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扩大部分塑料制品禁限管理实施范围的通知》

制定机关:
河南省
发文字号:
豫发改环资〔2021〕789号
实施时间:
2021.09.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加快白色污染治理 促进美丽河南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0〕41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20〕675号),进一步推动全省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扩大部分塑料制品禁限管理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部分塑料制品禁限管理实施范围
在严格执行《河南省相关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的城市建成区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提供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不含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餐饮堂食服务禁止提供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全省旅游星级饭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
二、培育壮大可降解材料产业
支持濮阳、周口等地重点园区和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攻关聚乳酸(PLA)等规模化、连续化生产关键技术,完善可降解材料的全产业链关键技术集成。鼓励洛阳、平顶山、漯河、驻马店、南阳等地建设一批可降解材料产品补链和扩能项目,加快提升可降解产品供给能力。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可降解材料产业联盟,健全产销对接、产业链协同会商机制,引导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制订可降解材料行业标准和可降解材料联盟标识,探索建立塑料制品(可降解材料制品)溯源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从源头杜绝生产、销售无相关标识一次性塑料制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可降解材料产品等行为。
四、切实加强禁限塑日常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统筹协调,强化督促检查,压实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责任;适时将塑料污染治理相关突出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强化督察问责,督促问题"
剩余50%未阅读,继续阅读
网站说明

塑料政策数据库是非营利性的平台,您可以免费使用相关的检索功能。如发现本网站未收录的法规政策,您可以通过“在线留言”反馈给我们,感谢您的使用和支持。

本网站对法规政策的分类,除了根据常规的效力位阶(中央法规、地方法规等)之外(如在对网站所有法规数据进行检索,可以点击页面左上角的【效力位阶检索】),还设置了【议题】分类。议题分类的设置是为了让专注于某一特定领域使用者能够快速了解相关法规政策的数量、发展。议题分类可能会随着网站的更新而增加、减少或变更,如您对该分类有更好的建议,欢迎您通过“在线留言”反馈。

关于本网站议题分类的详细说明,可参见https://shimo.im/docs/M173FOA9Ok46qo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