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171号
公布时间:
2008.12.03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及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云南省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精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全省节能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下半年全省节能减排工作重点及保障措施如下:

一、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通报2007年度节能减排评价考核结果,对去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促其按照要求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发布2007年度全省和各地区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等指标以及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上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以及污染减排项目进展迟缓的州市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州市在查找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节能季度形势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开展全省能耗普查。进一步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制定我省实施方案和办法,建立健全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间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节能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指标动态监测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网上直报。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与项目审批挂钩。将焦炭、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由备案改为核准。提高水泥、黄磷、铁合金、焦化、电石等行业准入标准,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依法对生产过程中高耗能、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制度,做好《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试行能耗限额管理、能效标准管理等措施。在汛期放开用电期间,加强黄磷、铁合金、烧碱、电石等行业生产用能监管。切实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有选择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杜绝落后工艺搬迁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发展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下半年要完成淘汰水泥熟料291万吨、炼铁101.85万吨、焦炭54万吨、黄磷2.77万吨、酒精0.2万吨。继续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加强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炼铁行业,确保全年淘汰目标任务顺利完成,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加强节能发电调度,汛期水电多发、多用、多送,力争水电发电量超过火电,电力调度实现节能120万吨标准煤。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在钢铁、化工、水泥、煤炭、有色、电力等重点行业组织实施“6大节能工程”,全年争取完成100项节能示范工程,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推广应用300万只节能灯,在5个重点州市建设4个绿色照明示范县、4户示范企业、4个示范社区,在学校、医院、商业场所建设一批示范点,实现节能6万吨标准煤。落实中央财政对已申报的节能技改重点项目和绿色照明的奖励资金,用好我省节能专项资金,安排下达省级首批节能专项资金计划,组织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节能奖励项目,对获得国家和省支持的重点节能项目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到位并高效使用。重点加强对火电脱硫项目、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糖厂化学需氧量(COD)削减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监管,今年内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16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重点钢铁企业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逐步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征或调高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继续推进企业节能行动,25户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和11户集团公司下半年再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借鉴其他省市做法,推进建立我省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制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在我省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耗能岗位负责人制度,指导、监督有关企业按时补报和上报2006年、2007年、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企业耗能岗位负责人进行登记备案。加强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运行管理,定期开展节能监测。组织开展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启动年用电10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在年综合能耗5万吨标准煤以上的140余家企业开展节能对标管理活动,培育一批对标先进典型。落实能源审计补助资金,督促“双百”企业和11户集团公司年底完成能源审计,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验收,发布《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2008)》。制定我省主要工业产品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强制性标准。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确保全年新增太阳能热利用面积。加强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燃料消耗统计工作,完善单耗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单耗。加快推进商业场所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全年推广应用40万只节能灯,建设一批商业节能示范单位。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加大农村节能投入,全年新增沼气池20万口,完成农村改灶10万户,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54万千瓦。在各地畜牧业中的大型养殖场进行沼气综合利用技术示范,使沼液、沼渣变废为宝;开发太阳能技术在核桃等农产品烘烤加工过程中的推广和应用;加大对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进行处理、综合开发利用的力度。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检查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节能灯更换使用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推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支持驻滇军队开展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自主、合作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应用10项节能技术。发展太阳能光伏发电、褐煤洁净化等先进清洁能源技术。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重点支持我省10户节能服务机构和公司开展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引进国内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为我省企业、公共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节能服务。制定并实施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在全省推广永德糖业酒精废醪液综合处理技术等污染减排先进技术。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省际合作,引进国外、省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全省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7%,其中粉煤灰、煤矸石等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2%。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废渣和高硫铁矿、高磷铁矿的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以及余热、余压和废气中有效成份再利用。总结工业循环经济试点经验,2008年安排30户企业、10个工业园区全面展开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运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设备,加大对水循环利用、重复利用、再生利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冶金、有色、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筑)、轻工等重点行业原材料利用率。围绕省政府关于到2010年1/3以上的工业企业和50%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实现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快清洁生产步伐,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开展九湖流域企业、工业园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全省第3批34户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推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点。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切实搞好第1次全省污染源普查,今年完成普查工作任务。公布今年需开工建设和完成的烟气脱硫电厂名单,年终公布建设情况。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加强对重点减排项目的督促检查并建立信息调度工作制度。重点督促未完工和未开工项目,加大对这部分项目调度和检查的力度,督促这些项目按期完成。全面推进全省已建和在建的在线监测系统改造工作,加快符合国家规范的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工作,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2008年完成国控重点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并与省及各州市监控中心联网。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查和评估通报制度。尽快建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对未按照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涉水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昆明、曲靖、玉溪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九、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组织1次全省范围的节能减排专项督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节能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着手修订《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配套完善相关政策。加大节能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存在问题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各级能源统计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继续开展能源计量和能源统计专项检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完整;开展建设、交通等领域节能执法专项检查。组建省节能监察总队,支持重点州市组建节能监察大队,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进一步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及年度重点减排项目的现场执法检查,对各重点企业及年度重点减排项目要制定专项监察计划,定期组织现场执法检查,强化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管理措施全面落实,年度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对年度减排项目不能如期完成的,暂缓受理所在州市和有关企业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依法处理。

