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滇中引水工程受退水区水污染防治补充规划(2019—2040年)的批复

发文字号:
云政复〔2022〕15号
公布时间:
2022.03.31
效力位阶:
省级政府规章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上报〈滇中引水工程受退水区水污染防治补充规划(2019—2040年)〉的请示》(云环字〔202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滇中引水工程受退水区水污染防治补充规划(2019—204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紧紧围绕“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以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确保受退水区断面水质目标达到考核要求,工业、城镇、农业农村污染收集处理能力明显增强,清洁生产水平、节水率、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再生利用率显著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实现受退水区经济、社会、环境良性发展与和谐统一。

三、昆明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大理州、丽江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滇中引水工程受退水区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抓好规划任务落实,确保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滇中引水建管局、省搬迁安置办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工作支持和指导协调,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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