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作用,依法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 鼓励和倡导的文明行为
第七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不断提升个人文明素养,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
第八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见义勇为;
(二)现场救护;
(三)志愿服务;
(四)无偿献血,依法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五)为需要报警的人员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六)参与帮扶、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赈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第九条 倡导下列维护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一)爱护公共卫生设施,保持个人卫生,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二)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三)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
第十条 倡导下列文明出行行为:
(一)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用语文明、服务规范,保持车船干净整洁;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老弱病残孕等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
(三)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时,不使用耳机听音乐、广播,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四)规范使用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倡导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通行;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公共场所内控制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音量。
第十二条 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一)优先选择步行、骑行非机动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二)优先使用节能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制品和一次性用品,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纸等资源;
(三)自觉参与垃圾减量,减少垃圾生成,支持垃圾资源化利用;
(四)参加保护森林资源、植树造林、养绿护绿等活动;
(五)参与全民阅读、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等活动。
第十三条 倡导下列文明旅游行为:
(一)弘扬本土优秀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盘王大歌、瑶族长鼓舞、祁剧、祁阳小调、女书习俗、舜帝祭典、端午节(道州龙船习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传承红色基因,捍卫英雄烈士尊严,遵守英雄烈士纪念场所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礼仪规范;
(三)遵守文明旅游公约,爱护市树市花、古树名木以及生态环境;
(四)遵守景区管理制度,爱护景区设施,维护景区秩序。
第十四条 倡导下列文明餐饮行为:
(一)节约粮食,适量点餐、取餐,践行“光盘行动”;
(二)文明饮酒,不劝酒、拼酒、酗酒;
(三)不在非用餐公共场所食用刺激性气味强、影响他人的食物;
(四)形成科学的饮食习惯和方式,聚餐时使用公勺、公筷。
第十五条 倡导下列网络文明行为:
(一)维护网络安全,遵守网络秩序;
(二)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尊重他人权利;
(三)传播健康信息,拒绝网络暴力。
第十六条 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
(一)树立、传承优良家风家训,弘扬家庭美德;
(二)孝亲敬老,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陪伴和精神慰藉;
(三)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平等相待,支持彼此事业,共同承担家务;
(四)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教育引导其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第十七条 倡导下列医疗文明行为:
(一)遵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弘扬救死扶伤的医德医风,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患者;
(二)遵守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听从工作人员指引,配合开展诊疗活动;
(三)尊重医学规律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第十八条 倡导下列校园文明行为:
(一)立德树人,促进文明行为习惯养成,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二)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行为准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树立良好师德师风;
(三)尊师勤学,遵守学生守则,爱护校园环境和教学设施。
第十九条 倡导下列社区文明行为:
(一)遵守居民公约、社区管理规约,配合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依法、友善处理矛盾纠纷;
(三)规范使用社区公共空间、设施、设备,文明晾晒;
(四)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影响他人,不遗弃、虐待宠物。
第二十条 倡导下列乡风文明行为:
(一)遵守村规民约,维护乡村良俗,乡邻和谐互助,关爱留守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二)保护乡村风貌,爱护环境卫生,保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圈养家畜家禽,及时清理畜禽粪便,及时清理和妥善处理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使用卫生厕所;
(三)开展村歌、“村晚”、广场舞、趣味运动会等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倡导下列移风易俗行为:
(一)婚(喜)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节俭,不攀比、不铺张、不浪费;
(二)厚养薄葬,实施绿色生态殡葬,文明、环保祭祀;
(三)崇尚科学,远离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三章 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乱丢烟头、果皮、纸屑、塑料袋、口罩等废弃物,乱吐口香糖、槟榔渣、甘蔗渣等食物残渣,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随意焚烧生活垃圾;
(三)违反规定在河道内洗涤、钓鱼、捕鱼、游泳;
(四)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燃放烟花爆竹,违规排放餐饮油烟、生活污水;
(五)擅自在道路、电杆、路灯杆、电梯、楼道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涂写、刻画、挂置、张贴小广告或者传单等宣传品;
(六)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擅自占道搭建灵棚,或者沿街抛撒、焚烧冥纸等祭奠物品;
(八)毁损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占用公共绿地种菜;
(九)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含电子烟);
(十)饲养犬只未按规定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时,未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戴嘴套等安全措施,不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十一)非法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十二)不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不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视频,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不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不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不按规定避让校车,随意变道、穿插和超车,违规载人、载物;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挂牌、佩戴头盔,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超速,逆行,乱穿马路,违规载人、载物,违规加装遮阳棚等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机动车道内从事兜售商品、散发广告等非交通活动;
(四)从车辆中向外抛物;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携带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和动物,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六)擅自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妨碍他人在公共停车泊位上停车;
(七)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占用或者堵塞无障碍通道、人行道、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消防通道、急救通道等;
(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
(九)互联网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向社会投放共享交通工具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条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二)在公共场所开展商业促销、跳广场舞、打陀螺、唱歌、露天演出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以谩骂、起哄、喝倒彩等不文明方式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四)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吵大闹、寻衅滋事;
(五)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社区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乱搭乱建,在楼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乱堆乱放;
(二)占用居民小区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在建筑物的露台、阳台、屋顶等公共空间种植;
(三)在禁止区域饲养家禽家畜;
(四)擅自接拉电线为电动车辆充电,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进行室内装修活动,违反规定作业时间装修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第二十六条 在乡风文明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向路边、沟渠、河塘、荒坡等公共场所或者区域随意丢弃病死畜禽尸体;
(二)在承包耕地、场院、田间灌渠、溪流等地倾倒建筑垃圾或者弃置塑料泡沫、塑料袋、农药瓶、地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三)在禁止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参与色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