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节能行动,以节电、节油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组织6大重点节能工程专家巡讲,充分利用节能教育基地和云南节能网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重点工作。2008年下半年再培训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1000人次以上,培训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00人次以上。建立节能减排新闻线索收集及宣传报道机制,及时向媒体提供报道线索。开展舆论监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组织节能减排表彰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打好节能减排攻坚战、持久战。

省经委和省环保局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做好节能减排季度形势分析,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

2008年下半年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工作安

排条目

工 作 任 务

负责部门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完成对各州市人民政府2007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综合评价考核工作,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督促各州市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对“双百”企业的综合评价报告。将评价考核结果分别交干部工作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对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去年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单位实行问责;暂停核准和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建高耗能项目,暂停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对2008年上半年单位GDP能耗上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上升以及工作进度迟缓的8个州市进行督促检查,要求州市在查找和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下半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节能减排专项督查,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省经委、环保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统计局,省政府国资委


发布2007年全省和各州、市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公报,发布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公报,通报未完成2007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单位和州市。

省统计局、环保局、经委、发展改革委


逐步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全省工业园区和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考核内容。今年拟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省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科技厅、统计局,省政府信息产业办


建立全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省统计局、环保局、经委、发展改革委


研究建立完善建筑、交通、政府机关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

省建设厅、交通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统计局、经委、发展改革委


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搞好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省统计局、经委、发展改革委



二、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规定,强化用地审查、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加强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实行项目公告制度。实行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淘汰落后产能情况与项目审批挂钩。切实转变县域经济发展方式,有选择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杜绝落后工艺搬迁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试行能耗限额管理、能效标准管理等措施。在汛期放开用电期间,加强黄磷、铁合金、烧碱、电石等行业生产用能调控。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质监局


提高黄磷、铁合金、水泥、焦化等行业标准,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加强对上述行业的监管。依法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对生产过程中高耗能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加强管理,严格生产条件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工商局、质监局


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完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坚决停缓建,加大环评“区域限批”力度。做好《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清理和纠正一些地方在电价、地价和税费方面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优惠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


按照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严格限制外商投资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继续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

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经委、财政厅,省政府经合办


大力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提高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水平。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商务厅、教育厅、财政厅

三、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进度计划,全年完成淘汰目标:小火电机组80万千瓦、水泥熟料411万吨、炼铁101.85万吨、铁合金6.7万吨、焦炭152万吨、黄磷2.47万吨、电石2万吨、造纸1万吨、酒精1.2万吨。下半年还需完成淘汰目标:水泥熟料291万吨、炼铁101.85万吨、焦炭54万吨、黄磷2.77万吨、酒精0.2万吨。继续加大小煤矿关闭力度。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污染物减排核算统计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展较慢地区和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炼铁企业,落实中央补助资金,确保全年淘汰目标任务顺利完成,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全年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工商局,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


加强电力优化调度,实施以大代小、以水代火、上大关小,优先调度高效、清洁水电、大型火电机组发电。根据水电发电量及时调整云电外送负荷,汛期水电多发、多用、多送,力争水电发电量超过火电。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扩大峰谷电价范围,实行分时电价政策,提高电网运行水平和终端电效水平。全年电力调度实现节能120万吨标准煤。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


继续贯彻落实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昆明电监办,云南电网公司


落实国家对中西部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研究制定我省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省财政厅、经委、发展改革委

四、加大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力度

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推进实施。在保证差别电价收费专项用于节能降耗的基础上,省级财政预算增加1亿元作为本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6大节能工程,全年完成100项节能示范工程,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为各级节能管理和能源统计部门提供工作经费支持。在25户千家企业和11户集团、“双百”企业储备一批、组织实施一批重点节能技改项目。推广使用300万只节能灯,在5个重点州市建设4个绿色照明示范县、4个示范企业、4个示范社区,在学校、医院、商业场所建设一批示范点。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


省财政每年拨付5亿元用于全省垃圾处理场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今年内燃煤电厂新增烟气脱硫能力160万千瓦以上。组织实施昆钢集团、德胜钢铁有限公司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建设。加大滇池治理工作力度。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委、建设厅

五、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继续推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电力、煤炭等重点耗能行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导和推动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培育一批对标先进典型,加大推广力度。推进建立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制度。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在我省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和耗能岗位负责人制度。落实能源审计补助资金,督促“双百”企业和11户集团公司年底完成能源审计,组织专家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评审验收。组织开展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检测,启动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发布《云南省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2008)》。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


推动重点用能企业落实2008年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全面提升我省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水平。25户千家节能行动企业和11户集团公司下半再实现节能60万吨标准煤。

省经委,省政府国资委


继续向社会发布电力企业节能减排监管报告。

云南电网公司


扩大强制性能效标识实施范围,大力推动节能产品认证。

省质监局、经委、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新上建筑项目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新增太阳能热利用面积7万平方米。进一步加大对各州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指导力度,要求各州市严格按照建筑节能的有关技术标准,把好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各环节中节能减排工作的关口,确保节能减排的各项技术指标落实到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项目中。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节能50%的目标的实现。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强制性标准。

