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公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二条。   

      二、将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船舶过闸费的。”   

      三、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水上检查站、航道、码头、港区、停泊区以及施工作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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