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爱国卫生条例》

制定地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实施时间:
2022.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级市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人居环境,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石家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爱国卫生工作主要包括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镇建设、健康中国行动、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控制吸烟等内容。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群防群控、科学治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与城乡发展水平和规模相适应的爱国卫生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每年四月为本市爱国卫生月,集中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周末卫生大扫除等活动,消除卫生死角死面和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宣传和普及爱国卫生知识,组织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引导公众主动学习掌握健康技能,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爱祖国、讲卫生、树文明、重健康的浓厚氛围。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第七条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并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以下简称爱卫会)是本级人民政府统筹爱国卫生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 (市、区)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确定。
  第九条 爱卫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与爱国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动员、协调调度、督导指导、考核评价;
  (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培训、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 (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市、县 (市、区)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推进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落实群防、群控、群治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专 (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 (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

第三章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第十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健全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加强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将健康教育列入公民素质教育内容,建立权威的信息发布平台,普及科学卫生防病技能和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健康素养。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相关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健康素养的监测评价,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加强健康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康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
  第十六条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针对职工、青少年、妇女儿童等群体关注的健康问题,做好宣传和健康干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采取职业病防治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伤害、职业病以及相关疾病的发生。
  第十九条 居民小区以及车站、机场、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集 (农)贸市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宾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单位,应当通过健康教育宣传栏、多媒体屏幕等方式开展健康知识宣传。
  第二十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公益广告、专题报道、典型宣传等方式积极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卫生防疫的舆论引导和防病知识宣传,警示健康风险,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本市倡导下列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一)保持个人卫生、室内经常通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公共场所不吸烟,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注重咳嗽礼仪,使用公筷、实施分餐;
  (二)主动学习健康知识,培养文明健康生活方式,注重合理膳食、坚持适量运动、保证充足睡眠,戒烟限酒、心态平和、积极乐观,定期参加体检、及时有序就医;
  (三)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场所卫生,定期开展卫生大扫除,搞好单位、家居卫生,绿化美化环境,参与消除病媒生物活动;
  (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践行简约适度生活,绿色低碳出行,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和塑料制品;

  (五)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倡导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不食用野生动物,不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做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建设者。

第四章 社会健康与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融入各项政策,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动健康城市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序推进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 (企业)、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
  鼓励各地、各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等,以整洁宜居的环境、便民优质的服务、和谐文明的文化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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