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山东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
到“有实”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字〔2019〕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工作方案


  为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现就推动河长制湖长制尽快从“有名”到“有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实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聚焦管好“盆”和护好“水”,集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加强系统治理,着力解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等新老水问题,管好河道湖泊中的水体;加强日常管护,强化暗访调查,构建群防群治格局,夯实工作基础,全面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推动河湖面貌明显改善,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的无违河湖,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

  自2019年1月起,利用半年的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深化清违整治、构建无违河湖”专项行动,将“清河行动回头看”、河湖“清四乱”、河湖采砂专项整治、水库垃圾围坝治理等全部纳入专项行动合并实施,实现河、湖、水库、河湖湿地全覆盖(中央直管河湖和省级重要河湖纳入属地职责范围),全面核查整治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漏查漏报、新增反弹以及整改标准不高等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实现问题全清零。2019年1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全面核查并摸清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建立问题清单。2019年2月28日前,市、县两级出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9年5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全面完成列入实施方案中的涉河湖各类违法行为的清理整治任务。同时,各设区的市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自查自评,并向省河长制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2019年6月30日前,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各地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一)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设区的市要在前期问题排查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全面核查河湖管理范围内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掌握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河湖生态的陈疴痼疾。核查工作要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不漏一处。对核查出的各类问题,逐一核实确认,对认定为涉河湖违法行为的,以行政区为单位,以河湖为单元,分类登记造册,建立问题整改台账,逐项细化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省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二)集中整治促进河湖功能恢复。各设区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河湖违法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要求,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集中力量,全力清理整治列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协调联动,重点对核查发现的非法采砂、非法排污以及堤防非法取土现象,合力开展执法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破坏河湖生态的涉河湖违法行为,各市政府要挂牌督办,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销号制度,清理一处,销号一处。清违整治必须坚持高标准,做到整改彻底,不留尾巴,确保河湖行洪安全、无违规非法排污发生和良好水事秩序。

  (三)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安排,对涉河湖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敢于动真碰硬。对涉河湖违法犯罪的,迅速开展案件侦查,依法开展处置工作,有效遏制涉河湖违法行为,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对阻扰整治、暴力抗法的,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

  三、着力解决突出水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因河湖施策,明确防范“水多”、防治“水少”、整治“水脏”、减少“水浑”的标准和要求,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着力解决突出水问题。

  (一)防范“水多”。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2018年水毁工程修复以及7座对县级以上城市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大中型险库加固治理、11座大中型和1205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75处小型水利工程防洪隐患治理、2条受灾重要河道防洪治理的主体工程建设。根据工作需要修订完善河湖、水库等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每年汛前(5月31日前),各设区的市对河道防洪风险隐患和薄弱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摸清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汛期(6—9月),加强雨情、水情和洪水的监测预报,提前预留行洪空间,为安全度汛提供保障。河流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严格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做好各项防汛抗洪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防治“水少”。加强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生态水量(水位)管理,逐步建立闸坝调度管理制度,有效维持骨干河道、重要湖泊、重点大型水库生态水量(水位),保障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4项制度。严格河湖取用水管理,强化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控制,对达到和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实施取水许可区域限批。

  (三)整治“水脏”。明确河流主要断面水质目标和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继续下大力气整治黑臭河、垃圾河,集中力量消除重点河湖劣Ⅴ类水体。积极推行雨污分流,统筹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强化污染源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因地制宜实施河湖库水系连通,促进水体流动和水量交换,恢复增加水体自净能力。到2020年,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设区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四)减少“水浑”。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水生态治理保护工作,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作为监管的重点,及时精准发现人为水土流失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处罚,严控人为水土流失增量。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在适宜地区沿河、沿湖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绿化带,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净化水质。

  四、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河湖管护长效机制

  (一)强化河(湖)长巡河和日常巡查。各级河(湖)长对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河湖执法监管等工作全面开展巡查,原则上省级河(湖)长每年巡河不少于1次,市级河(湖)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县级河(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湖)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湖)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省、市、县三级河(湖)长要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乡、村两级河(湖)长要对协调处理、督促劝阻无效的问题,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各级河(湖)长巡河由联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制定巡河方案并报河(湖)长批准后执行。同时,建立河湖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控,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河湖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巡查河段、发现问题、处理措施等详细记录,对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二)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各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层层落实管护责任和主体,强化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全面落实河湖管护人员,承担河湖巡查、保洁和信息报送等日常管护任务。鼓励引入市场机制,适合市场、社会组织承担的工程维护、河道疏浚、水域保洁、岸线绿化等管护任务,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各地根据河湖管护任务要求,明确河湖管护经费落实渠道,制定年度计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五、强化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暗访

  (一)暗访内容。暗访结合河长制湖长制重点工作部署、河湖中存在的突出违法问题进行。主要包括各级河(湖)长落实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河长制湖长制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河长制湖长制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基础工作开展情况,中央、省督办件和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媒体曝光事件整改情况等。2019年,省级开展4次暗访调查,每季度1次,由省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实施,共完成省级重要河湖不少于2500公里;各市暗访调查不少于2条河流、120公里;有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的各县(市、区)暗访调查不少于2条河流、60公里。

  (二)暗访程序。严格暗访工作程序,实行闭环管理。一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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