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河道垃圾治理条例》

制定机关:
吉林省 辽源市
实施时间:
2020.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垃圾治理,维护河道环境卫生,保持水体清洁,优化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垃圾治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垃圾,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存在的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
  河道管理范围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河道管理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河道管理相邻区是指河道管理范围以外相邻的一定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管理需要划定。
  第四条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综合防治的原则,建立河道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垃圾治理工作的领导,为河道垃圾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河道垃圾治理应当纳入河长制工作职责,作为监督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的主管机关,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垃圾治理主管机关,共同做好河道垃圾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垃圾实施治理。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道垃圾治理,开展志愿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道管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河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抛撒、堆放、倾倒、掩埋生活垃圾;
  (二)弃置、堆放、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砖石、瓦砾等工业和建筑垃圾;
  (三)弃置、堆放农用塑料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及柴草、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垃圾;
  (四)堆放、掩埋畜禽粪便或者弃置、掩埋动物尸体垃圾;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河道环境。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施工单位不得弃置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堆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遗留物。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工业生产、加工制作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安全分类存放,回收利用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农业生产垃圾应当及时收集,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农作物秸秆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要求,收集堆放在指定的地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进入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不得弃置、掩埋动物尸体;畜禽粪便应当按照要求清理和收集,不得随意抛撒。
  第十四条 河道管理相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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