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

制定地区:
海南省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实施时间:
2010.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1号)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3月26日


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修正案


(2010年3月25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开采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和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本修正案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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