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制定机关: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国家、省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对照《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闽政办〔2021〕28号)要求,结合“绿盈乡村”建设,以改善农村水环境为目标,以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为抓手,构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

  (二)基本原则

  ——因村制宜,分类治理。综合评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村制宜确定治理模式,处理工艺力求简单高效,处理设施力求经济实用,城郊村、建制镇和集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管网处理。

  ——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投入能力,合理确定治理目标和推进时序,优先治理环境敏感区域内村庄,分类型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县、乡镇先行开展治理试点示范。

  ——建管并重,长效运行。坚持先建机制、后建设施,结合城乡供排水一体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开展社会化、专业化、智慧化建设和运维,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部门资源和力量整合,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参与。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引导群众参与建设和运维管理。

  二、工作目标

  在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中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目标要求的基础上,通过5年时间,实施我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版”治理,坚持属地主责、多元共治,因地制宜、分类治理,建管并重、市场运作,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分年度推进实施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程,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65%以上,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设计。坚持规划先行,以县为单位编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县域规划成果,合理制定各年度计划,策划生成年度项目清单。年度项目清单于每年3月底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报送市生态环境局汇总筛选审核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卫健委、水利局、文旅局等配合。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精准治理。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治理技术路线和处理工艺。优选经济适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工艺设备,强化资源化利用,实施精准治理,坚决禁止“一刀切”。有条件的村庄优先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确实无条件的,但人口集聚、自然消纳能力不足、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建设村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收集处理;居住较为分散、地形地貌复杂的村庄,采取就近利用和分散处理。采用纳厂和集中技术路线的要做好管网配套和雨污分流。对已开展治理的村庄,有序分批实施提升改造。(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建局、卫健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配合)

  (三)规范建设运维。各县(市、区)要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淘汰一批”的原则,逐村逐户现场踏勘,综合考虑修复和改造成本,优先利用已建设施及管网合理设计,精心组织施工,属地政府要组织工程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机构把好设计技术关、施工质量关,严格竣工验收。各县(市、区)要实行“一项目一档案”,要建立处理设施及管网日常养护、定期巡查等制度,确保污水有效收集、设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达标的目标要求。(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

  (四)加强统筹推进。各县(市、区)要坚持“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统筹考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要与农村道路、河道整治、环境治理等项目协同建设,与城镇(含乡镇)污水厂管网建设、农村户厕改造等协同推进。新罗区、漳平市纳入省级第一批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按要求出台试点方案,加快推进试点示范工程,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经验和模式。市直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技术指南、建设指引,组织推荐适用工艺技术装备。(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

  (五)推行多元共治。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力量,有序组织村民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合督导机制,加强基层协管力量,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日常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村级协管队伍的工作范畴。借助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组织、当地乡贤、农村“五老”等力量,帮助推动项目落地和日常监督。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强政策解读、案例宣传和问题曝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和信访投诉平台,强化社会监督。(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

  (六)强化成效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创新智慧监管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任务在线调度管理、问题及时转办督办、整改限期落实反馈。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常态化开展成效评估、明察暗访、企业信用评价。以污水收集率、出水达标率为重点,实行以效付费,每季度或每半年开展成效考核。(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发改委等配合)

  四、实施模式

  (七)鼓励城乡水务一体化

  1.组建实施主体。推广新罗区、漳平市组建专业国有公司负责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各县(市、区)因地制宜于2021年11月底前,明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施主体。鼓励我省、我市有投融资能力、项目运营能力及相关经验的国有企业与地方合作组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平衡收益、协同搭配,捆绑打包项目,以县为单位,优选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含厂站及管网)项目“投、建、管、运”,实行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授予特许经营权。(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国资委、住建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2.坚持一体化推进。坚持建管一体化、供排一体化,统筹考虑区域协同搭配、收益平衡,鼓励将城乡供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城镇污水处理整体打包给专业公司统一负责建设运维。对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村庄污水管网与城镇污水管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日常运维鼓励由城镇污水厂网运维单位统一负责,运维费用按相应渠道保障。(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3.明晰资产权属。根据产权及经营权归属,依法依规、分类分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资产整合、经营权整合,按市场机制,支持具有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的公司,通过授权经营、租赁经营、无偿使用、无偿划转、委托代管、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兼并收购等方式,对龙岩市辖区内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合,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统一、持续、高效运营。各地在资产整合过程中要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单位:市国资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八)创新投融资模式

