测系统与公安有关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建立生态信用制度体系,将破坏生态环境、超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发等行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失信范围。

第七条 加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工作,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参与赤水河流域的保护和监督,增强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八条 编制云南省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预警机制,构建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空间开发格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开发强度,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村庄无序建设。

第九条 根据赤水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和管控要求,推动“三区三线”(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十条 加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水源地保护、湿地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生态岸线保护,划定赤水河岸线功能分区,严格管控涉河项目建设,逐步清理、调整不合理占用岸线项目,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不降低。

科学合理划定禁建区,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道、填河造地、非法采砂、工程弃土、机械占用河道等行为,稳妥清除禁建区范围内各类建筑物。

第十一条 加强赤水河干支流珍稀濒危和特有鱼类资源产卵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加快推进赤水河鱼类栖息地修复,建设人工浅滩、人工鱼巢,恢复流域原生水生植被,保护和改善珍稀濒危和特有鱼类生境。

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计划,巩固禁渔成效,建立常态化巡查执法机制。科学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加快恢复珍稀特有鱼类种群规模,严禁杂交种、外来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投放。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赤水河流域水文水资源、地下水、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机制、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统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现有的数据管理和监测平台,建立政府部门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和共享制度。

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植物生境、生物多样性开展调查,针对调查结果作出评估,对重要栖息地和物种采取必要保护恢复措施。

第十三条 强化对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水量调度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城镇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十四条 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以赤水河流域水量、水质监测为重点,强化养殖场、屠宰场、硫磺矿区、煤矿开采加工等点源污染监测,对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常规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完善水文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监测网络。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形成责任清晰、多方参与的监管格局。

第十五条 加快赤水河流域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对病害严重已经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水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确保水库安全。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保障干支流沿岸防洪安全。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安排部署,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在不突破流域范围耕地保有量目标、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等前提下,落实国务院已批准的退耕范围,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第十七条 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禁止在赤水河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加强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高水土保持率。

第十八条 依法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整合资源组建综合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将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森林草原护林员作用,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培训,减少区域内森林草原火灾发生频率;运用先进适用的科技手段,提高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森林草原管护能力。

第十九条 做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监督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排污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实现达标排放。

第二十条 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对企业实行严格审批管理,严格管控赤水河流域采矿活动,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制定管控措施。对流域内的废弃露天矿山、遗留硫磺矿区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加大场址修复力度,推动矿山复绿复垦,推进已退出硫磺矿区、废弃矿山矿区以及小水电拆除后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完成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督促规模养殖场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养殖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赤水河水环境保护需求,组织制定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水污染物,制定赤水河流域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对赤水河流域水质不达标河段进行治理和生态修复,按水功能区要求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二十四条 加快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截污管网体系建设,推进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老旧小区污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河道截污管网等市政设施建设,实现赤水河流域17个乡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并达标排放。

加快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完善流域内17个乡镇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实现县城生活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建立健全运维机制;农村生活垃圾合理分类,源头减量、就地还田。改进垃圾热解处理工艺,提升垃圾焚烧发电、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

鼓励赤水河流域率先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二十五条 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在已排查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并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执法,健全预警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实施医疗废弃物转运处理,推进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制定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流域水污染事故明确应急准备要求、应急处置措施和事后恢复等有关工作。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八条 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30米范围内严控化肥施用,开展沿河化肥农药减量试验示范,推广科学施肥用药技术,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农膜等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体系。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九条 严格赤水河流域产业准入,实施产业发展管理,制定《赤水河流域(云南段)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立项目准入“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区域、产业、业态和开发方式,强化源头污染控制,禁止在赤水河流域布局重污染企业和项目。

第三十条 有序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和推进“美丽县城”、“美丽乡村”建设。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破除妨碍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壁垒,促进城乡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自由流动。

第三十一条 提高企业入驻门槛,对流域内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强现有企业环境整治力度,对流域内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煤炭洗选、畜禽屠宰等污染较重企业,依法依规提出整改要求,增加检查频次;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污,或者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二条 赤水河流域发展以粮食、畜牧业、林业、中药材等为重点的高原特色生态农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竹产业,大力推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实施综合标准化管理。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登记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工作。

第三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技术研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进煤炭分级分质梯级利用,建立气、电价格调节机制,推进以电(气)代煤。

第三十四条 加强用水定额等节水标准的实施和引导,创建节水型标杆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单位、小区节水能力建设;城市建设必须将节水纳入规划设计,新建园区、市政设施应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标准。

科学编制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有序开展村容村貌整治;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加快实施进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三十五条 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实施方案,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提升高质量发展,合理利用文化遗产。依托赤水河红色旅游区、扎西红色小镇、水田镇、“鸡鸣三省”、乌蒙回旋战纪念馆等,统筹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教育培训、全域旅游相结合,发展红色教育、红色文创、红色演艺等旅游业态。

第三十六条 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力度,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推动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和纪念馆建设,配套生态停车场、旅游步道、旅游厕所、水电热气、通信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等设施。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三十七条 在长江上游地区省际协商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框架内,推动建立云贵川三省赤水河流域区域合作省际协商机制。推动赤水河沿线市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针对生态补偿、生态共保、环境共治、联防联控等领域合作,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有关事项。

第三十八条 推动建立完善赤水河流域三省水质水量保护联防联控、区域重大环保项目统一规划建设、跨省规划和重大项目环评会商、环境信息共享等机制。完善全流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推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制定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建立流域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合作机制和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件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联合执法机制,共同防治水污染问题。

第三十九条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条 协商签署赤水河流域新一轮横向生态补偿协议,延长补偿期限,扩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协调建立流域范围内“酒业反哺”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十一条 科学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绿色产业布局,不得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制定并公布赤水河流域(云南段)农业投入品负面清单、传统酿造业绿色发展规划、最美赤水源旅游发展规划。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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