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4〕43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建设“海上辽宁”战略,使全省各涉海产业取得明显进步,海洋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海洋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随着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海洋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构筑和谐社会的基础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为保持我省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海洋管理的统一、有序、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工作
    (一)依法实施海域使用权属管理。沿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简称《海域法》),依法审批海域。实行涉海工程项目立项前海域使用预审制度。沿海地区渔业、增养殖用海要依法全部纳入管理,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沿海乡镇违法对外承包海域行为要立即停止。港口、码头、电厂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未办理海域使用手续不得开工兴建,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充分征求相关利益者的意见。
    (二)认真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是《海域法》确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海洋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在海洋开发利  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系,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充分发挥海洋资源的最佳效益。海域使用的审核、审批要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保证海洋合理开发利用,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一律不得审批。沿海各级政府要根据《海域法》的规定,抓紧编制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报省政府审批。从2005年起,海洋功能区划未经省政府审批的地区,原则上停止海域使用审批工作。各地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计划,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用海要及时予以调整。
    (三)严格控制围海填海活动。海域属不可再生资源,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完全改变海域属性严重改变海域属性的围、填海行为。严格控制开发区建设中大范围填海造地活动和建设项目用海,围海、填海项目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并确保海域使用手续完备,严禁边报批边施工,甚至不申报即施工。对没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没有立项,不考虑投入产出比,盲目圈占海域的用海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四)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沿海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海域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并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限期清理非法捕捞养殖占用锚地、阻碍进港航道和扰乱码头作业。沿海各级政府和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管理工作,把海域使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海域审批中,要依法行政,除征收海域使用金外,严禁违规收取其他费用。各地要对建设项目用海实施跟踪管理,对于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要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一)进一步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建立总量控制制度。要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进程,逐年削减污水入海量。“十五”末期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45%以上,人口在50万以上的沿海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要达到60%以上。要重视农业污染源的治理,逐年减少农业的面源污染,发展生态高效农业,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要加快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立法,沿海各级政府要建立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把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遏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要建立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沿岸入海排污口,减少入海直排口的数量,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污染严重的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沿海各级政府要对沿海陆域内的排污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污染严重,造成近岸海域生态恶化,又无力整改的企业,要限期关闭。沿海各市要尽快制定近岸海域污染应急计划,建立和完善海上污染应急体系。
    (二)加强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评价工作。各类涉海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定程序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海洋工程项目必须经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得在依法建立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等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三)加大海洋环境监测力度。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洋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按照国家海洋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开展近岸海域趋势性监测、养殖功能区监测、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监测、海水浴场环境监测。海洋环境监测要逐步向海洋生态监测转变,建立我省海洋生态监控区。海洋环境监测的重点要放在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等重要海域。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信息。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省政府发布《辽宁省环境状况公报》。进一步提高辽宁省海洋预报节目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实现监测数据和信息资源共享。近一时期要重点加强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的能力建设,明确监测职能,配备监测技术力量,增添必备的监测仪器设备,完善监测工作规范,尽快提升监测资质。各级财政部门对监测机构能力建设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做好赤潮的防治和减灾工作。沿海各市要结合实际建立赤潮监控区,发现赤潮及时发布预报。沿海各级政府要制定赤潮应急响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建立由海洋与渔业、环保、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赤潮灾害应急反应机制。质检、卫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控制赤潮毒素污染的水产品进入市场,防止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带来危害。要加强对赤潮防灾减灾的科学研究,组织科研单位对赤潮发生机制及防治开展科技攻关,掌握赤潮发生、蔓延的规律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赤潮治理方案。
    (五)开展好海洋生态保护工作。要加强省、市、县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做好已经选划、申报的自然保护区的审批验收工作。要在监控典型生态系统的基础上,强化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的组织协调。对全省的保护区要做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规章制度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海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近海渔业资源保护和增殖工作。为实现海洋捕捞业持续、稳定发展,沿海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近海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力度,落实国家伏季休渔制度,重点做好辽东湾海蜇等地方大宗品种的专项保护工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近海渔业资源的增殖工作,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扶持。
    (二)严格控制捕捞强度,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沿海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2003年至2010年海洋捕捞渔船数量和功率控制指标,实现近海捕捞“负增长”。要组织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认真清理、取缔辖区内的“三无渔船”和“沙滩造船”,维护正常的海洋捕捞生产秩序。
    (三)加强渔业、港口水域环境污染监督管理。省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尽快提出我省滩涂和浅海生态养殖标准、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广生态和健康养殖技术,引导养殖户合理投饵、施肥和用药。海洋与渔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渔业水域和港口水域的环境监测及污染事故的查处,同时要加强对船舶溢油污染和港口污水达标排放的管理,提高船舶防污染设备安装率。
    (四)做好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鼓励新建、扩建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区、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保护区。要尽快建立我省近海海域海参、海胆、鲍鱼等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要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及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对非法经营、驯养、运输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五)加强涉外渔业管理和专属经济区渔政管理。涉外渔业要按照部门分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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