省建设厅、质监局,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委


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准入与退出制度,指导企业开展锅炉改造和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组织实施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推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降耗。

省经委、质监局,省政府国资委


加强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单耗。

昆明铁路局,省交通厅,云南航空公司,省经委、发展改革委


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公布第三批“禁实”(禁止实心粘土砖)城市完成情况。

省经委、国土资源厅、建设厅


加快推进商业场所采用高效节能设备,推广应用40万只节能灯,建设一批商业节能示范单位。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节能降耗、餐厨垃圾资源化工作。

省商务厅


大力推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节能,新建农村户用沼气池20万口,完成农村改灶10万户,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54万千瓦。

省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


对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检查政府机关办公场所节能灯更换使用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完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支持驻滇军队开展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


六、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


落实《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方案》,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继续支持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及新装备的自主、合作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开展企业、社区和村镇节能减排科技示范。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攻关项目。建立面向社会和市场需求的节能减排适用技术成果数据库与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加快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与服务体系建设。

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环保局、质监局


加快高耗能、高污染重点行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耗和排污。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信息产业办


在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10项节能减排技术。发展先进清洁能源技术。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培育节能服务市场,重点支持我省10户节能服务机构和公司开展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示范,引进国内外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模式,为我省企业、公共机构提供更多更好的节能服务。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在全省推广永德糖业酒精废醪液综合处理技术等污染减排先进技术。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科技厅


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省际合作,引进国外、省外节能减排先

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外事办,省科技厅、环保局

七、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系统总结20个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取得的经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重点抓好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废渣和高硫铁矿、高磷铁矿的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以及余热、余压和废气中有效成份再利用。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局


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

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委


推进工业循环经济,2008年安排30家企业、10个工业园区全面展开试点工作,树立一批先进典型。鼓励和支持研发、推广、运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设备,加大对水循环利用、重复利用、再生利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加强原材料消耗管理,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冶金、有色、电力、煤炭、化工、建材(筑)、轻工等重点行业原材料利用率。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环保局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规范,开展9湖流域企业、工业园区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全省第三批34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的审核工作。

省经委、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推进节水型社会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水利厅


推动全省各类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今年拟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逐步推进。

省环保局、科技厅、商务厅、经委


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点。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八、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切实搞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今年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省环保局


公布今年需开工建设和完成的烟气脱硫电厂名单,年终公布建设情况。加快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对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实施实时监控,公告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及排污费征收情况。对未按要求运行的脱硫机组扣减脱硫电价。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环保局,昆明电监办


完成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省环保局


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查和评估通报制度。尽快建立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省建设厅、环保局


对未按规定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暂缓审批该地区涉水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

省环保局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实行严格的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加大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水体水质状况的监测,实时公布水质状况,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省环保局、水利厅


实施城乡饮水安全保障规划,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昆明、曲靖、玉溪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达到100%(城市自来水厂现有工艺可以去除的指标除外),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省环保局、水利厅、发展改革委

九、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


推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推动政府绿色采购。

省财政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服务。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


制定并实施支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经委、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尽快适当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开征或调高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建设厅、环保局

十、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和标准


宣传贯彻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组织修订《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我省主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健全节能政策法规体系。

省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


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配合国家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废弃电子电器回收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的修订工作。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


推动重点耗能行业落实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标准,提高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省质监局、经委

十一、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下半年组织一次全省范围的节能减排专项督查行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落实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加大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经常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重点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执法监督的工作力度。对政府机关更换节能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专项检查。

省经委、环保局、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监局


加快组建省节能监察总队,加强节能中心能力建设,为开展节能监督检查奠定坚实基础。

省人事厅、编办、经委


健全环保执法监察体系,强化执法责任追究。通报一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和没有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对于重大环境和水土保持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分批挂牌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省环保局、水利厅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化工、造纸、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污染减排,组织开展环保执法后监督工作。继续实施环评“区域限批”,对环境违法严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等问题突出、以及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委,昆明电监办

十二、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


继续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大力推进家庭社区行动、青少年行动、企业行动、农村行动、学校行动、军营行动、政府机构行动、科技行动、科普行动、媒体行动等专项行动,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环保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节能减排,力求范围更广、影响更大、效果更好,营造更加浓厚的节能减排社会氛围。

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新闻办,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环保局、建设厅、交通厅、商务厅、农业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省广电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协,省文明办


组织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节水日、城市公共交通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无车日等宣传活动。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建设厅、水利厅


组织开展节能减排系列宣传活动,组织6大重点节能工程专家巡讲,充分利用节能教育基地和云南节能网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重点工作。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广电局,云南电网公司


培训企业节能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2000人次以上。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培训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减排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500人次以上。

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建立各地新闻线索收集及宣传报道机制,及时向媒体提供报道线索,重点报道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宣传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等重点工作。开展舆论监督,对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经委、广电局


组织我省节能减排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局、统计局

十三、加强综合协调

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云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各项工作。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做好节能减排季度形势分析,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省经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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