  1.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加强资金保障,市直相关单位指导各县(市、区)积极争取上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土地出让金计提乡村振兴资金、省级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汀江—韩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资金、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专项资金等涉农、涉水资金,优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及运维。(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配合)

  2.拓宽投融资渠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好上级政策支持,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提高农村污水处理水平和效率。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模式),鼓励各县(市、区),将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打包,与收益较好的城镇污水处理、城乡供水、资源产业开发、乡村旅游、现代农业等关联项目或产业一体实施、统筹推进。可以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注入投资项目资本金相结合的方法筹集建设资金,积极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支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贷款,支持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因地制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同时要严防新增政府隐性债务。(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金融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文旅局等配合)

  3.明确资本金来源。项目资本金由省级补助、市县财政安排、专业公司参与方出资以及符合相关规定可用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等构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除统筹用好用足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资金、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汀江流域生态补偿、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等上级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进一步足额落实项目资本金。(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4.推行使用者付费。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建立财政补贴与使用者付费的合理分担机制。对具备条件的乡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者付费标准,逐步推行使用者付费,引导和支持村级组织将付费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对已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项目,并已铺设污水管网实现污水处理的行政村,优先试行依托供水公司收取污水处理费。对使用者付费一时不能弥补需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补足。(指导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住建局、水利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九)强化组织推进

  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实施“一把手”工程,县(市、区)政府是组织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专班,构建县级人民政府总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落实以及专业化公司单位提供服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投、建、运、管工作推进体系。各县(市、区)工作专班要依法依规做好项目审批、用地征地、施工建设等工作。治理成效纳入地方党政领导述职重要内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重要事项。市级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

  2.强化部门协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主抓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相关技术标准指南,督促指导项目推进,开展工作考核等,市生态环境局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协助县级政府做好指导工作并开展监督。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协调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推进实施,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通报约谈。市住建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组织管理,并督促指导推动城镇(含乡镇)污水处理厂管网向城镇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市卫健委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指导无需纳管处理的户厕三格化粪池尾水开展资源化利用,不得直接排入水体。市发改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国资委、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大政策、资金、要素保障,落实用电和税收支持政策,探索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工作指引,同时积极支持地方实施城乡供排水一体化。

  (十)完善配套政策

  1.用地政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规定由市级分类统筹安排。县(市、区)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公共公益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无用地指标的情况,利用土地流转等方式选址建设,并开辟用地审批绿色通道,按照村选址、乡镇审核、县(市、区)审定的原则进行项目选址,探索“容缺办理”流程,支持单列审批。(指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

  2.排污权政策。参照“城镇污水集中治理单位削减的污染物纳入可交易范围”的规定,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形成的“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纳入排污权交易范围。(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用电政策。用活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实行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用电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的基础上相应下浮15%—50%不等。鼓励我市各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选择在电价较低的低谷时段运行,错开用电高峰,节省电费支出。(指导单位:市发改委牵头)

  (十一)严格考核奖惩

  1.建立评先挂钩机制。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效考评和绿盈乡村、卫生城镇、市、县(市、区)两级文明村镇等相关创先评优标准(体系),并适当增加分值权重比例。治理成效显著、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优先评为乡村振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牵头,市委文明办、市卫健委配合)

  2.建立资金奖惩机制。落实好省制定的奖励机制,及时拨付省级奖补资金。同时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和建立使用者付费机制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统筹分配各类资金时,给予适当的资金倾斜;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目标未完成、预算执行进度慢的县(市、区),相应扣减年度补助资金。(指导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配合)

  3.完善督导考核机制。落实省级按季度、市县按月对各年度任务常态化开展调度、督办、考核等要求。建立常态化督查巡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在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分值占比,列为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河湖长制考核、绿盈乡村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对县生态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对虚假治理、表面治理、敷衍治理的,严肃问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指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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