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06]4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06]4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第1591号)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价工字〔2000〕第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冀价工字〔2000〕第44号关于“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和河、湖、淀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政府的重要职责,缴纳污水处理费是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用水单位和个人要增强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意识,按期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分工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由市供水总公司征收;使用自备井的用户,由市节水办征收。对拖欠污水处理费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用户,由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市排水管理处收费所征收。

市供水总公司和市节水办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和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报送拖欠污水处理费用户的数据资料,再由石家庄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供给市排水管理处收费所。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市价〔2004〕54号)文件执行。即按供水量85%折算,居民每立方米0.60元;工商企业及其他单位每立方米0.70元(含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产品全部是水为主要原材料的,其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40%的比例计算征收;产品中有部分产品是以水为原料的,其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60%的比例计算征收。

今后,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发生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

四、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但不得免缴。

六、征收单位要大力宣传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加大征收人员教育培训力度,规范收费行为,力争足额征收。用水单位和个人要提高依法缴费的自觉性,主动提供实际用水量,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从前有拖欠的,要按规定补交。对拒不缴纳的,由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依法收缴。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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