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3〕10号
效力位阶:
地方法规

福州、宁德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罗源、连江、古田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整治目标


  2013年起,敖江流域水域功能达标率达95%以上,交界断面水质浊度≤60度的比例达到60%以上;有效治理水土流失,彻底消除“青山挂白”,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和市级以上生态村,水源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改善;敖江流域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做到内部废水“零排放”、公共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废料和废渣等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化处置并减量化、资源化,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恢复。


  
二、制定整治方案


  福州、宁德市政府要严格对照省政府的整治要求,制订本辖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石材企业关停并转、限期退出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工程,细化各项任务,提出进度要求和完成时限,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于20133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抄送省政府。


  
三、突出整治重点


  
(一)整顿矿山开采。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坚决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点、硐),彻底解决矿山乱开滥采问题。敖江流域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续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严格控制和逐步降低采矿总量。


  
(二)整顿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2013年底前关闭现有石材加工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引导其转产或进驻集中区。一律停止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不再招商新项目入集中区,彻底清理石材加工企业非法占地等违法行为。


  
(三)规范集中区建设管理。严格集中区加工企业准入门槛,坚持高起点、严要求建设集中区。集中区要全面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并规范运行,确保生产废水“零排放”。2013年底前仍未完成的,集中区内所有加工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停止规划和审批新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


  
(四)加强石材废料(渣)堆放场整治。对现有矿石堆放场、石材堆渣场进行清查、登记造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堆渣坝及时加固和治理,按照“一场一策”尽快整改到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确保地质安全,避免二次污染。加强对石材废渣运输车辆的管理,未落实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不得上路。鼓励发展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循环经济,加大石板材边角料、石粉废渣综合利用。


  
(五)加强水电站库区管理。适时组织受石材行业或历史遗留问题影响的水电站库区进行清淤并及时清理垃圾漂浮物,确保水体清洁;督促各水电站严格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实现电站监控常态化,并确保监控设施正常运转。


  
(六)推进农村污染治理。建立垃圾处理长效机制,严格控制流域面源污染,加大畜禽养殖综合治理力度,防止畜禽养殖污染反弹。发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有效治理沿路、沿江、沿溪集镇污水、垃圾。关闭、拆除敖江流域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七)开展“青山挂白”整治工作。制定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方案。对有证开采不落实环评和水土保持要求的矿山,由当地政府责令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矿山(点、硐),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恢复。严格依法征收石材矿山矿点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水土保持费等相关税费,加强对矿山业主实施矿山植被恢复工程的监管。


  
四、强化整治措施


  
(一)实施差别电价。对所有矿山企业和集中区外的石材加工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不能严格执行月结月清缴纳差别电价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对集中区内环保整治未达标的加工企业一律征收差别电价。


  
(二)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查处企业偷排违法行为,严惩不符合环评要求的企业行为。对现有集中区内未达标的企业,限期于20136月底前整改完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停产关闭,并扣减50%返还地方的差别电价。


  
(三)明确各交界断面水质指标要求。全流域省控监测断面、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不含浊度)应达95%以上。古田段水质浊度达标率应达90%以上;花园溪、兰水溪水质浊度达标率2013年应达60%以上,20142015年分别达70%80%以上;陀市桥考核断面水质浊度达标率2013年应达65%以上,2014年起达80%以上(浊度≤60度为达标,浊度>500度时应加倍扣除达标率)。福州市要在支流汇入敖江干流的陀市桥新增浊度自动监测点位,并将敖江干、支流各水质自动站(含浊度)自动监测信息与省环保厅联网。


  
(四)完善补偿机制。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厅,协调福州、宁德两市协商设立敖江流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敖江流域环境整治的资金扶持力度。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落实整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当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流域综合整治和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是其环境与生态保护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整改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督促有关县政府严格落实整治要求,巩固既有整治成果、防止污染反弹;定期开展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违规、违法顶风生产作业的,通过法律、行政手段予以严厉惩处。省环保厅、监察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定期督查有关地方和部门整治责任落实情况。


  
(三)强化部门监管。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省经贸委负责指导市县政府研究出台鼓励对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结构调整、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督促石材加工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会同财政部门监督差别电价返还与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加强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违法用地行为,坚决打击各类盗采和越界开采行为。


  福建电监办对供电企业根据指令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按省物价局指令落实差别电价征收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建筑饰面石材开采、加工企业,按各地经贸委指令落实停电措施。


  省农业厅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工作的监督落实。


  省环保厅负责对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监管,加强流域巡查及沿溪石材企业的检查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等,严厉打击偷排石材加工废水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敖江流域水质监测指导,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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