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长港河保护条例》

制定地区:
湖北省 鄂州市
发文字号:
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8届〕第7号
实施时间:
2021.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级市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港河生态保护,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促进长江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长港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 长港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属地管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港河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长港河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长港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长港河管理单位和长港河保护工作机制,将长港河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长港河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和整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环境,协助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港河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实施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建设方案行政许可,统筹长港河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跨区域长港河保护纠纷,加强长港河行洪安全管理,建立并实施长港河生态调水制度等;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长港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长港河污染防治规划,动态监测长港河水环境质量,监督指导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治理,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污染违法行为等;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负责涉河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配合涉河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加强涉河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管理等;
  (四)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农业(渔业、畜禽养殖业)面源污染的防治管理和捕捞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长港河管理范围内违法水产养殖、捕捞行为等;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长港河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加强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等;
  (六)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河违法犯罪行为等。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长港河保护工作。
  第六条 长港河上的国省干线桥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维护;长港河上的农村公路桥梁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理维护;长港河上的其他专用桥梁由权属单位或者相关主管单位管理维护。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长港河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港河的氛围。聘请社会监督员,对长港河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长港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长港河保护规划。长港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长港河管理范围、防洪排涝以及水土保持等功能价值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内容。

  长港河保护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长港河保护规划是长港河保护与管理以及管理范围内规划建设、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涉河相关专项规划以及涉河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长港河河道自梁子湖出口磨刀矶节制闸始,至洲尾入长江口止。
  长港河管理范围包括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水域、沙洲、岸坡、滩地等区域,以及河口线外延三十米之内的区域。
  直立式护岸,河口线为护岸临水边界线;斜坡式护岸,河口线为斜坡与河岸的交界线;护岸斜坡较长的,河口线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长港河保护规划,对长港河进行勘界立桩、设立保护标志,向社会公示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的建设施工活动,应当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要求。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已有的建(构)筑物,不符合长港河保护规划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并组织实施;属于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三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临河的建(构)筑物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依法报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涉河建设工程在施工期间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长港河管理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期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案,保护好周围水体、堤岸、林草植被、地形地貌等,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闸站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在闸站管理区域垂钓、游泳、装机抽水以及停泊与闸站管理无关的船只等行为。
  闸站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三章 防治与保护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护长港河的下列行为:

  (一)义务植树造林;
  (二)捡拾垃圾,净化环境;
  (三)保护古迹,爱护文物;
  (四)爱护护栏、标牌等公共设施;
  (五)捐赠、捐助资金和物品;
  (六)其他有利于保护长港河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行为。
  第十七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乱扔果皮、纸屑、口香糖、包装物、塑料瓶等废弃物;
  (二)折损花木,损坏绿地、草坪;
  (三)在非指定区域野炊烧烤、游泳;
  (四)清洗车辆、洗涤衣物等;
  (五)擅自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六)其他影响长港河保护的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生活污水;
  (四)建设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建设与防洪抗旱、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
  (六)挖塘开沟,围垦河道,修建阻水道路、阻水渠道等;
  (七)损毁护岸、闸站等水工程建(构)筑物,以及防汛、水文、地质、水质监测、通信照明、输电线路等设施;
  (八)侵占、移动、损毁长港河管理范围内里程碑、界碑、界桩、标示牌等设施;
  (九)非法砍伐林木;
  (十)其他侵占破坏堤防、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在长港河两岸河口线之间的沙洲、岸坡、滩地等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农作物;
  (二)晾晒粮食、堆放物料;
  (三)违法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四)其他危害行洪安全、影响污染防治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长港河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以及船舶垃圾等;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容器;
  (三)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肥(粪)养殖以及养殖珍珠;
  (四)放流鳄龟等不符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五)电鱼、毒鱼、炸鱼,使用渔船抽吸、拖网捕捞螺蛳和蚌类等;
  (六)其他污染水体、侵害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长港河管理范围内,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游乐、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长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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