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生态环境局、发展和改革委、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海事局,大连、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海警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辽宁海事局和辽宁海警局制定了《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海事局 辽宁海警局
2021年5月17日
深化渤海(辽宁段)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根据《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要求,紧紧围绕服务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聚焦渤海生态环境主要和重点区域,突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巩固渤海综合治理成效,切实维护渤海生态安全,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海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合理布局。坚持统筹陆域海域同步治理,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链条治理和 “一湾一策”差异化治理。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形成合力攻坚的良好机制。
(三)主要目标。
以大连、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沿渤海五市为重点,巩固深化第一轮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效,推动渤海生态环境持续稳定向好。到2025年,渤海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82%以上,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保持负增长。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力争建成5个美丽海湾。
二、重点任务
(一)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在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基础上,完成入海排污口命名、编码、分类,建立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完善入海排污口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入海排污口备案管理,明确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沿海各市印发“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提出年度整治计划。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原则,全面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建立入海排污口整治销号和监测制度,按年度下达入海排污口监测计划,实施常态化监测。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初步建立较完善的入海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沿渤海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重点任务均须沿渤海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深入推进辽河流域综合治理,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创建辽河口国家公园,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实施国控入海河流总氮治理,相关沿海市编制复州河、熊岳河、大旱河、沙河、连山河、兴城河、五里河、狗河“一河一策”总氮削减(控制)方案。2023年底前,沿渤海城市行政区域内国控河流入海断面总氮浓度与2020年相比实现负增长并稳定保持。实施省控入海河流综合治理,以2020年为基准,各市编制劣五类入海河流”消劣方案。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沿海城市污染治理行动。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沿海城市制定涉氮重点行业总氮控制和削减计划,开展涉氮重点行业污水总氮超标整治,结合实际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脱氮效能,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2023年底前,沿海城市涉氮重点行业企业总氮排放量在2020年基础上削减5%。(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推进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以及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开展城镇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提升新区、新城、污水直排和县以上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区域的生活污水处理能力,推进县以上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水平,分区分类治理生活污水。到2025年,大连、锦州、营口、盘锦和葫芦岛五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利用率均达到4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分别达到75%、40%、40%、98%和2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清理违法违规占用海域和滩涂湿地等的海水养殖活动,持续清理整治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落实《辽宁省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21-2030)》,优化近岸海水养殖布局,引导海水养殖业向深海发展,推动海水养殖转型升级。到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非法和不符合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清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沿海各市实施海水养殖污染控制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加强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监测,按照事权划分省、市分别开展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监测,试点开展养殖尾水排放邻近海域及养殖海域环境监测。到2025年,工厂化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开展沿海港口环境分级整治,提升规模以上港口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水平,加强中小型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闭环管理。深化海上船舶大气排放控制区管理,推进沿海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和使用。到2025年,沿海港口及船舶水污染物(包含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等)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辽宁海事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进一步规范各级渔港、渔船停泊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渔港污染防治设施配备和升级改造,全面提升渔港污染防治水平。开展沿海渔港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核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渔港,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新建(扩建)二级以上渔港按照《渤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标准(试行)》配备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2025年底前,辽宁省名录内渔港全部落实“一港一策”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岸滩环境整治行动。加强沿海城市建成区毗邻海湾、海滩和滨海旅游区等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全面排查整治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取缔非法和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依法清退影响海水浴场和沙滩环境质量的不符合海水养殖分区管控要求的海水养殖。完善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无明显塑料垃圾。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定期开展海滩垃圾清洁行动。加强沿海地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与信息发布。到2025年,沿海重点海水浴场水质稳定在良好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因地制宜实施辽河口等河口湿地保护修复,推动入海河口、海湾、滨海湿地等典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海岸线、砂质岸滩等的整治修复,推进人工岸线生态化建设,巩固深化第一轮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成果。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保护重要物种迁徙、流通的生态廊道,保护海洋生物栖息地。严格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持续推广健康绿色养殖,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逐步恢复海洋渔业资源。持续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到2025年,整治修复滨海湿地面积1700公顷,岸线整治修复长度24公里,自然岸线(含生态恢复岸线)长度不低于750公里。(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辽宁海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预案建设,修订合并《船舶污染海域应急预案》和《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完善溢油、危化品泄露等应急响应和指挥体系。推进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实现辖区管理决策智能化,监视监测全面化,应急设备精良化,应急队伍专业化。建立健全原油危化码头、船舶等近岸海域环境风险源专项排查与日常检查制度,严防海上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次生溢油污染事件。开展沿岸石化聚集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和隐患整治。沿海城市适时修订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应急预案制修订。推进应急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和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到2025年,建成大连、锦州两个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备至少1艘300吨级以上海洋环境监测应急船舶。(辽宁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辽宁海警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按照“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建设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推进重点海域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 2022年沿海城市编制重点海湾“一湾一策”美丽海湾建设方案,实施综合治理。到2025年,按照国家美丽海湾建设相关标准建设大连金石滩湾、营口白沙湾、辽河口盘锦段、锦州滨海段、葫芦岛止锚湾5个美丽海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统一领导。沿海各级政府要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做好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具体工作方案,建立任务清单和工作台账,分解各项目标和任务,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措施,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定期调度机制。省级层面将重点目标纳入对沿海各市绩效考核,按季度(节点任务)实施定期调度,对未能按期完成行动方案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沿海各市政府建立相应调度考核机制,确保任务按序推进。
(三)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基础科学问题研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提炼、推广与应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环境治理技术模式,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沿海各地政府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
(四)强化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管。进一步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能力,全面推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