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漳政(2005)综130号
效力位阶:
地级市政府规章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芗城、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漳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繁荣、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镇所在地街道、风景旅游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简称包环境卫生)、市容环境秩序(简称包容貌秩序)和绿化(简称包绿化管理)的维护与管理。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人管理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管工作。

市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工商、公安、交通、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工作: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茶叶渣和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

(二)包容貌秩序: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秩序良好,市容市貌整洁有序。及时制止和清理乱张贴广告标语、乱写乱画、乱悬挂物品、乱晾晒衣物现象;制止和劝阻乱堆放废弃物、放置小广告、小灯箱、乱停放车辆、流动商贩乱摆摊设点和违章搭建建筑(构筑)物等问题。

(三)包绿化管理:负责管护好责任范围内的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第七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茶汁等污垢,无废弃物堆积、污水溢流、蚊蝇孳生地和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袋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以便集中收集。

(二)容貌秩序: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沿街店面招牌,按规范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户外无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临时搭盖、无乱摆摊设点、无乱拉挂布条广告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放置小广告小灯箱、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绿化管理: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无擅自占用绿地的行为。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范围的划分:

责任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产权所有的和租赁承包经营管理场所(地)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和相应的人行道、绿化地、空旷地、人行道边沿的台阶及水沟等区域;具体责任范围由所在地管理单位确定。所在地管理单位不能确定或确定后有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由责任单位与所在地管理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或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实施。

“门前三包”责任书依照本规定由管理单位与责任单位签订。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单位统一组织悬挂。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包含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与标准和管理、监督单位及监督、投诉电话。

“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悬挂在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

第十条 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检查、监督,相关单位不得接受责任单位的委托或进行变相承包。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管理单位根据本规定明确的责任和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标准,应加强对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检查与监管;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拒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责任单位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规定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十五条 负责组织实施管理、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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